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扫黑除恶的电视剧开始频频登上荧幕并且获得观众好评,比如前不久刚热播完的《狂飙》。电视剧中描述的是黑恶势力如何进行犯罪以及办案机关如何对他们进行打击,那么现实中,律师到底是如何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该类案件时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鉴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辩护的技能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众多,不一而足。在我所律师代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后,仅根据相关办案经验,谈如下七个要点。
01、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各级律协、律师事务所已建立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并作了细化。目前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律师事务所要在签订委托协议书后3日内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须填写案件报备情况,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对不报备或不如实报备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在程序上,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后须承担更重的义务,不仅要在受理当日汇报律所主任,还要在签订委托协议书后三日内报备司法局、律师协会。同时,该制度规定“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即律师可能在年检时受到问责,甚至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律师在办案的各阶段均应及时逐级向律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涉黑涉恶案件承办律师的汇报义务在时间节点上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第三,律所对律师承办的扫黑除恶案件建立台账,及时登记。作为律师接收、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律所须承担监督职责。
请示报告制度不仅是律师办理案件的义务也是相应的权利,当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遭受非正常干扰时,便可以根据该制度申请司法局和律协排除相关干扰,发挥他们娘家人的作用,进而保护我们律师的权利。
02、熟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03、落实律师的会见权
对于涉黑涉恶案件,要多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确保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对被告人心理上进行疏导。积极行使自己的会见权,不仅仅是为了更好的了解案件情况,同样还要给予当事人心理上的支持,逐步取得被告人的信任。
律师不得随意放弃自己的会见权。侦查机关出于其顺利侦查的目的,往往设置诸多障碍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人民法院定罪之前,都不是罪犯,都依法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律师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如果律师连自身的会见权都实现不了,那如何让当事人对律师产生信任?
我所代理的方某某涉黑一案,侦查机关反复以该案为涉黑涉恶专案不准会见。经过和办案机关以及各方领导多次沟通无果后,便向xx县检察机关申请对xx县公安局进行检察监督,将侦查机关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提交书面申请,后经过我所代理律师不断努力和争取,正常会见到了犯罪嫌疑人。
04、审查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实践中,涉黑涉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会主动告诉辩护律师遭受了非法取证,甚至有的当辩护律师进行了示法明理后,仍然难以提供具体明确的非法取证线索。这一方面是由于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可能向其传达这么讯问是合法的、合乎惯例的,以至于法律知识匮乏的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遭受到了非法取证;另一方面,其面临“重大人身变故”,精神处于极度紧张、甚至崩溃状态,导致记忆不清。因此,辩护律师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当事人提供线索。
侦查机关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做多份笔录,很多时候会出现笔录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这些前后有差异的笔录对审查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来说是有利的。有的侦查机关在移送的时候只提供一致的笔录,不会提供有差异的笔录,所以辩护人要调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做的有罪或者无罪的笔录。
与审查讯问笔录合法性相关的案卷材料,包括《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及《提讯提解证》等程序文书,以及各《讯问笔录》的“抬头信息”(时间、地点、讯问人等)乃至于讯问笔录的篇幅长短等“形式要件”。审查对比上述文件,或仅能发现一些非法取证的“线索”,尚不能称之为“证据”,但“以小见大”,可以推知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或讯问手段存在严重问题,仅是少数因为“不严谨”而暴露出来,犹如“冰山一角”。
对此,辩护律师针对有重大争议的涉黑涉恶案件,应主动要求调取全部询问笔录、审讯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细致观察讯问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神态、手势等举止动作,以及讯问室的时间、温湿度、人员衣着等外在特征,对比讯问笔录内容,从而审查出是否存在:夜间讯问、超时讯问、讯问时段属于超期羁押、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匹配、讯问人“串场”、讯问笔录不完全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剪辑(以及自首或特殊自首)等情形。
05、重视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
在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时,每个阶段沟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在侦查阶段,首先,律师介入案件以后要给办案单位及时递交公函。其次,律师跟办案单位沟通的时候要把书面法律意见给办案机关,如,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核实证据,准备法律文书。递交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沟通有关犯罪定性、涉案数额、次数、有关案例、司法观点、量刑和罚金、认罪认罚等等;与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了解检方观点,挖掘犯罪事实构成方面的焦点问题,反映当事人的辩解意见和要求,反映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审判阶段,需查明事实,罚当其罪,防止冤假错案,是律师与法官的共同追求。沟通时要尊重法官,避免对抗情绪,法庭辩护保持理性平和态度,庭后及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开庭后,仍要保持与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在办理大量案件后发现,实际中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以尊重为前提
在与司法机关沟通的过程中,律师仍然要以尊重为前提。但良好的沟通并不代表一味妥协,律师态度很友善,不代表在沟通时就失去了自己的立场,或者对本该坚持的意见打了折扣。可多种方式沟通,但尽量以书面意见为主。
其二,提交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避免意见拖沓冗长
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应尽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一方面给人实事求是、作风严谨的印象,另一方面内容具体的沟通更容易引起对方重视。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应当辩点准确、逻辑清楚、论述透彻、不冗长,并具备美观的排版和醒目的标题。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承担了极大的工作压力,非常繁忙,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直击重点,避免长篇累牍。
其三,尽早提出主要辩护观点
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涉黑涉恶案件的重视和关注程度都很高,律师尽早提出主要辩护观点、充分与侦控审机关交流,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辩护意见尽早影响司法机关意见,程序越靠后,意见被采纳的阻力越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交换意见,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避免非必要的再次开庭。
06、辩护要紧紧围绕法律思维展开
辩护要紧紧围绕法律思维展开,不要扯到政治思维和道德思维。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辩护底线,这既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更是刑辩律师辩护的底线,对具体法律适用的条分缕析和对具体事实细节的深剖细解,方能充分利用罪刑法定的法律武器、充分展现事实胜于雄辩的道理。
有效辩护的路径:
一、是保持强烈的“质疑精神”,要习惯于质疑每一份证据、质疑每一个“通说”。
针对事实问题,要坚持“事实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的基本原则,强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力度;针对证据问题,要坚持“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显现“用科学态度质疑证据”的思辨色彩;针对法律问题,要坚持“规定不明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基本原则,展现“合情合理可接受”的解释路径
二、是紧紧围绕核心辩点,展开多层次、多环节、多相面的“精耕细作”。
要懂得辩点很多,但最要紧的只有那么一两个;要牢记只有细节才有真正的说服力,更多的细节带来更大的说服力;要明确只有逻辑化、体系化、理论化的辩点,才是真正具有“杀伤力”的“武器”
三、是最大程度地直面焦点,毫不畏惧地“正面交锋”、毫不动摇地“一战到底”。
刑辩律师一定要有公诉人思维,要判断公诉人的定罪点并予以彻底地摧毁动摇;刑辩律师一定要有法官思维,要知道法官对那些事实问题认识不清并予以清楚界定;要知道法官对那些法律问题犹豫不决并予以明晰解读。
07、关注涉案财产处置
财产处置是办理涉黑恶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涉黑恶案件每案必然涉及的问题,此类案件涉及的财产范围广,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界定难度大,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总会发生争议,比如黑恶犯罪的财产是指黑恶势力的财产,还是包括黑恶势力所有成员的个人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处置意见》),为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提供了规范指引,其明确规定了“涉案财产”的内容。
财产不一定需要在黑恶势力或组织个人名下,只要非善意取得,仍然要予以追缴。如:被黑恶势力的组织或个人出资购买但是登记在他人名下;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这些支持其黑恶势力及个人或者帮助其转移的财产都属于需要被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而且,在判决中对于不同犯罪主体所判处的刑罚也是不同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哪个阶段财产的处理都必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而且没收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包括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方面检察权和审判权实质上都是侦查权的一种延伸,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只要是已经冻结、扣押了的财产最后在起诉和审判时都会全部予以处置,没有给予一点辩护空间,这导致律师压力很大。我们实践得出的经验是对于涉黑涉恶案件财产的处置律师一定要尽早重点关注,在前期就要与办案机关沟通到位,尽可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
随着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阅历的增多、经验的积累,会有更多的思考与感悟,其辩护技能也会更加娴熟与精湛。但相比辩护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及对当事人的责任心。诚然,目前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环境仍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但笔者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良性互动侦辩、诉辩、审辩关系的形成,刑事辩护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中将有更大的空间。
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注意事项
作者:王芬

近几年,扫黑除恶的电视剧开始频频登上荧幕并且获得观众好评,比如前不久刚热播完的《狂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