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数据合规监管重点及落地实践概述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2021年,汽车市场在多重挑战下努力实现恢复和增长。随着智能化、网联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汽车产业供应链进一步重构,更多科技型企业、汽车供应商以不同形式进入整车领域,促使汽车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2021年,汽车市场在多重挑战下努力实现恢复和增长。随着智能化、网联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汽车产业供应链进一步重构,更多科技型企业、汽车供应商以不同形式进入整车领域,促使汽车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在法律层面,《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工信部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对于汽车行业的数据保护提出了更多要求。
一 汽车行业数据合规的监管重点
2021年,汽车行业监管依然坚持强监管的常态化发展趋势,特斯拉因质量缺陷被五部门约谈、理想汽车水银事件、哪吒汽车高管捆绑劣迹艺人炒作、蔚来汽车车主因辅助驾驶车祸身亡、小鹏汽车违规采集人脸信息、五部门联合约谈11家网约车平台、滴滴赴美上市因网络安全被叫停等频频占据热搜、引发舆情关注,成为公众焦点的热点事件。通过监管事件,汽车行业的监管重点有:
(一)汽车产品承载用户的生命安全,无论是软件在线升级,还是驾驶自动化,产品质量是每家汽车企业的“生命线”,安全永远是基本原则。近年来汽车行业技术革新助推造车新势力崛起,而安全生产是智能网联汽车的“新挑战”,消费者是汽车行业的最后一道检验。汽车企业必须始终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能力,保证产品安全。
2021年10月,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通用技术要求、车载信息交互、网关信息安全、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等4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测试验证的基础上确定技术内容,并向社会发布《汽车信息安全通用技术要求》《车载信息交互系统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网关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此次发布的4项汽车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在标准化对象、目的和应用实施等方面各有侧重,可概括为“一项指南、三大典型应用”。
其中,《汽车信息安全通用技术要求》主要发挥指南性作用,基于汽车信息安全风险危害及诱因、系统性防御策略,从保护对象的真实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访问可控性、抗抵赖、可核查性、可预防性等八个维度明确了通用技术要求,不仅对整车及零部件信息安全开发提出相应要求,也将为汽车信息安全事故信息采集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三大典型应用”主要基于汽车尤其是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的、易受攻击的应用场景和网络节点,重点考虑车辆受攻击后的危害影响,形成相应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汽车网关、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等信息安全标准。
(二)汽车产业在数字经济时代持续强监管已成必然的常态化管理趋势,汽车企业在智能网联的发展中把握了数据合规和数据安全,就占据了领跑优势,保持数据在安全合规的状态下依法有效利用,是汽车企业长效发展的保障,也是核心竞争力。
(三)随着汽车行业的技术发展,各平台、公司必须时时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即时整改不合规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汽车企业须始终坚持合规经营,提供优秀的产品、良好的服务,树立系统大局观,在追求迅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国家安全和社会责任,主动维护和支持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
总之,无论是燃油车还是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永远是重中之重;而随着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细化实施,数据合规和隐私保护必然会成为汽车行业的强监管重点之一。
二 汽车采集数据分类及其分级
根据我国《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第四条的规定,汽车采集数据主要包括:
(一)车外数据:通过摄像头、雷达等传感器从汽车外部环境采集的道路、建筑、地形、交通参与者等数据,以及对其进行加工后产生的数据。其中交通参与者是指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与乘员,以及其他参与交通活动相关的人员。车外数据可能包含人脸、车牌等个人信息以及车辆流量、物流等法律法规标准所规定的重要数据。
(二)座舱数据:通过摄像头、红外传感器、指纹传感器、麦克风等传感器从汽车座舱采集的数据,以及对其进行加工后产生的数据。其中座舱数据可能包含驾驶员和乘员的人脸、声纹、指纹、心律等敏感个人信息;座舱数据不包括对汽车采集数据处理产生的操控记录数据。
(三)运行数据:通过车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轴转速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等从动力系统、底盘系统、车身系统、舒适系统等电子电气系统采集的数据。运行数据包含整车控制数据、运行状态数据、系统工作参数、操控记录数据等。
(四)位置轨迹数据:基于卫星定位、通信网络等各种方式获取的汽车定位和途经路径相关的数据。
而我国《车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则将车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数据,基于其属性或特征,按照数据主题进行分类,分为六大类:即基础属性类数据、车辆工控类数据、环境感知类数据、测控类数据、应用服务类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
关于汽车数据的分级,《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区分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并在第三条第六款将“重要数据”定义为“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二)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四)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车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第六条依据车联网信息服务数据的安全目标、重要性以及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不同,将与车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数据划分为不同的敏感度等级,将车联网信息服务数据敏感性划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敏感数据。
一般数据是指在车联网信息服务运行过程中,车联网各主体间进行信息交互时能公开获取或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数据。这些数据出现泄漏会对与车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汽车厂商、零部件供应商,4S店、维修店、第三方供应商、车联网服务提供商、用户等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范围与程度有限,不会对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重要数据是指在车联网信息服务运行过程中,车联网各主体间进行信息交互时的数据,通过这些数据,能一定程度标识或识别到特定的车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对象或其重要特征,且这些数据一旦泄露,会对与车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汽车厂商、零部件供应商、4S店、维修厂、第三方供应商、车联网服务提供商用户造成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经济效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敏感数据是指在车联网信息服务运行过程中,车联网各主体间进行信息交互时的数据,通过这些数据能唯一标识或识别到特定的车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对象或其敏感特征,且这些数据与汽车厂商、零部件供应商、4S店、维修厂、第三方供应商、车联网服务提供商等企业密切相关,或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个人隐私。这些数据一旦未被授权、遭遇泄露、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将造成严重后果。除了关系到用户个人隐私、公共安全等相关的数据必须划分为重要数据或敏感数据外,测联网服务相关企业也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自行划分数据敏感性等级。
《车联网信息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第七条则在综合考虑车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和在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等事件后,对用户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危害程度进行敏感性分级,将车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划分为个人敏感信息、个人重要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其中,用户个人信息分类见下表1:



用户个人信息敏感性分级见下表2:


三 汽车企业的数据合规管理操作
汽车企业的数据合规管理,是根据汽车数据的分类分级,借助实施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对汽车数据从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销毁以及备份与恢复等活动进行管理;同时还应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确保用户个人信息访问控制安全,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来说,包括:
(一)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时,应根据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数据价值和合规需求来判断数据的敏感度,并根据数据敏感度进行分级分类。对于敏感数据和重要数据,除满足一般数据安全保护要求之外,还应对数据源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在确认真实数据源的基础上,对数据源进行身份验证。
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事项。采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1.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2.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以及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3.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可以自主设定同意期限;4.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提示收集状态,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5.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同时,国家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以及坚持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二)数据传输
汽车数据传输应能够检测到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完整性受到破坏,除满足一般数据安全保护要求之外,汽车的重要数据传输还应符合:1.采用技术措施保证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如鉴别信息、车内重要和敏感数据等。2.应能够检测到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完整性受到破坏,并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或重新获取数据。
同时,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同意,汽车不应通过网络向外传输包含其个人信息的车外数据,已进行匿名化处理的视频、图像数据除外。汽车不应通过网络向外传输座舱数据,具体指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无线局域网、充电桩接口等方式,向位于车外的设备、系统传输。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上述条款的例外情形:1.为实现匿名化处理功能,需要通过远程信息服务平台实时执行匿名化处理操作的情形,但应确保原始数据传输到平台后不用于其他目的,并在匿名化处理后得到删除。2.为实现语音识别等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乘员的功能,需要通过远程信息服务平台实时配合处理座舱数据的情形,但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且确保功能实现后即时删除原始数据及处理结果。3.为实现用户远程监控车内外情况、使用云盘存储用户数据等直接服务于用户的功能,需要通过网络向用户终端设备传输数据或使用远程信息服务平台存储数据的情形,但应在传输以及存储时采取加密等措施,确保用户数据只能由用户终端设备访问,在其他设备以及远程信息服务平台上无法访问。4.道路运输车辆、运营车辆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要求向外传输座舱数据的情形。5.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执法部门要求向外传输数据的情形。
(三)数据存储
汽车数据存储应支持实现数据存储的保密性,并能够在数据存储过程中,检测完整性是否受到破坏并实现防止数据被篡改、删除和插入等操作。在数据完整性遭到破坏时,应提供授权用户可察觉的报警信息。对于汽车的重要数据,应支持采用密码技术支持的保密性保护机制对存储数据的保密性提供保护;针对敏感级数据,应支持密匙管理机制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被篡改、删除和插入等操作,在数据完整性遭到破坏时,应提供授权用户可察觉的报警信息并在监测到完整性错误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
车外数据、位置轨迹数据在远程信息服务平台等车外位置中保存时间均不应超过14天。满足以下条件的数据,可作为上述条款的例外:1.为优化行驶安全功能而存储的特定场景数据,但每车每天不应超过3个连续时间的数据片段,每个片段不应超过 2分钟。2.由采集训练数据的专用车辆或在特定区域行驶的专用测试车辆采集的数据,车辆外部应有“测试车辆”或“数据采集车辆”及所属单位的显著标识,且驾驶人员为具备授权的特定人员。3.符合前述的第3点要求,用户传输到远程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4.新能源汽车、道路运输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要求进行存储的数据。5.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产生的,生产经营者可控的位置轨迹数据。
(四)数据使用
在汽车数据的使用中,应对该使用进行授权和验证,应确保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符合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对敏感数据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日志,同时还应支持敏感数据使用过程中的动态脱敏。
(五)数据共享
汽车数据共享前应进行数据共享的网络安全能力评估,保证数据共享的安全实施,保证数据在不同数据设备之间共享不影响业务应用的连续性。数据共享应制定共享方案并进行共享方案的可行性评估与风险评估,制定数据共享风险控制措施。汽车数据的共享中应做好数据备份及恢复相关工作。
(六)数据销毁
一般数据的销毁应建立数据销毁策略和管理制度,明确销毁对象和流程,并建立数据销毁审批机制,设置销毁相关监督角色,监督操作过程;能够提供手段协助消除数据因不同设备间共享、业务终止、自然灾害、合同终止等遗留的数据;对日志的留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手段清除数据的所有副本。对于重要数据和敏感数据的销毁,除了满足一般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之外,数据销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确保文件目录和数据库记录等资源所在的存储空间被释放或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前得到完全消除;二是应提供手段禁止被销毁数据的恢复。
(七)数据备份与恢复
汽车数据应提供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进行定期备份或提供多副本备份机制,备份数据应与原数据具有相同的访问控制权限和安全存储要求。除了满足一般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之外,对于重要数据和敏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还应提供身份认证等安全认证措施,确保仅在授权用户知情或控制下才能执行本地和远程备份和恢复数据的操作,备份数据应进行加密存储。
(八)数据出境要求
车外数据、座舱数据、位置轨迹数据不应出境;运行数据如需出境,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开展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汽车制造商应为主管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出境情况的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包括传输的数据格式、便于读取的数据展示方式等。
(九)其他要求
汽车制造商应对整车的数据安全负责,全面掌握其生产的整车所含各零部件采集、传输数据情况,对零部件供应商处理汽车采集数据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并将汽车采集数据向外传输的完整情况对用户披露。为执行相关行政管理要求采集的数据应仅用于行政管理要求明确规定的目的。
参 考
【1】《4项汽车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发布,保障消费者数据隐私安全》
https://mp.weixin.qq.com/s/GGXvFT4iJZ-4cnrTQNz0CA
【2】《2021年度中国汽车行业合规事件舆情榜单》
https://mp.weixin.qq.com/s/pdbIrPWJTOgLe4J_fRgMhg
【3】《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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