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的残忍行径
李莉从小和姥姥姥爷在一起生活,隔代的关系也让她收获了很多来自姥姥与姥爷的宠爱,由于父母关系不太好,教育她的方式也比较粗暴,所以她和姥姥姥爷的感情很深,和父母关系比较冷淡。高三后半学期,因为觉得学习压力大,李莉便放弃了去学校学习,在家休学半年后,很有天赋的她还是考上了省内一所重点大学。
上大学后李莉多次表示自己不喜欢目前所在的学校,和同学关系也处理得不好,要求出国留学。父母满足她的要求,将她送去了新西兰留学,但是仅仅一学期后,因为不适应国外生活,李莉便又做了一个重要的决定,放弃新西兰的留学生活回国重新参加高考,幸运又努力的她顺利考上了省内一所外国语大学。
不断的选择与尝试也并没能让她真正开心和满足,在校期间,李莉曾多次和同学、楼管、保洁等发生矛盾,甚至和同学打架,为此,学校还单独给她安排了一间宿舍。
2016年10月11日,李莉在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状态。因为害怕父母送她去精神病院治疗,11月初,李莉在网上购买了刀具,并随身携带。姥姥,姥爷得知她的病情后,非常担心,并把她接过来同住。
2016年11月23日中午,李莉因为姥爷将她住址告知了父亲而心生不满,在姥姥外出买药时,趁姥爷一个人在卧室叠被子之机,李莉持匕首将姥爷颈部割伤并致倒地,后又持匕首在其头部、颈部、身上乱捅乱刺数十余刀致其死亡。随后,李莉将沾有血迹的衣服更换后,与外出归来尚未发现异常的姥姥一同前往她就读的大学。
当晚22点,李莉和姥姥返回住处,在客厅,李莉趁姥姥不备,持匕首在其颈部、头部、身上猛刺数十余刀,致其死亡。24日晚,被告人再次返回住处,持刀再次捅刺姥爷,将其头部和颈部离断,并用被子掩盖姥姥姥爷尸体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确实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法医鉴定证明其姥爷身中七十余刀,其姥姥身中一百余刀,被告人在杀人后再次返回现场,残忍的将其姥爷的头部和颈部离断,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尽管被告人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援助律师介入指定辩护
和其它指定辩护的案件不同,本案并不是经济能力的问题而没有委托律师,而是被告人杀害自己的至亲,其父母无法承受,而不愿为其聘请律师,甚至希望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律师在二审中接受指派介入,为这个“杀人狂魔”进行辩护。
接受指派以后,律师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名也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却没有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过重,持有异议,因此,律师将此作为辩点展开辩护工作。
首先,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其次,被告人之前就医的病历上明确写道,阳性症状量表结果分析,行为怪异,可能存在被害妄想症,暴力倾向,无自知力。针对这点,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了几个问题,让她讲出为何要杀害自己至亲的姥爷姥姥的原因以及实施杀害行为时心理上、情绪上的具体变化。最终这些提问与回答也印证了她确实患有被害妄想症和暴力倾向,作案时不具有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情理上讲,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养一只猫狗都会培养很深的感情,我们都不可能去动手伤害它。被告人自幼和姥姥姥爷一起生活,感情深厚。如果不是精神与心理上有问题,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残忍的去捅自己的两个至亲上百余刀。而做出这种惨不忍睹的事情,只能证明她当时精神确实有问题,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站在事实与情理的角度,辩护律师做了更多的衡量与情感表达,虽然被告人的罪行及其严重,但被告人的双亲已死,用剥夺她生命的方式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站在被告人李莉双亲的角度,他们应该并不希望他们至爱的外孙女因此而失去性命。亲人的爱总是无私也让人动容,被告人姥爷在被杀害倒地时,嘴里还一直喊着被告人的乳名,可见爱之深切。且被告人是独生女,如果判处死刑,被告人的父母将要承受失去三个亲人的痛苦。
所以,被告人应当为其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但考虑到其确实存在的精神问题,律师恳请法庭从轻量刑,让其余生忏悔,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情理上,都不失为一个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办案手记
“ 虽然这只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办的是案子,但关乎的却是别人的性命。这个案子我跟进半年之后,才在看守所见到了被告人,和我之前在卷宗里对她的认识还是有一定差异,她相貌普通,目光游离,整个会见中,她很少注视我,或张望,或垂目,但说话逻辑思维能力很强,不愧是学习高手。
她对我充满了防备之心,她怕我和他爸是一伙的,因为他爸在一审时,明确告诉法庭希望以后不要再见到她。我耐心给她解释,我是法律援助律师,不认识他爸,也没和他爸接触过,她这才放下戒备之心。她极其关心她的死刑能否改判,而对她杀害姥姥姥爷,较少流露出忏悔之心,这一点让我很失望。
但我很清楚辩护律师的职责,无关乎道德评判。她学习能力很强,在看守所学习了《刑法》中应当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量刑情节。从自首,坦白到精神病,她进行了一一列举。但我让她重点讲述了她案发前的精神情况,以及案发时的心理状态。她对我的辩护策略心领神会而且开庭配合的也比较好。二审法院改判无期,命是保住了。在我欣慰的同时,心里多少还是有些沉重感。因为我不知道,她余生是否真的会忏悔自己所造的深重罪业。 ”
李莉从小和姥姥姥爷在一起生活,隔代的关系也让她收获了很多来自姥姥与姥爷的宠爱,由于父母关系不太好,教育她的方式也比较粗暴,所以她和姥姥姥爷的感情很深,和父母关系比较冷淡。高三后半学期,因为觉得学习压力大,李莉便放弃了去学校学习,在家休学半年后,很有天赋的她还是考上了省内一所重点大学。
上大学后李莉多次表示自己不喜欢目前所在的学校,和同学关系也处理得不好,要求出国留学。父母满足她的要求,将她送去了新西兰留学,但是仅仅一学期后,因为不适应国外生活,李莉便又做了一个重要的决定,放弃新西兰的留学生活回国重新参加高考,幸运又努力的她顺利考上了省内一所外国语大学。
不断的选择与尝试也并没能让她真正开心和满足,在校期间,李莉曾多次和同学、楼管、保洁等发生矛盾,甚至和同学打架,为此,学校还单独给她安排了一间宿舍。
2016年10月11日,李莉在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状态。因为害怕父母送她去精神病院治疗,11月初,李莉在网上购买了刀具,并随身携带。姥姥,姥爷得知她的病情后,非常担心,并把她接过来同住。
2016年11月23日中午,李莉因为姥爷将她住址告知了父亲而心生不满,在姥姥外出买药时,趁姥爷一个人在卧室叠被子之机,李莉持匕首将姥爷颈部割伤并致倒地,后又持匕首在其头部、颈部、身上乱捅乱刺数十余刀致其死亡。随后,李莉将沾有血迹的衣服更换后,与外出归来尚未发现异常的姥姥一同前往她就读的大学。
当晚22点,李莉和姥姥返回住处,在客厅,李莉趁姥姥不备,持匕首在其颈部、头部、身上猛刺数十余刀,致其死亡。24日晚,被告人再次返回住处,持刀再次捅刺姥爷,将其头部和颈部离断,并用被子掩盖姥姥姥爷尸体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确实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法医鉴定证明其姥爷身中七十余刀,其姥姥身中一百余刀,被告人在杀人后再次返回现场,残忍的将其姥爷的头部和颈部离断,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尽管被告人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援助律师介入指定辩护
和其它指定辩护的案件不同,本案并不是经济能力的问题而没有委托律师,而是被告人杀害自己的至亲,其父母无法承受,而不愿为其聘请律师,甚至希望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律师在二审中接受指派介入,为这个“杀人狂魔”进行辩护。
接受指派以后,律师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名也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却没有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过重,持有异议,因此,律师将此作为辩点展开辩护工作。
首先,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其次,被告人之前就医的病历上明确写道,阳性症状量表结果分析,行为怪异,可能存在被害妄想症,暴力倾向,无自知力。针对这点,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了几个问题,让她讲出为何要杀害自己至亲的姥爷姥姥的原因以及实施杀害行为时心理上、情绪上的具体变化。最终这些提问与回答也印证了她确实患有被害妄想症和暴力倾向,作案时不具有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情理上讲,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养一只猫狗都会培养很深的感情,我们都不可能去动手伤害它。被告人自幼和姥姥姥爷一起生活,感情深厚。如果不是精神与心理上有问题,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残忍的去捅自己的两个至亲上百余刀。而做出这种惨不忍睹的事情,只能证明她当时精神确实有问题,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站在事实与情理的角度,辩护律师做了更多的衡量与情感表达,虽然被告人的罪行及其严重,但被告人的双亲已死,用剥夺她生命的方式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站在被告人李莉双亲的角度,他们应该并不希望他们至爱的外孙女因此而失去性命。亲人的爱总是无私也让人动容,被告人姥爷在被杀害倒地时,嘴里还一直喊着被告人的乳名,可见爱之深切。且被告人是独生女,如果判处死刑,被告人的父母将要承受失去三个亲人的痛苦。
所以,被告人应当为其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但考虑到其确实存在的精神问题,律师恳请法庭从轻量刑,让其余生忏悔,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情理上,都不失为一个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办案手记
“ 虽然这只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办的是案子,但关乎的却是别人的性命。这个案子我跟进半年之后,才在看守所见到了被告人,和我之前在卷宗里对她的认识还是有一定差异,她相貌普通,目光游离,整个会见中,她很少注视我,或张望,或垂目,但说话逻辑思维能力很强,不愧是学习高手。
她对我充满了防备之心,她怕我和他爸是一伙的,因为他爸在一审时,明确告诉法庭希望以后不要再见到她。我耐心给她解释,我是法律援助律师,不认识他爸,也没和他爸接触过,她这才放下戒备之心。她极其关心她的死刑能否改判,而对她杀害姥姥姥爷,较少流露出忏悔之心,这一点让我很失望。
但我很清楚辩护律师的职责,无关乎道德评判。她学习能力很强,在看守所学习了《刑法》中应当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量刑情节。从自首,坦白到精神病,她进行了一一列举。但我让她重点讲述了她案发前的精神情况,以及案发时的心理状态。她对我的辩护策略心领神会而且开庭配合的也比较好。二审法院改判无期,命是保住了。在我欣慰的同时,心里多少还是有些沉重感。因为我不知道,她余生是否真的会忏悔自己所造的深重罪业。 ”
以上涉案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