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身女性:我的卵子谁做主?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有一种生物叫“中国单身女性”,她们有的想要小孩却还未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有的想要孩子但就是不想结婚。生育必须要和找个男人结婚捆绑吗?

编者按
有一种生物叫“中国单身女性”,她们有的想要小孩却还未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有的想要孩子但就是不想结婚。生育必须要和找个男人结婚捆绑吗?前不久,自称“不婚主义者”的41岁大陆某女星用自己的行动给了这个问题一个答案。她被爆已在美国取出自己的9颗卵子并冷冻以备将来后悔曾不想要孩子。众多名人发声力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卫计委官员却称单身女性冷冻卵子违法。如何保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如何规范和细化我国生殖辅助技术?一起来听听本所王斌律师的观点。
如何看待某女星“冷冻卵子”这一事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该女星的行为属于特定“人类辅助生殖衍生技术”范畴,还是属于保存个人私有的“特殊之物”?
某女星出国“冷冻卵子”这一行为涉嫌规避中国法律。该女星的行为属于特定“人类辅助生殖衍生技术”范畴,还是属于保存个人私有的“特殊之物”?其实是从不同角度看待同一问题,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3条第13款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该规范虽未明确规定“冷冻卵子”是人类辅助生殖衍生技术,但女性冷冻卵子的最终目的在于生育,所以“冷冻卵子”可以视为人类辅助生殖衍生技术的一种形式。另外,我国法学界对离体卵子的法律属性尚未达成共识,个人倾向于将离体卵子定性为特殊之物。卵子在离开身体前为身体之一部分,而人的身体非物,故其不得为权利之客体。当卵子一旦与身体分离,便成为特殊之物。
目前国家对“冻卵”这一行为做出过相关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冻卵”,而已婚女性则可以在有限制条件下“冻卵”。这样的限制合理吗?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男性保存精子的相关规定。如何看待这种规定?
目前,我国出现个别单身女性通过出卖卵子来获利,导致许多“地下医院”将冷冻卵子商业化,从而进行计划外生育。这不仅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以及计划生育政策,而且因为“黑中介”的技术不规范对卖卵女性的身体造成了极大伤害。这也许是国家对“冻卵”设定限制条件的初衷。
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属于处分自己的特殊财产。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性是出于晚育的目的冷冻卵子,但因为目前我国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导致其不得不出国或通过“地下医院”冷冻卵子,这无疑加大了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风险与成本。但是,这种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国家通过对“冻卵”设定限制条件,来预防非法商业代孕及计划外生育等现象,维护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这并非是对女性的歧视。个人推测,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大致基于如下考量:(1)目前取卵及保卵技术尚未成熟,建立卵子库比建立精子库的难度大;(2)取卵的过程要比取精复杂得多,对女性身体伤害很大。(3)防止黑市贩卖冷冻卵子进行商业代孕。我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与立法的完善,国家会逐渐放宽对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限制。
2014年,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一审被驳回后,失独双方父母上诉至无锡市中院,该院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如何看待此案一审二审不同的判决结果?结合现行法律来看,“冷冻卵子”与此案的“冷冻胚胎”有无共性?
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并非说明一审判决完全有误,只是两级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与侧重点不同。一审法院是从胚胎继承的角度看待问题,二审法院是从胚胎监管与处置的角度看待问题。我认为,胚胎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伦理上,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其父母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其(外)祖父母的遗传信息;情感上,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子女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法律上,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本案中,双方父母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所以,涉案胚胎虽然不能被继承,但可以由双方父母进行监管和处置。
个人认为,冷冻卵子与冷冻胚胎具有一定的共性。首先,冷冻卵子与冷冻胚胎皆具有人身属性,皆是人体分离之物,与民法上的一般之物不同,不能被继承,但可以被继承人监管和处置。其次,冷冻卵子与冷冻胚胎皆受卫生部相关部门规章的约束,二者皆不可以生育为目的被植入其他女性体内。
我国法律只规定对“冷冻胚胎”不能进行买卖或实行代孕,如何处置尚无明确规定,此案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判决结果,对合法的“冷冻卵子”的处置是否具有参照适用的意义?
冷冻胚胎与冷冻卵子既有共性,也有异性,所以本案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判决结果,对合法的冷冻卵子的处置具有一定的参照适用的意义。卵子与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受精卵经过一段时间的发育成为胚胎,所以卵子是胚胎的前一阶段。冷冻卵子与冷冻胚胎一样,皆是人体分离之物,在法律属性上的定位皆不明确。
理论上,法学界大多倾向于将冷冻卵子定性为脱离人体的特殊之物。与冷冻胚胎不同,在受精之前,单独的冷冻卵子不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其更加偏向于物的特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若遇到冷冻卵子纠纷,可以参照适用“冷冻胚胎案”的处置结果,继承人有权对冷冻卵子进行监管与处置。更进一步讲,考虑到冷冻卵子特殊之物的属性,我倾向于继承人对冷冻卵子也享有继承权。
在国家全面放开二胎都已经提上讨论日程的情况下,在全国低生育率背景下,生殖辅助技术作为一项造福于人类的技术却受到极大限制,国家应该怎样保障相关人士的权利?
国家应尽快规范生殖辅助技术,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展。截至目前,我国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方面的专门立法仍然只有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比,处于较低层次,其效力明显偏低。这对规范和指导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解决其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极为不利。
在诉讼中,对于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章不能被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如此一来,在医疗实践中,如果发生涉及辅助生殖方面的诉讼纠纷,我国法院通常无法将我国现行的辅助生殖技术规章作为判决裁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我国应制定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辅助生殖行为。
“堵不如疏”。在当前背景下,完全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未必适宜。在通过正规渠道无法冷冻卵子的情况下,单身女性不得不将目光投向国外或地下医院,反而催生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的生殖秩序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我建议,对于以生育为目的的冷冻卵子的行为,法律应当允许,并令其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冷冻卵子的行为,法律应当严格禁止。为避免“冻卵”演变成有钱人定制后代的生育游戏,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细化每个家庭使用冷冻卵子的具体条件与数目,等等。当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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