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纹身猛男砍人丢刀反被对方砍死”事件,昆山龙哥砍人反被杀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大家讨论的最核心问题便是:“电动车男”反杀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实务中心针对这一热点事件展开了激烈讨论。刑事法律实务中心微信群里,对于本案是否认定正当防卫,大家各抒已见。我们将陆续分享本所刑事中心律师的观点,以期共同讨论,互相交流,明晰法理,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防卫权滥用的平衡。
陈强:个人认为,从新闻透露的信息判断,“电动车男”持刀时,不具备防卫的条件,“宝马男”被追砍时,没有针对“电动车男”实施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也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电动车男”持刀追砍的行为,应基于对此前“宝马男”持刀伤害的报复心态。所以我的意见是,从“电动车男”执刀伤害的手段和部位判断,“电动车男”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宝马男”有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应当对“电动车男”减轻处罚。
黄开春:我认为是正当防卫,理由如下:第一,当时天黑情况复杂,“电动车男”不可能清楚自己第一刀是致命伤,继续追砍部位均非致命伤,其主观上无置对方于死地的想法;第二,当时“宝马男”穷凶恶极,且有帮手,黑社会形象展露无遗,其跑回车上不排除会进一步拿枪支等更具暴力性武器攻击的可能,所以“电动车男”追砍也是基于自身防卫和安全的目的;第三,无限防卫权基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综上,我认为“电动车男”不构成犯罪。
熊鑫:赞同,在当时情况危急,考虑到对方人数和穷凶极恶的态度,不能苛求“电动车男”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判断对方是否有继续行凶的能力和可能性。
张力东:应属防卫过当。“宝马男”首先攻击,继而又返回车上取刀砍人,不法侵害在先;“电动车男”在“宝马男”刀掉后捡刀砍人,因为行为没有节制(持续追砍)应属过当。至于"跑回车上不排除会进一步拿枪支等更具暴力性武器攻击的可能"只是一种没有证据支持的假设(假想防卫)。
刑事中心刘进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电动车男”的反杀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需要承当刑事责任。
通过网上流传的视频可以清晰还原事件的整个过程,共分为五个阶段:1、双方因为行车发生纠纷,“电动车男”被“宝马男”等几人围住,并被推搡和轻微殴打;2、“宝马男”返回宝马车内,拿出砍刀对“电动车男”进行砍杀;3、砍刀掉落在地上,被“电动车男”捡起,此时双方仍纠缠在一起;4、“电动车男”将“宝马男”摔倒在地,随即将“宝马男”砍伤;5、“宝马男”逃跑,“电动车男”追砍。
那么,双方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各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设立正当防卫的出发点在于避免和制止不法侵害,而非以暴制暴或打击报复。该条规定明确了三个概念,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无限防卫权”。区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这两个概念的关键点在于:针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足以致使不法侵害停止,在不法侵害行为停止后,是否仍在继续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
结合该事件的整个过程,虽然网络上对“宝马男”的负面消息铺天盖地,但单纯从《刑法》层面解读,刘进律师认为:“电动车男”反杀“宝马男”即昆山龙哥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电动车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01
第一阶段双方发生推搡和“宝马男”轻微暴力的行为,属于一般的治安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
02
“宝马男”返回车内拿出砍刀对“电动车男”进行砍杀的行为(从网络视频上看,“电动车男”应该被“宝马男”砍伤),属于严重的不法侵害,此时“电动车男”便享有了正当防卫的权利,甚至享有了无限防卫权。
03
“宝马男”的砍刀掉落后,被“电动车男”捡起,此时“宝马男”仍无退缩或逃跑的意图,双方仍纠缠在一起,可以说“宝马男”仍然在继续行凶。故“宝马男”被摔倒在地以后,“电动车男”挥刀将其砍伤,此时“电动车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亦不存在防卫过当。
04
“宝马男”被砍伤后开始逃跑,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已经没有任何人针对“电动车男”有任何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故“电动车男”的正当防守行为已经完成。
05
“电动车男”追砍“宝马男”的行为,因为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电动车男”已经不再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追砍的行为是对之前“宝马男”持刀行凶的报复,故此时“电动车男”追砍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从其砍杀的部位来看,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06
单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假设(仅仅为假设),“宝马男”被砍伤后,主观上欲跑回车内拿出枪(或其他更具暴力性的武器)对“电动车男”进行射杀,并无逃跑的意思,而“电动车男”也意识到甚至发现了这一点,进行追砍的行为,就不存在防卫过当,因为此时“宝马男”的严重不法侵害仍在持续,“电动车男”享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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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假设,若“宝马男”被砍伤后本欲逃跑,“电动车男”误认为“宝马男”将回车上拿枪(或其他更具暴力性的武器),而进行追砍,此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假想防卫”,即“电动车男”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或“宝马男”的不法侵害仍将继续,而实施防卫结果造成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刘进律师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前一阶段属于正当防卫,后一阶段追砍的行为,因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致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宝马男”的行为,因其已经死亡,故无需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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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昆山龙哥算不算正当防卫?
作者:刘进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纹身猛男砍人丢刀反被对方砍死”事件,昆山龙哥砍人反被杀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