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文章竟引来法院传票,如何解决律师来支招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1案件概况 2019年1月底,笔者接受朋友公司咨询,该公司因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被告上法庭,而且审理法院在千里之外的湖北咸宁。

1案件概况
2019年1月底,笔者接受朋友公司咨询,该公司因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被告上法庭,而且审理法院在千里之外的湖北咸宁。该公司老总起初认为和对方协商一下赔偿一点就算了,但因对方要求太高而作罢,转而寻求法律帮助。听取了该公司的介绍后,笔者初步认定该公司侵权事实并不明确,仅凭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建议该公司走法律程序,并且就诉讼做出如下准备工作:
1.确定涉案文章来源是否合法,转自哪个公众号,转载之前是否被提示该文章为原创,微信对原创文章会提供哪些保护,被告是否注意到这些保护。
2.找到文章的原作者,落实文章是收费转载还是免费转载。
3.对上述事项留存证据,以备提交法庭。
该公司经过律师的指点,积极与原作者沟通,取得了免费转载的关键证据,并获准转载其公众号的全部文章。同时,对转载文章的来源进行网页截图存证。
为了争取“主场作战”,同时给委托人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关证据,笔者建议委托人先行提出管辖异议。审理法院驳回委托人的管辖异议之后,委托人又提起了上诉。虽然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委托人的管辖异议,但也给委托人争取到了准备证据的充分时间。此时,已经是2019年8月份。
在准备好相关证据后,笔者据此写出答辩状,并向法庭提出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答辩人如果到庭应诉,将产生巨额费用,甚至该费用会超过原告诉求,因此应该采取视频开庭方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笔者在答辩状中,同时提出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出现一些滥诉情形,严重干扰了中小企业正常经营,已经造成社会上大量不满,对没有维权能力和技术识别能力的中小企业来说十分不公平。
同时,笔者将整理好的证据目录及全部证据打印并刻录了光盘,随答辩状一起寄给了审理法官。
之后,原告律师多次找到委托人及笔者,询问是否可以调解。笔者认为,为防范风险,委托人可以在可接受金额范围内和对方达成和解。但终因双方差距过大而无果。
在法庭沉寂了两个月之后,委托人收到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可以想见,法官应该是对原告做了说服工作,最终原告才同意撤诉。委托人对该案结果十分满意,对办案律师给予了高度评价。笔者也十分欣慰能为委托人减少讼累,节省了时间和金钱上的成本。
2案件延伸
本案与不久前处于风口浪尖的“视觉中国”钓鱼式维权近似,“名义权利人”任由自己拥有所谓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使用,待到时机成熟则以诉讼或者发送律师函等手段进行收割,并且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降低自身的维权成本。此类案件因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等特点,往往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侵权人在支付侵权赔偿后往往还需就侵权赔偿额承担保密义务。但真正追究起“名义权利人”的权利基础,则可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的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中,就有一起案件涉及 “视觉中国”图片网络传播版权纠纷,法院经审查认定,本案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二审期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或者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原判,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3办案感悟
1.案件不论大小,只有积极争取,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标的额小,专业性强,被告取证困难,很少有律师愿意去代理该类案件的被告,一是代理费不好收,二是败诉的风险非常大,因此此类案件的多数被告不愿请律师或请不到律师,而又因自身法律专业能力不足,通常是不情不愿地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数额,花钱买教训,息事宁人。然而,通过该案的办理,笔者认为,如果该类案件被告能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取证,也一样会获得法庭的支持或同情,从而为自身争取合法利益,而没有必要为非自身的过错买单。
套用一句西方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笔者认为,法律也不保护权利上的妥协者,权利是争取来的,以争取为基础的妥协才有意义,否则,仅是认怂而已。
2.知识付费在未来是大趋势,尊重知识产权,提高风险意识,才能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其实购买一篇文章的版权(当然更多的仅仅是著作财产权),并没有想象中的昂贵,但实践中成诉的案例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作品版权的价格,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侵权数额的判定具有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日益加大。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自媒体,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一直在危险的边缘不断试探,以免导致得不偿失的结果。
尽管我们反对放水养鱼式的钓鱼式或者碰瓷式维权,但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力创造和劳动成果应该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我们在要求相关权利人合法合理维权的同时,在使用他人作品无法援引“合理使用”等对著作权的限制制度时,也应配合权利人做好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为知识付费,为他人的智力劳动和权利付费,不仅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权利的保障。
4法律建议
在此,笔者也对广大运营自己公众号或其他类似传播平台的中小企业主们提出如下建议:
1.在转载其他公众号之前,先要落实文章是否原创,是否允许转载,同时最好取得转载的书面授权(微信记录、权利人声明等能证明权利人同意转载的一切书面证据)并妥善保存。
2.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实在非要转发,可以注明“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当然这种声明并不能免责,还是要做好付费的准备,但最起码可以争取权利人的谅解。
3.如果因侵权收到律师函或法院传票了,也不要惊慌失措,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证据,做好应诉准备。
经营企业不易,不要因一时的不慎给企业造成损失,亦对企业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防患于未然,永远是律师给你的最重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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