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与受伤受益人的赔偿问题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活动中提供服务一方往往可能为了项目发展、促成合作或者满足甲方的期望而超过双方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范围。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活动中提供服务一方往往可能为了项目发展、促成合作或者满足甲方的期望而超过双方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在这种超合同范围下的帮工过程中发生受伤事件时,受伤的帮工人是否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为了更具体的理解这一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无偿帮工以及涉及受伤受益人的赔偿问题。
案例分析
具体案例
案号
(2022)沪0120民初16153号
案件概要
2020年5月24日,被告B让原告运送一批旧水缸到被告A果园处。原告在果园搬运水缸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导致左脚受伤。原告向两被告索赔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B和被告A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是否构成帮工关系: 原告本系长期从事运输的货车司机,从双方约定的内容看,被告B受被告A委托找原告运缸,运费由A承担且原告自备车辆,自行决定运输日期及路线,不受A或B指示,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结合被告A未向原告支付卸缸费用,且另行雇佣搬卸工人,法院认定搬卸货物并非原告的合同义务,系原告自愿实施的帮工行为,因此帮工关系得以确认。
2.帮工关系下的责任判定:若构成帮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案中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致损,作为被帮工人A,无证据证明其当时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行为,但本案中原告未尽安全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原告对其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A对原告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可见,如无特别约定,承运人并无卸货义务。
本案中原告明知缸体重量和陈旧程度,且其对装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相当程度的预见性,仍未尽安全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而被告A作为被帮工人,未在卸货现场,对原告在卸货过程中可能实施帮工行为无预见性,故对其不宜苛以过重的管理及拒绝义务。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各自的法律地位和过错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结语
在商业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避免模糊不清的合同表述,可以防止本案将双方之间关系解释为帮工而非合同关系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费用、责任范围等事项,确保双方权益明确,有利于减少后期发生法律争议的可能。
此外,被帮工人在明确拒绝帮工时,可以采取书面声明的形式,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当然,风险提示和培训也至关重要,向相关方提供关于潜在危险和风险的明确提示,并提供培训,以提高对潜在风险的预见性,有助于降低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性。
综上,在类似情境中,被帮工人应谨慎管理、了解活动风险,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这也提醒大家在互助合作中注明责任边界,减少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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