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暴力抗拒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近年来,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人民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和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从整体上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近年来,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人民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和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从整体上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此相对,社会转型时期呈现出的权利诉求多元化、矛盾问题复杂化的特点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挑战,其中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问题日益突出。暴力抗拒执行增加了法官职业风险,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秩序。为了解决该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庆县法院针对暴力抗拒执行现象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掌握当前暴力抗拒执行基本态势的基础上,分析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本次调研所采用的数据和材料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以2007年至2011年互联网报道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为样本,对所有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分类,以全面掌握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的现状;二是向本院执行部门的法官发放了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近五年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件数、案号、处理结果等,调研小组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对材料进行了整理。
一、暴力抗拒执行的界定及基本情况分析
(一)暴力抗拒执行的界定
暴力抗拒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为逃避、干扰或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企图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自身或社会制造伤害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有很多种,如拦截执行车辆、扣留执行人员、组织人员围攻、以自残、自杀或制造事端相威胁、使用暴力直接攻击执行人员人身等。
(二)基本数据
通过使用搜索引擎检索的方式,我们收集了2007—2011年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的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整理,排除了重复报道和真实性存疑的案例。另外,我们也统计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案例,从暴力抗拒执行发生数量的统计结果看,近年来,暴力抗拒执行有持续增长的趋势(表一)[1]
表一:网络检索和本院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案件数

年份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检索到的案例数

38

55

61

95

89

本院发生的案例数

9

16

28

36

39


(三)暴力抗拒执行的方式
为便于调研,我们依据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次分为辱骂及言语威胁、堵截执行车辆、打砸车辆、限制执行人员人身自由、有行动的威胁、殴打执行人员、危及生命的严重暴力及其他,共8类。[2]将表一中的466个案例进行统计,一个案例中存在多个行为的,采用较重行为吸收较轻行为的方式,只计入情节较重的行为,结果如下图:
图一:暴力抗拒执行的方式及所占的比例

从上图显示的暴力程度来看,约55%的暴力行为属轻微暴力,是为了抗拒强制执行而设置障碍,能够影响案件的执行进度,但不会对国家财产、执行人员及其自身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另有约45%的暴力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能够形成迫切的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3]在被统计的案例中,执行人员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共有117件,受伤人数达243人,其中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被泼硫酸案、宁夏某被执行人雇凶重伤法院副院长等案件中,有执行人员受重伤,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四)暴力抗拒执行案件的案由分布
为便于分析,我们将执行案件根据案由分为四大类,即一般债权(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侵权之债(包括通过金钱给付的一般侵权之债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部分等)、行为给付(腾退房屋之外的标的物交付、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以及腾退房屋案件。
通过对本院发生的128件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不同案由的案件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比例有显著不同,行为给付类案件中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比例明显高于金钱给付类案件。5年来,本院受理的22件房屋腾退类案件中,有14件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抗拒行为,该类案由案件存在暴力抗拒行为的比例达到了63.64%,涉及城市拆迁的房屋腾退类案件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达到90%。金钱给付类案件中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件比例较低,侵权之债的案件中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比例则高于一般债权案件,分别为1.53%和0.594%。由此可见,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件比例与案由密切相关,且高度集中在行为给付类案件中。
图二:四类案由案件中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比例[4]

(五)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的主观状态
通过查阅本院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128例案件的案卷(主要为执行过程中包括采取拘留措施时的谈话笔录),我们将176名暴力抗拒执行人(不限于被执行人)的主观情况分为四种类型:对生效法律文书存在不满、认为没有执行条件(执行后将影响其基本生活)、对法律理解有误(认为法院无权拘留被执行人、无权搜查等)以及无理由的抗拒,各种类型所占的比例如下图:
图三:

由此可见,暴力抗拒执行人的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满和对法律理解有误,占到87%。此外,这两种因素呈现出一定的关联性,即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导致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满,进而产生可以对法律文书置之不理、认为法院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等错误想法,从而盲目使用暴力进行抗拒。
(六)对暴力抗拒执行人员的处罚情况
从网络检索到的案例看,使用严重暴力抗拒执行并造成执行法官重伤的人员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因缺乏后续报道无法进行统计,但通过现有材料的分析,调研小组认为对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实施司法拘留是最为常用的处罚手段,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则非常罕见。在现有材料中,我们能够经常看到“执行法官对相关人员(拦截车辆、辱骂、殴打执行人员、聚众围攻执行人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他们最终认识到了错误并履行了法律义务”这样的表述,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因在事后承认错误、履行法律义务而被免于处罚。
从本院的案例来看,176名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有98人被司法拘留,78人在承认错误或履行法律义务后被免于处罚,没有人被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暴力抗拒执行现象的原因分析
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多发,不仅反映了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和冲突,更体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群众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现实,国家的管理能力尚存在诸多不足,国家的管理手段与群众的社会生活还有不相适应的现象。具体到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强制力均有待加强。
(一)外部因素
被执行人对法律程序的认识存在偏差
在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中,有59%认为法院的裁判不公正,但他们往往不愿通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解决问题,而是采用消极对抗的方式对生效法律文书置之不理,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又会使用极端不理性的方式进行对抗。
对执行程序的基本认知存在偏差也是引发暴力抗拒执行的因素之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在民事纠纷中,法院无权采用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手段,在法院采取相关措施时,该部分被执行人会认为法院违法在先,从而自行使用暴力抗拒或者煽动周围群众围攻。
2.执行联动机制有待加强
随着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协助执行工作已相对完善,但是基层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在参与执行工作方面的力度还有待加强。当前基层政府、派出所等单位在防治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时(例如执行车辆被拦截、执行人员被围攻等)应法院的要求出面干预,事前的防范功能尚没有充分发挥。另外,村委会和居委会在执行信息提供、预防矛盾激化、促成执行和解等方面的作用也有待进一步挖掘。
3.执行信访压力较大
调研中发现,部分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及家属在面临强制执行措施时,声称法官或法警动手打人,其暴力行为是在进行自卫,并扬言到有关国家机关上访。虽然在这些案件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执行人员的行为并无不当,但一旦引发信访,将会加大本单位的信访压力,影响考核成绩,执行人员自身也将因汇报案情、撰写执行报告等增加工作量。部分执行人员为防止此类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上访,采取了较为柔和的处罚措施。处罚力度不足在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所在的社区乃至全社会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阻碍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4.法治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根据本院的相关调研,2007年至2009年,本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仅为25%、20.6%和19.5%。可见,在自身的利益(即便是不合法的利益)和尊重法律之间,被判决为有法律义务的人选择前者的仍占多数。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入,人们已经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人权”、“生存权”、“物权”这些法律术语,即便在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农村也常被提及,法治、法律作为一种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法治的价值更在于所有社会成员都遵从法律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法治应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当前,只有法律保护了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肯遵守法律的观念仍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需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为了保护自己不合法的利益便将依法办事抛之脑后,甚至不惜使用暴力进行对抗。
5.司法的公信力有待加强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过程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能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运作的总体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文书的认可度和对司法程序的配合度。对司法文书公正性的怀疑,强化了被执行人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心理上的正当性。
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系统极个别的司法腐败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建设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降低了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程度;二是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存在问题使得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怀疑;三是新型的信息传播平台(如微博等)上关于热点案件的讨论常常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甚至嘲讽,严重影响了司法形象;四是部分规范性的法律条文与群众的社会生活存在不适应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能结合社情民意,降低了公众对部分裁判的接受度;五是司法宣传特别是正面宣传的力度不足,对公众的质疑未能做出及时回应,致使部分社会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
(二)内部因素
依照通常的理解,面对国家的强制力,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严重的后果,而且其暴力行为也难以在客观上阻止强制执行程序。因此,此类人员即便自认为有抗拒的必要,也不会贸然付之行动。但是,调研中得到的数据说明国家强制力对暴力抗拒的执行人员约束存在不足,甚至在极个别案件中,暴力抗拒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了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原因主要有:
规范化、人性化执行的程度有待提升
近年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硬、冷、横的作风,部分执行人员不注意工作技巧,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未提前对执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选取恰当的时机和场合,导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满,引发了不必要的冲突。
2.执行人员人数和装备不能满足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
以本院为例,执行局每名承办人每年承办的案件在200件左右,同时还有大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案件,加之执行案件日益复杂化、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日趋多元等原因,案件压力较大的问题非常突出,案多人少的现状使得实际工作中只能采取“一审一书”两人办案的形式,很少能够以执行小组的方式开展统一行动,同时,执行工作需要深入到被执行人家中或营业场所,双方人数差距较大,威慑力显著不足,在查账、扣押、查封的过程中,极易被阻挠、围攻。
在存在较强对抗性的案件中,司法警察在保障执行人员人身安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司法警察人数不足且需要同时承担安全保卫、刑事审判保障职能,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受到了限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在暴力抗拒行为发生时不能有效制止。此外,警用车辆和装备、通讯工具、取证器材等物质条件的缺乏也是部分暴力抗拒执行人员敢于以身试法的因素之一。
3.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
(1)根据对本院有关数据的统计,约44%的暴力抗拒执行人员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在强制带回后因承认错误并履行义务而被免于处罚。在对被处罚人员采用的处罚方式上过于单一,司法拘留成为唯一的处罚方式,没有充分利用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则等方式。
(2)司法拘留措施未能起到应有的惩戒效果。对刑满释放人员及在本地无固定工作和居所的暴力抗拒的被执行人员采取拘留措施,难以起到施加政治影响、道德谴责及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效果,导致在部分案件中,此类人员明知会被拘留也选择暴力抗法,甚至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主动要求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的现象。
对暴力抗拒执行人员的处罚力度不足带来的影响不仅限于个案之中,同时也会产生示范效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4.执行风险的评估和预防机制缺位
虽然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发生有很强的突发性、随机性,但是其发生概率与被执行人自身的经济情况及心理状态、家庭成员情况、所在社区的社会状况、执行人员的工作方法以及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时的时间、场合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降低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在发生暴力抗拒行为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
三、防治暴力抗拒执行现象的对策与建议
造成暴力抗拒执行现象多发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建设的问题,也有社会环境的因素;既反应了制度上的不足,也反应了操作层面的缺陷。因此,防治暴力抗拒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其核心的对策是要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的同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改进完善执行工作方法
执行规范化建设,有助于防止因执行程序缺陷、执行措施失当、执行方式灵活性不足当引发的暴力抗拒行为,此外,规范的执行工作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群众的认可,争取积极因素,树立良好的形象,给企图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以强大的心理压力。
1.从根本上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优秀的执行队伍是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保障,是人民法院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改进执行工作作风的关键。近年来,执行机构改革的完成和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完善、执行工作局面日益复杂的现实和有关执行工作的新法律、新规定不断出台,对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升执行队伍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将一批业务骨干充实到执行队伍中;二是不断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在复杂条件下开展工作的能力;三是扎实推进队伍作风建设,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态度粗暴引发被执行人的抗拒心理;四是狠抓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防止因廉政问题损害执行工作的整体形象,增强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尊重程度。
2.规范和完善执行程序,推进执行公开。执行程序特别是实施查封、扣押、强制腾退房屋、拘留等强制措施时的程序不规范、执行行为失当、没有充分照顾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以及执行不公开等因素引发了被执行人的对抗心理,也不易获得周围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执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审批、公告等程序的严肃性,纠正长期形成的不良工作习惯,防止因执行程序不合法、不规范导致矛盾激化,增加被执行人发生暴力抗拒行为的可能性;其次加强着装、用语的规范性,维护司法和法官职业的良好形象,最大限度的赢得当事人和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尊重;最后是要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将案件有选择的向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同时,也要向被执行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开执行工作的程序和方式,加大对有关法律规定的释明力度。
(二)引入执行风险评估机制
暴力抗拒执行是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风险,风险评估机制的引入既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又能在暴力抗拒行为发生时做到应对及时、处置得力。案件承办人在拿到案件后,应该首先了解案情并与该案的审判法官以及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背景以及被执行人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状况,必要时可先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其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该案的风险等级。对于发生暴力抗拒执行的概率较低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办理;对于经过评估认为发生暴力抗拒执行概率较大的案件,承办人应尽快向庭长汇报,由庭长指定人员组成执行小组并协调法警队等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对于被评估为存在高风险的执行案件,可能发生严重的暴力抗拒行为的,应该逐层汇报,由院党组进行研究,制定方案并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联合相关单位做好防控工作。
对于突发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暂缓执行实施过程,防止矛盾升级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同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协商确定增派警力继续执行或暂停执行对案件进行重新评估并制定执行方案。
(三)提升执行工作威慑力
1.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法律权益的实现。被执行人认为通过暴力抗拒能够阻止强制执行、维护其不合法的利益是企图使用暴力抗拒执行人员的心理动机之一,甚至在个别的案件中,这种方式也在客观上阻止了执行程序,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使得一部分被执行人进行效仿。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最大限度的避免因被执行人的暴力抗拒行为而影响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除继续执行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外,均应保持对被执行人的强大压力,以消除被执行人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同时防止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
2.增加财政支持,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力
警用车辆及器械、通讯工具、取证器材如录音、摄像设备等在保持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威慑力、控制力以及保护执行人员安全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法院的执行部门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执行部门的物资装备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国家财政应当切实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物资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执行工作的强制能力。
3.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防控作用
执行联动机制建设需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合力攻坚。在防控使用暴力抗拒执行方面,执行联动机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在风险较大的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现场控制和救援作用;二是基层人民政府、派出所、群众自治组织的协调和矛盾化解作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工作重心前移,即在风险评估和执行方案制定阶段就根据需要同有关联动单位协调、沟通,力争做好潜在的暴力抗拒执行人员的疏导工作,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不可避免的案件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现场控制作用和消防、医疗部门的救助作用。
4.加大对暴力抗拒执行人员的惩处力度
一是从立法层面完善司法拘留、罚款的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现行法律规定的15日以下司法拘留、个人1万元、单位30万元的罚款措施仍显力度不足,对于部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人员来说违法成本不高,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增加各种处罚措施在选择适用方面的灵活度,便于实践操作。
二是确保对暴力抗拒执行人员处罚到位。改变当前对暴力抗拒执行人员轻易免除处罚的现象,对于曾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事后履行法律义务或有悔改表现的,不能一概免于追究,应该根据其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程度和后果,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此外,需要适当扩大处罚的范围,对于在执行现场有围攻、起哄或其他干扰行为的人员应该一并进行处罚,不能简单的采取“抓大放小”的政策使这部分人员逍遥法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是果断、准确的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人员应该认识到暴力抗拒执行不仅影响到个案的执行,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践踏,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仅关注案件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对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人员,应该及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应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准确定性,消除认识上的分歧,密切配合,及时对暴力抗法者给予刑事处分。对构成其他犯罪如妨碍执行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提升司法能力,加强裁判的正当性。通过教育培训加强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掌握,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保证裁判文书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不伤害群众朴素的法律感情,最大限度的消除部分规范性的法律条文与社会生活特别是基层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深入宣传廉政理念,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工作,提高法官拒腐防变的能力,预防惩治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侵权、渎职行为。通过上述措施,努力增加社会公众对裁判的接受程度,加强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给企图通过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以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包括执行程序在内的司法程序获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尊重。
增强司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回应社会期待。对出现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例主动通过媒体进行披露,将案情、暴力抗拒的过程以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措施等向社会公布,起到普法宣传和震慑潜在暴力抗拒执行人员的双重作用;利用好微博等新型的舆论阵地,做好司法公开和法制宣传工作,以开放的态度对待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同时坚决打击“网络水军”绑架民意用以泄愤或制造舆论攻击司法机关的行为,积极引导公众理性思考,消除暴力抗拒执行的舆论土壤。
注释:
[1]调研小组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数据只占实际发生案例的一小部分,另外受信息传播的进步以及新闻采编具有选择性等因素的影响,该数额逐年增长的趋势无法得出全国范围内暴力抗拒执行案例逐年增加的结论,但本院的相关数据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这一趋势。
[2]其中,堵截执行车辆是指在公路上拦截执行车辆要求释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以及挡在车辆前组织车辆离开现场等行为;限制执行人员人身自由是指强行将执行人员扣押在现场等行为;有行动的威胁是指使用手持凶器、泼洒汽油、释放煤气并扬言点燃等已经造成了危险状态的行为;危及生命的严重暴力是指直接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自残、自杀及伤害执行人员的行为,如跳楼自杀、向执行人员泼硫酸、放火等行为;其他行为是指组织亲友、员工围攻执行人员以及在江西发生过的向执行人员泼粪水等行为。
[3]由于统计样本的来源主要依靠网络新闻检索,一般情况下,仅有较为严重的、典型的案件此案才有报道,因此,实践中发生的暴力抗拒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比例要低于本次调研的统计数据。
[4]计算公式:某类案由案件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案件数/该案由的案件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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