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2018年各地开始打击“套路贷”,走进法院、银行,甚至商务办公大楼都能看到各种宣传字语。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6月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意味着打击“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日渐白日化。
国家对套路贷的打击,直接波及的是民间借贷类案件。近期,不少当事人咨询:

民间借贷向来都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之所以很多人开始不确定法院是否还能受理,不过是因为目前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加大了审核力度,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相对以往更难立案。换个角度而言就是,借出去的钱,想讨要回来比以往更加困难。那么,这钱,借还是不借?
“自古借急不借穷”,当然,这不是我们律师应该考虑的问题。作为法律服务者,我们给予拟借款的出借方合理建议:
一、钱源正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如上两点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导致的结果是:合同至始无效。即,借了等于白借。当然,不等于不需要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看人掏钱
同样,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挑个相对典型的规定略加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反犯罪的活动的,借款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为犯罪人提供资金帮助。届时,不仅仅借款难以收回,出借人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中的共犯。
故而,对外出借资金时一定要问清楚借款用途,最好在借条中加以说明。
三、钱过留痕
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人开口借款后,出借人会直接将钱款给到借款人,且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跟借款方所要借条。而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却会要求出借人提供借款的相关依据,一般除了借条或欠条之外,还要求提供付款依据。这种情况下,钱过留痕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律师角度上,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保留付款的相关依据,诸如银行转账、汇款依据;现金支票复印件;承兑汇票复印件;现金交付的取款记录等。(留底的复印件上让借款人签字并写明已收到原件)
四、亲兄弟明算账
这种情况针对碍于情面情面,不太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的出借人。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人都是趋利的,如果所有的借款都指望着借款人自行归还,那法院就不需要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了。故而,除非出借时已做好不索要的准备,向借款人讨要借条还是必要的。当然,借条并不是纸质的才管用,短信、微信等聊天工具中关于借款的合意,利息的约定相关的聊天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结 语
归结到一点:国家整治套路贷是利国利民的举动,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若不想被波及,留好证据很重要。
如果实在没留证据,调整心态就显得更加重要了(要不回的钱权当是做慈善了吧)。
2018年各地开始打击“套路贷”,走进法院、银行,甚至商务办公大楼都能看到各种宣传字语。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6月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意味着打击“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日渐白日化。
国家对套路贷的打击,直接波及的是民间借贷类案件。近期,不少当事人咨询:

民间借贷向来都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之所以很多人开始不确定法院是否还能受理,不过是因为目前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加大了审核力度,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相对以往更难立案。换个角度而言就是,借出去的钱,想讨要回来比以往更加困难。那么,这钱,借还是不借?
“自古借急不借穷”,当然,这不是我们律师应该考虑的问题。作为法律服务者,我们给予拟借款的出借方合理建议:
一、钱源正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如上两点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导致的结果是:合同至始无效。即,借了等于白借。当然,不等于不需要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看人掏钱
同样,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挑个相对典型的规定略加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反犯罪的活动的,借款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为犯罪人提供资金帮助。届时,不仅仅借款难以收回,出借人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中的共犯。
故而,对外出借资金时一定要问清楚借款用途,最好在借条中加以说明。
三、钱过留痕
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人开口借款后,出借人会直接将钱款给到借款人,且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跟借款方所要借条。而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却会要求出借人提供借款的相关依据,一般除了借条或欠条之外,还要求提供付款依据。这种情况下,钱过留痕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律师角度上,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保留付款的相关依据,诸如银行转账、汇款依据;现金支票复印件;承兑汇票复印件;现金交付的取款记录等。(留底的复印件上让借款人签字并写明已收到原件)
四、亲兄弟明算账
这种情况针对碍于情面情面,不太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的出借人。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人都是趋利的,如果所有的借款都指望着借款人自行归还,那法院就不需要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了。故而,除非出借时已做好不索要的准备,向借款人讨要借条还是必要的。当然,借条并不是纸质的才管用,短信、微信等聊天工具中关于借款的合意,利息的约定相关的聊天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结 语
归结到一点:国家整治套路贷是利国利民的举动,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若不想被波及,留好证据很重要。
如果实在没留证据,调整心态就显得更加重要了(要不回的钱权当是做慈善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