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但事实上,一致行动人协议适用于任何两者或以上多数约定共同为某一行为的场景,包括非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不仅涉及表决权,也可能涉及其他股东权利。一致行动人之间签订的记载各方承诺内容的法律文书就是一致行动人协议。下面,就一致行动人协议进行简要分析。
一 为什么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既可以是大股东,也可以是小股东。其目的在于扩大共同的表决权数量,明确和巩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增加部分股东的发言权。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除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外,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超过50%的股东做出的决定将形成公司的最终决定,也就达到掌握公司控制权效果。
二 哪些事项需要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的内容就是参与股东通过协议、关联关系、合作安排或其他方式,通过表决、投票中的共同行为,获取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常,当事人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董事,乙方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均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股东、董事表决权时,均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并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与甲方一致。”也就是说,决定一致行动的股东权利通常包括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和召集权。
三 一致行动人协议性质分析
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是股东对于自身所享有的表决权的让渡,有人主张可以将其理解为委托合同。笔者认为,将一致行动人协议简单地归类为委托合同,并主张适用《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是不恰当的。
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让渡的对价和方式应当非常慎重。公司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根本目的,不是表决权的让渡或委托,而是一项承诺,承诺在约定事项范畴内采取一致行动,若违约则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 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分歧解决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目的在于约定一致行动人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提案、表决等行为保持一致行动,也就是说,一致行动人应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达成一致的表决意见。因此,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应该明确一致表决意见形成的方式。具体的约定方式可能多种多样,但分歧解决方式要切实可行且避免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一般来说,一致行动人协议会作出特别约定:若协议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多数股的股东意见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一致行动人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结盟,那么,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人是否可以行动不一致?或者说,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真实意思做出和协议不符的表决意志呢?
目前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违约责任的法院裁判案例较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国庆、周正康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作出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申367号])被普遍引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与胡达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承诺其所持之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与胡达保持一致。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张国庆应当受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的约束。2015年8月20日,华电公司董事会召集主持2015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就华电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胡达对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虽然张国庆投的是反对票,但华电公司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将张国庆所投票统计为同意票,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华电公司的行为符合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的约定。张国庆主张即使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也只能追究张国庆违约责任,不能强行将其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电公司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2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张国庆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书认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或提名权时违反自身作出的承诺的,股东会应当根据协议将违约投票直接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规定进行计票。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不仅要约定一致行动人的行动内容和范围,还应当明确出现意见分歧时的处理方式,以及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违约责任,即使以后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时出现行动不一致的情形也能找到救济的途径和依据。
实务之思,浅议一致行动人协议
作者:付国敏 曹圆觉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