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案的辩护律师是无理取闹还是据理力争?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昨日上午9时,备受瞩目的“杭州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上午9时,备受瞩目的“杭州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初始,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即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在法庭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党琳山律师擅自退庭,致使本案审理不得不中止。受害人家属苦等数月的庭审最终没有顺利进行,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一、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
根据党琳山律师在其个人微博发布的“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主要是其认为本案在各个阶段中办案机关均未全面收集、调取证据,且本案社会影响巨大,杭州市中院并不是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且本案在浙江省内任一法院都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其已于庭前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要求对本案指定管辖的申请,该申请目前仍未得到最高院的回复,故市中院应该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对于上述理由,首先,虽然法律上规定最高院及省高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分别是全国性及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对于重大影响范围的判断并没有具体标准,应由相关法院酌情确定。在最高院及省高院没有作出自己审理决定的情况下,市中院作为被告人放火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当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被告人在多地盗窃这一情节,市中院作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其次,关于辩护律师向最高院提交的申请,本案在市中院有管辖权且已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并不符合管辖不明,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故辩护律师认为在最高院回复之前开庭审理本案是程序违法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最后,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辩护律师在正式开庭时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党琳山律师擅自退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一,党琳山律师擅自退庭的性质?
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党琳山律师声称的为了抗议市中院违法审理本案而退出庭审,拒绝辩护,并不属于前述“正当理由”。其擅自退庭,退庭前高声对被告人喊话等更应属于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党琳山律师能否继续作为本案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辩护?
党琳山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拒绝继续履行辩护职责,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本案被告人涉及的罪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因此若被告人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话,将由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而党琳山律师庭后也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了被告人不解除对其委托的声明,可见被告人很有可能会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若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否则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党琳山律师擅自退庭是否会被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法庭认为党琳山律师擅自退庭系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以提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处罚。
党琳山律师究竟是无理取闹还是据理力争?其向最高法提交的指定异地管辖的申请纵篇看来很难说是全无道理的,但是其提出的证据未全面调取等问题是可以在后续实体审查中提出异议的,其退庭以示抗议的行为未免太过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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