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机构摔伤谁担责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社会对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水平日益增长,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社会对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水平日益增长,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权益保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权益受损、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等问题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在我们身边,诸如此类的事件也偶有发生,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法院如何判决?







王某的母亲李某于2016年11月16日中午入住某养老中心,某养老中心与李某、王某签订《老人试入住约定事项》,由养老中心有偿提供养老服务。
次日,养老中心护工发现李某已从床上跌落到房间地板上,随即联系王某。王某赶到现场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2017年11月5日,李某在家中去世。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某养老中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令养老中心赔偿王某的60%各项损失191566.38元,剩余40%由王某一方承担。
一审判决后,王某、养老中心均不服一审判决中赔偿承担比例,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目的,是期望平安、健康、快乐地生活,养老中心的职能是提供托老服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养老中心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且老人的受伤并未超出养老中心的预见范围,故认定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自身作为成年人,在行动不便时理应呼叫护理人员帮助,故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养老机构仍存在服务合同约定不明、机构安全管理待完善、看护能力待提高等问题。对此,法官建议,养老合同的约定应细化,即使发生纠纷,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肯定更加有力。对于养老机构而言,一方面仍应提高自身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也是分散养老机构风险的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对老人及其亲属而言,家属应向养老机构如实告知老人的身份状况,以期待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更具有针对性、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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