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兼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否自动解除?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实务精要: 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常因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而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实务精要:
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常因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而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职务自动解除,因为法定代表人承担对外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职责,系公司必须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与公司间依据公司决议和个人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实务中参照适用委托代理。在个人请求辞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作出后还需经过公司内部改选程序和外部登记变更程序才能完整地实现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的请求。当公司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前述内部改选程序时,该职业经理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变更或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案情简介:
1、上海谛听商贸有限公司(谛听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成立,股东杭州欢聚动漫有限公司(欢聚公司),持股100%。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7日,欢聚公司委派卜钦伦任谛听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2、案外人索乐公司系欢聚公司实控人。2016年4月13日,卜钦伦入职索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8年7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移交了谛听公司相关证照、印章等。
3、2018年12月18日,卜钦伦委托律师向索乐公司、欢聚公司以及谛听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办理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手续。欢聚公司随之回函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要求不属于离职手续范畴。
原、被告主张:
4、卜钦伦于2020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谛听公司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其从法定代表人记载中涤除。
5、谛听公司以股东欢聚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变更、至今也没有做出新的决定、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变更登记的条件为由,请求驳回。
法院裁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卜钦伦诉请。
1、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谛听公司章程亦详细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应当行使的各项职权,而卜钦伦仅系索乐公司北京分公司品牌部总经理,并非谛听公司职员。
2、从法律关系分析,欢聚公司作为谛听公司唯一股东,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股东决定》委派卜钦伦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谛听公司并未提供卜钦伦在任期届满后获得连任的相关证据,且卜钦伦在本案中提交了其已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由此可见,卜钦伦与谛听公司及其股东欢聚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也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
3、再就谛听公司的经营现状来看,谛听公司自2018年12月开始就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谛听公司亦在审理中称其现处于清理债权债务待注销登记阶段,且卜钦伦早于2018年12月已将谛听公司相关印章等与谛听公司进行了全面交接。卜钦伦并非谛听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
4、判决涤除原法定代表人后,登记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此不以意定为前提,谛听公司以无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上诉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与此相反,在张鸣鹏与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中【(2022)沪02民终698号】,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原告未尽公司内部自治途径、司法不宜主动干预为由,驳回了张明鹏。
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必须登记事项。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作为代理人有权辞去委托,委任关系得以终止,但委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可以涤除登记。因公司登记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并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张鸣鹏任职三盛城建公司执行董事,有权召开股东会,交由股东决定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然张鸣鹏尚未履行召集程序,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
实务总结: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承担对外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职责,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系公司必须登记事项。实务中,其与公司间依据公司决议和个人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参照适用委托代理关系。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代理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法定代表人登记还涉及到登记机关行政法律关系。
2、法定代表人诉请司法救济涤除其登记事项,通常会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掌管公司执照、印章,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经营等;
(2)法定代表人是否明确向公司及股东作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发函、委托律师发函等;
(3)是否穷尽公司内部自治途径,即司法干预的必要性,如法定代表人基于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身份,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是否履行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决议程序,即公司内部改选程序还有没有现实操作性可能。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案件来源: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谛听商贸有限公司与卜钦伦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2428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鸣鹏与上海三盛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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