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的“礼”泼出去的水“覆水难收”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茶余饭后,经常听到人们谈论的话题“给某某送礼,礼是收了,事情没办”“这还能要的回来么?不给就去法院告他,欠钱的都能要回来,何况咱这无缘无故的送礼,难道还成了泼出去的水?这“水”还能不能收的回来?

茶余饭后,经常听到人们谈论的话题“给某某送礼,礼是收了,事情没办”“这还能要的回来么?不给就去法院告他,欠钱的都能要回来,何况咱这无缘无故的送礼,难道还成了泼出去的水?这“水”还能不能收的回来?我们看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一、 案例回放
“社会能人”李总号称有关系,认识很多大领导能办理重点学校入学。学生家长朱某一看李总这派头,大金链子小手表,小平头夹着包,开着宝马,一加油门嘟嘟冒青烟。不错,有派头,一看就有实力,看着就像个能办大事的人。于是一次次又是请客又是送礼。故事的结局终究是黄粱一梦“黄了”李总人家说了,领导礼收了,事没办,不怪他。朱某一听急了,说你这不对啊,你当时跟俺拍胸脯就像夏天卖西瓜吆喝的那样“保熟、包甜,保成”你这“瓜不熟”事不成必须得退钱退东西。估计李总当时内心微微一笑的说“对,我就是按照卖瓜路子来的,我是李总卖瓜,自卖自夸”反正就这样了,随你吧。朱某一看宝马李总秒变“李泼皮”了,说既然这样咱法庭见。说罢只见李总毫无怯意的开着宝马一缕青烟而去。朱某好奇寻思他这车咋老是冒烟呢,跟旁人一打听才知这是根本不值钱的“八手宝马”。老实本分的朱某相信,虽然他此刻正经历“人间正道是沧桑”,但毕竟“人间自有真情在嘛”,咱去法院讨回公道。法院能支持他吗?且看下一段落。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当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与公序良俗相悖,则该民事活动不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通过疏通关系的方式帮助其子女上学并因此送去财物,系因人情请托、找关系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的债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 律师提醒
1、送礼托关系等请托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受到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请托行为本身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除非面对属于索贿情节或有欺诈情形等考虑,否则一般不会支持返还。送礼行为情形严重的还可能会受到相关惩戒,如果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送出去的礼,不是白天阳光下的“感情之礼”,而是月黑风高夜的“交易之礼”,那就要面对“事财两空”的风险,当然了也不是说所有时候你都两手空空,说不定还能回你一副 “银手镯”。《道德经》第五十三章里面说“使我介然有知,行于大道,唯施是畏,而人好径。意思是说“假如我稍微地有了认识,在大道上行走,唯一担心的是害怕走了邪路。大道虽然平坦,但人君却喜欢走邪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持正念,走正道,做正事,得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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