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成还需继续付房款吗?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再现 叮铃铃,叮铃铃…… 小明:小胖吗?我是小明,告诉你一个坏消息,我的银行贷款没批下来,可能买不了你的房子了。 小胖:这怎么行,我们合同都签了,贷款没批下来你就想其他办法付钱呗。

案情再现
叮铃铃,叮铃铃……
小明:小胖吗?我是小明,告诉你一个坏消息,我的银行贷款没批下来,可能买不了你的房子了。
小胖:这怎么行,我们合同都签了,贷款没批下来你就想其他办法付钱呗。
小明:可是,合同约定的是我去办理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再支付剩余购房款,现在我贷不了款了,没办法再履行合同了。我们也没有约定如果贷款不成功我还要继续付款啊。
小胖:买房付钱,天经地义,你贷不了款不是你不付钱的理由。
小明:小胖,我的经济情况你是知道的,我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来。
小胖:那好,这算你违约,咱法院见!
小明:我有没有违约,可不是你说了算!
合同中一条关于部分房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约定,买方认为贷款不成其不再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卖方认为买方应以现金补足,究竟孰是孰非,让我们听听欣法官怎么说。
《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现金补足条款,即买受人贷款不能或贷款不足的,需以现金方式补足房款。该现金补足条款是否具备,均不免除买受人的付款义务,亦不构成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责任的事由。例外情况是,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仅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贷款不成的,双方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小胖与小明之间并无该特别约定,故法院支持了小胖要求小明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合同一诺重千金,权利义务要牢记,贷款不成非免责,现金补足促履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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