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的场景,我们曾以为,只会在灾难片中出现,8月12日23:30左右的一声巨响,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这次爆炸相当于一枚微型战术核武器的爆炸当量,从那些让人震惊的现场照片、视频来看,这次的灾难的后果也许是现在的我们无法预估的。
在我们为身处灾难现场的人们担忧、为英勇牺牲的消防动员心痛、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发出追责质疑声的时候,还有人在利用这一场灾难牟取利益。一名微博博主谎称遇难者家属引近四千网友捐款10万余元。

8月13日凌晨1点36分起,账号名为@我的心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下称慕尼黑)的微博用户发布长微博文章称自己的父亲在爆炸中身亡,引发众多网友“献爱心”。作家张嘉佳、大V@谷大白话等人纷纷参与,其中,长微博《谢谢你们的关心》有3000余名网友通过微博打赏功能对其“打赏”,有的网友还一次性打赏了上万元。然而,这出“悲剧”随即被网友指认为骗局。该博主也改名为@耜鲎機離。

14日上午9:38,@微博管理员发布最新处理动态 :今日凌晨某用户自称天津爆炸事故罹难者家属并收取“捐款”。鉴于其真实性受到其他网友广泛质疑,故已将该账号关闭,并冻结了其收取的款项。对于可能涉嫌诈骗的情况,已经依法向网警报警。
“慕尼黑”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外,从法律上怎么来评价?一起来听听本所律师刘威娜怎么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慕尼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的父亲在天津爆炸事故中死亡,骗取众多人的财物共计10万余元,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诈骗罪构成四要件来分析: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据网上资料可知,“慕尼黑”上过高中,1992年或者1996年出生。如果“慕尼黑”是1992年出生,今年则是23周岁,如果是1996年出生,今年则是19周岁,其年龄、责任能力均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慕尼黑”接受他人的“捐助”是通过“微博打赏”的,微博的打赏功能是必须要本人开通才可以使用的,而且开通之后会自动关注“微博打赏”以及“微博红包”。从网友截图可以看出,“慕尼黑”最新关注了“微博打赏”以及“微博红包”,由此可以证明,她是最近才开通这个功能的。接下来她发了三篇微博,虚构自己家人在天津爆炸案死亡,博取他人的同情,以“微博打赏”以及“微博红包”为犯罪工具,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在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慕尼黑”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众多“同情者”的财物共计10万余元,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方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都是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物处分,从而使被害人的财物受到损害,行为人便获得财物,并且获得金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慕尼黑”虚构自己的父亲在天津爆炸事故中死亡,以博取他人同情,使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认识后作出“打赏”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财物受到损害,以欺诈的方法获取了10万余元的财物,“慕尼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上述规定,“慕尼黑”涉嫌的诈骗金额10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利用灾难骗取巨额财物,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处罚,并处以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