“情人节”老公送给情人的财物,自己能要回来吗?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昨天“情人节”,一张图火遍了朋友圈和微博热搜,图片是一盒礼物和一张卡片,卡片上写着“我不想我的女人在任何一个关于爱情的节日里,羡慕别的女人”。

昨天“情人节”,一张图火遍了朋友圈和微博热搜,图片是一盒礼物和一张卡片,卡片上写着“我不想我的女人在任何一个关于爱情的节日里,羡慕别的女人”。准备礼物的男人都是用心的,但是如果自己老公花了一大笔钱买了包包、化妆品、名牌手表,甚至是车子房子,结果收到礼物的人却不是自己,心情一定像吃了苍蝇一样“无比恶心”。那么,老公送给情人的财物,自己能要回来吗?下文为您解答。
1.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老程跟妻子李女士结婚至今已30多年了。几年前,老程结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美女小冯。两人一来二去越走越近,最后竟然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老程给了小冯2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一辆轿车,后来又给小冯买了一套商品房。不仅如此,小冯还以开公司为名,先后向老程要了300多万元。
纸包不住火,老程在外养小三的事情最后东窗事发。老成的妻子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老程和小冯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老程赠与小冯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小冯返还老程赠与的一辆汽车和一套住房,同时返还现金3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冯与老程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老程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老程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小冯,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一)小冯向李女士返还轿车及房屋(二)小冯向李女士返还304万元;
小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程向小冯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老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小冯向老程索取资金304万元应予返还。二审维持小冯要返还现金,但改判不返还轿车和房屋。理由是老程向小冯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老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后案子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法院认为,老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因必要的共同所有人未同意,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小冯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房屋的对等价款以及资金304万元。
2. 律师说法
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有平等处分权
正是基于这个原则,案例中的妻子才彻底赢了
本案中,男子老程作为一个成年人,而且是家庭成员中有相当经济地位的一方,即使夫妻财产共有,老程也有权处理自己的那部分,为何其送给他人的财产妻子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呢?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老程给小三送房送车的行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小冯从老程处取得的财产明显不是善意行为,因此,老程的妻子完全可以理直气壮讨回。
3. 两种情况
一、“全部返还”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
《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
二、对于法院判决让“第三者”返还一半财物,法院判决主要强调《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利,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
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第三者”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应当返还全部还是一半,的确存在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这种同案异判现象的出现。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其共同财产视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除外)。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最高院民一庭的倾向性处理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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