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小北想设立一家公司,这时有四个人(公司)来找小北商谈,希望能入股他的新公司。一个是携价值百万设备的前老板A;一个是携巨额资金从商的退休干部B;第三个是名下有划拨土地的C;最后一个是持有多项专利的海归博士D。小北一看,这下设备、资金、土地、人才都有了!然而幸运到来得那么突然且不真实,万万没想到后面的故事(事故)……
携价值百万设备的A带来的烦恼
这是一台公司正需要的设备,虽然不是崭新的,但是品相完美。谨慎起见,小北找评估公司对其做了评估,作价150万元,视为A对公司的投资。
但是不出三个月,这台设备忽然被查封了,A之前所在的公司G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名下财产皆被查封,包括这台设备。晴天霹雳啊,这机器要被拖走执行吗?那股东还是股东吗?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311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知道了这些规定之后,逐条对照,小北发现这个设备还是有很大可能保留在公司的。首先,A以该设备出资的时候,是自主占有状态,无人知晓设备其实属于G公司;其次,该设备经过了评估价格的评估,价格公允;再次,该设备已交付公司投入使用中。
于是,小北为了捍卫公司的设备,以公司名义提起了执行异议,开始了漫漫维权路。
携巨额资金的退休干部B带来的烦恼
B是退休的公务员,退休前身负要职。既有人脉,又自带资金,小北深觉天降贵人。但忽然有一天,B因为在职期间涉嫌贪污、受贿,被批准逮捕了。更严重的是,经过追查,发现B向公司投资的百万资金,是其受贿所得,应被追回。
那处理B的出资成了难题,是否可以直接把B的违法所得从公司抽走呢?
就该部分资金而言,在B出资前是属于他个人的,作为投资款成为公司注册资本后,所有权人就是公司了。贪污受贿的钱款虽说来源不具有合法性,但出资行为的效力与出资财产的来源无关,只要B将此款投资到公司,并由此取得股东资格,则该款就成为了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而且还影响到其他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善意人的利益。所以不能将B的出资直接从公司抽走。
那到底如何处理B的出资呢?
公司法司解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基于此,首先应当承认B之前在公司的股东身份,但同时,B在公司的股权应当被拍卖或变卖,后根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处置。这既解决了B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又维持了公司资本恒定的原则。
只是这样一来,公司不再享有B带来的社会资源,也很有可能要迎接一位素未谋面的新股东。
与小北共同投资的四位股东,一位对自己出资的设备无权处分,一位出资系违法所得,皆遭变故。小北一声叹息,希望另外两位股东和他们的出资不再有任何差池,愿望是美好的,小编是恶毒的。
后面两位出资人会给公司带来什么“惊喜”,限于篇幅,下篇继续……
如果有四个人找你一起投资……(上篇)
作者:张琰娜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前言 小北想设立一家公司,这时有四个人(公司)来找小北商谈,希望能入股他的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