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香港地区发生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件,各大媒体、期刊多有报道,本文不加以评论。但该事件中,关于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的法律问题,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思考、推敲的。
修改《逃犯条例》,从何而来?
一对香港籍情侣去台湾旅行,男方在台湾某酒店将女方杀害,作案后潜逃回港。案发后,男方被香港警方扣留,但因为该案中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香港地区,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也没有司法互认和逃犯移交条例,这就导致该案无法依据两地区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的窘境。
为弥补现有法律漏洞,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于2019年2月15日向立法会提交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建议增加内地与香港地区、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关于逃犯移交的内容。
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的立法空白
一、内地的引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可见,香港作为国内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当然无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与内地开展移交逃犯的刑事司法合作。
二、香港地区的逃犯移交制度
根据《逃犯条例》第2条,对条例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只调整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之间移交逃犯的刑事司法合作,并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
综上,两地与外国在逃犯移交问题上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移交逃犯问题上却无法可依。
虽然自1999年3月起,内地和香港法律专家小组就移交逃犯问题已进行过多次商讨,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只规定了单方面的行政安排,即若在香港犯罪的港人案犯在内地被抓,均要被安排移送香港,至于其他情形则未见规定。
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的立法难度
笔者认为,两地刑法规范的本身差异,是两地有关逃犯移交存在立法难度的根本原因。特就“辱母杀人案”举例,就两地刑法规范的不同进行对比。
“辱母杀人案”中,山东聊城苏女士因不能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凌辱。目睹这一切的儿子于欢用桌上的水果刀乱捅,导致一死多伤。本案在聊城中院判决儿子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么香港地区对于“辱母杀人案”中的相应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放高利贷在香港构成犯罪吗?
据《南方周末》的新闻材料,本案中苏女士曾分两次向债权人借款,约定月利息10%,即年利息达120%。最高法的解释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息超过36%的部分无效。单独来看,放高利贷行为在内地似乎是按照民事责任处理的。
在香港,根据《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
二、手机播放黄色录像的行为
根据《南方周末》的新闻材料,债务人苏女士和其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此处非法拘禁是明显的。同时本案中讨债人“在他娘俩面前,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单独来看,就其该案中手机播放黄色录像的行为,很难在内地被认定为犯罪。
在香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0条,任何人如透过电报、电话或无线电报发出令人极为厌恶的讯息,或任何不雅、淫亵或具威胁性的讯息,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元及监禁两个月。
本案中讨债人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声音开到最大去羞辱和骚扰苏女士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该条例而构成犯罪。
以辱母杀人案为例,对比内地与香港,可以发现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是难以制定逃犯条例的一大原因,也是涉外业务律师可以重点关注的一大领域。
解决两地移交逃犯面临法律障碍之关键点
为尽早解决两地之间共同打击跨法域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香港与内地有关当局应当本着真诚磋商的原则积极签订有关逃犯移交协议,尽快实现两地移交逃犯的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于法有据。笔者认为,关键点如下:
1.坚持“一国两制、互相尊重”;
2.平等协商、合理界定刑事管辖权;
3.国与特区之间,有关国际引渡原则的排除性适用;
4.移送逃犯主体机关及其职权的确定;
5.一般性程序设置;
6.快速拘捕等特别性程序设置。
再思辱母杀人案,香港内地逃犯移交制度有哪些难点?
作者:徐翔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近期,中国香港地区发生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件,各大媒体、期刊多有报道,本文不加以评论。但该事件中,关于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的法律问题,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思考、推敲的。 修改《逃犯条例》,从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