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3日正式开始,于1948年11月12日结束,长达两年半。
“东京审判”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系“文明的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驻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进驻日本后,分别于1945年9月11日、11月19日、12月2日和12月6日发出四次逮捕令,逮捕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广田宏毅、板垣征四郎、武藤章、松岗洋右等甲级战犯,并关押至东京巢鸭监狱候审。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等11国任命的法官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历时两年半的审理,军事法庭采取英美法系的庭审程序,史称“东京大审判”。
东京审判的国际法基础
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之初至今,日本右翼势力一直否认和批评“东京审判”的合法性,认为盟军最高统帅无权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违法,法官任命违法,并认定“东京审判”为“胜者的审判”。因此,厘清东京审判的法律基础凸显得尤为重要。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依据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以及《莫斯科会议公告》。重光葵、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政府签署的投降书系日本政府与同盟国签订的停战协定,对日本政府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该投降书已明确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已载明“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对于战争人犯,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莫斯科会议则议定“关于实施投降条款、占领及控制日本及其他补充之命令,均应由最高统帅颁发”。因此,对日本战犯进行审理符合《开罗会议》及《波茨坦公告》的精神,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符合《莫斯科会议公告》精神,“东京审判”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系“文明的审判”。
东京审判的法官和检察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等11国分别委派一名法官和检察官组成。1946年2月15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根据各盟国政府的提名,正式任命来自美国的希金斯,中国的梅汝璈,英国的帕特里克,苏联的沙阳诺夫,澳大利亚的韦伯,加拿大的马克杜古,法国的柏乃尔,荷兰的洛林,新西兰的诺斯克鲁夫特,印度的帕尔,菲律宾的哈那尼拉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同时确定来自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大法官。来自美国的约瑟夫•贝瑞•季南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来自中国的向哲濬担任中方检察官。
东京审判的庭审过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于1946年5月3日正式开始,于1948年11月12日结束,长达两年半。在最后对战犯的量刑上,梅汝璈据理力争说:“如不能依法严厉制裁日本战犯,既有悖于本法庭的宗旨,又违背《波斯坦公告》之精神。”他还对韦伯说:“庭长先生,我和我的同伴,都受四万万五千万国人的委托,来此惩罚元凶祸首的,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我等都无颜见江东父老,惟有集体蹈海一死,方能以谢国人”。正是在以梅汝璈和向哲濬为首的中国代表团的据理力争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
1948年11月22日,麦克阿瑟批准了判决书,但对死刑犯的判决却没有立即执行,麦克阿瑟将广田弘毅和土肥原贤二的上诉书转给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以5:4同意上诉。梅汝璈表示:“如果代表11国的国际法庭所作的决定要由某一国的法庭来重新审理,不管他是多么高的法院,那当然会使人担心,任何国际决定和行动都要同样受到一个国家的重审和改变”。在世界舆论的压力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拒绝重新审理。1948年12月23日,东条英机等七名甲级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这些臭名昭著罪行累累的战犯终于得到了正义的审判。
东京审判的遗憾
日本裕仁天皇逃脱军事审判
根据二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章,“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日本宪法”,“ 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即天皇是日本宪法体制和战争责任体制中的最高权力者,其在侵华战争及太平洋战争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本应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战犯接受争正义的审判。但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基于长久以来天皇在日本的特殊地位及对日本民众的影响,在向美国总统杜鲁门的汇报中称“不能将裕仁天皇作为战犯逮捕并审判”,认为保留天皇有利于帮助盟国占领控制日本。最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决定对裕仁天皇不以战犯论处。
大量战犯被释放或被免于处罚
从1946年起,随着美苏对抗的日益激烈,加之国民政府在内战中的接连失败,美国开始改变对日本的政策,使大多数的日本战犯都逃避了应得的惩罚。1947年、1948年美国分两次释放了待审的42名甲级战犯嫌疑人。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开始大批释放乙级、丙级战犯,改善甲级战犯的待遇。1950年11月21日,被判7年徒刑的重光葵获得假释。除在服刑期间病死者外,其他甲级战犯被陆续释放。1956年3月,判无期徒刑的佐藤贤了被最后假释出狱。至此,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释放出狱。1956年4月7日,假释中的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都获得赦免。这些人日后都成为了日本右翼的骨干力量,日本军国主义势力重新回到历史的政治舞台,为亚洲和平,也为世界和平留下了诸多隐患。
对臭名昭著的日本七三一部队免于起诉
七三一部队是日本侵略军在中国建立的细菌战制剂工厂的代号,是日本在华从事生物战细菌战研究和人体试验相关研究的秘密军事医疗部队,其惨绝人寰的罪行令世界震惊。盟军进入日本后,美国不希望苏联等国得到这些数据用于研究生物武器。因此,以这些数据作为交换,美国成功让七三一部队的军官逃脱历史的正义审判。
东京大审判虽然随着美苏等国的日趋对立而草草收场,但“东京大审判”确定了日本为侵华在中国制造了“皇姑屯事件”、“九一八事变”、 “南京大屠杀”等一系列事件,向世界展示了日本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部分甲级战犯最终被处以绞刑,同时在一定程度也奠定了战后远东国际局势的新格局。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虽已远去,东京大审判的喧嚣早已停歇。但我们不应忘记那段山河破碎、民不聊生的历史,不应忘记在战火中浴血奋战的抗日英烈,不应忘记在法庭上铁骨铮铮的民族脊梁。铭记历史,缅怀先烈,方能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回顾“东京审判”的历史
作者:杨运禄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3日正式开始,于1948年11月12日结束,长达两年半。 “东京审判”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系“文明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