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年7月1日,老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老林于2013年8月30日前返还全部借款。期间,双方并未因此事发生纠纷,直至2024年12月2日,老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林返还借款40000元。
老陈:我当时借给被告40000元,他一直没还给我,碍于朋友情分我一直没有索要,没想到他竟不承认了,我有借款协议为证,请法院支持!
老林:借款一事至今已10余年,具体情况我已经记不清了,当时可能有还款,但是没有将借据作废,否则十年间老陈为何不曾催讨?且本案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纠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故老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现老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对老林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予以采纳,依法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通俗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依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多长?
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不变期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述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如何预防诉讼时效“过期”?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时效期限。债权人应当清楚掌握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之日起算的起始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2)主动中断时效并保留证据。要想保持诉讼时效不过期,债权人可以采用中断诉讼时效的具体做法有:发送书面催告、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在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时,建议妥善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如邮寄回执、短信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还款计划书、和解协议等,以证明时效中断的事实。
超过诉讼时效还能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1)再次催讨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只是限制了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债务人仍负有偿还债务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债权人有权继续催讨欠款。
(2)尝试与债务人协商。如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和解方案,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届满为由“毁约”。该情形下诉讼时效从新的协议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3)寻找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仔细回顾双方往来事实,查看是否存在未被发现或忽视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俗话说
“过年不欠债,欠债不过年”
长久以来
民间有着“不欠债过年”的习俗
年关将至,也希望大家
以更清爽、无负担的状态
迎接新的一年
借条也有“保质期”?
作者:彭婷婷 王晓晨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1日,老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老林于2013年8月30日前返还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