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代表越权进行结算,承包单位可拒付款吗?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工程建设过程中,一般承包单位会委托施工方,并由施工方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

工程建设过程中,一般承包单位会委托施工方,并由施工方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承包单位的业务代表仅负责进行合同洽谈与签约,并不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如果该业务代表超越授权代理权限,以个人签字形式与项目经理进行对账结算,那么此结算对承包单位具有约束力吗?承包单位可以业务代表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拒绝支付吗?
经典案例
2018年1月16日,A公司同某医院签署了《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发包单位为某医院,承包单位为A公司。合同加盖医院和A公司的公章,甲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施工合同落款处签名。
同时,乙作为A公司承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现场实际施工,至工程完结应结算的项目经理工资为20万元,并且乙替A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垫付了55万余元的劳务款。后甲于2019年2月向乙出具《结算单》,载明上述款项,落款处仅有甲的签字。
后A公司迟迟未向乙支付劳务款项,并向甲出具盖章的《授权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主张乙仅为A公司授权业务代理,负责项目合同的洽谈和签署,不负责项目管理,更无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结算,对《结算单》金额不予认可。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施工合同》上签字。但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授权书向乙出具,且授权书落款日期晚于施工合同签署的日期,故不能证明A公司主张甲超越授权权限,并且乙依据《施工合同》等证据,有充分理由相信甲代表A公司负责该工程项目。A公司称甲无权代理,哪怕A公司和甲之间有权限范围的约定,但甲对外已构成表见代理,故A公司不能以甲系无权代理而对抗乙。遂判决A公司败诉,应向甲支付劳务款款共计75万余元。
风险提示
如果承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员对实际施工人已构成表见代理,即便业务人员超越代理权限,如果承包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其已提前对外告知了授权权限范围,那么该业务代表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民事行为,后果仍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避免业务代表人员超越权限导致公司对外担责,我们建议:
1、合同签约前向对方出具业务代表授权书并要求对方签收
在实际业务开展和合同磋商过程中,承包单位应当向业务代表出具业务授权书,并且在授权书上明确具体的项目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时间。并要求业务人员在业务沟通过程中向客户方出具,由客户签收,同时可要求客户方业务人员也同样出具授权书,特别是金额较大且持续周期较长的合同签订时,可将双方授权书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盖章确认。
2、合同中约定对账结算以公司盖章确认的账单为准
为避免个人签字的随意性以及字迹辨认和鉴定的复杂性,建议公司在对外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对账和结算往来,均应以公司盖章确认的账单为准,个人签字无效,因公司用印一般有审批流程,可最大程度避免由个人签字的随意性,由此可将账目结算及款项回收等风险由公司把控。
3、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可向超越权限的业务代表进行追责
一方面,如果业务人员超越权限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向该业务人员进行追责。另一方面,如果公司针对业务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在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如果业务人员因超越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从其绩效工资中予以扣除用以补偿公司损失,但此规定可能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具体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违规行为罚款,是否合法?》(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合同法研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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