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还是“定金”?小心!一字之差大不同!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签订合同时,大家常常看到有关“定金”或是“订金”的条款约定,是否会有这样不同的想法: “都一样的,没什么区别” Or“没关系吧,如果不做了都能拿回来” Or“好像不一样,但是又不知道区别在哪里,也不是

签订合同时,大家常常看到有关“定金”或是“订金”的条款约定,是否会有这样不同的想法:
“都一样的,没什么区别”
Or“没关系吧,如果不做了都能拿回来”
Or“好像不一样,但是又不知道区别在哪里,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No,No,No~律师告诉你:“定金”与“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签合同一定要注意了!
接下来就为大家解析“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又是一篇妥妥的避坑指南哦。
01. 关于“定金”
一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定金是什么?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二、定金成立的条件?
1 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2 定金是实践合同条款,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3 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但《民法典》没有像《担保法》第90条一样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但从实务角度,如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明“定金”,很难以主张定金罚则,对方完全可以主张是预付款、首期款等。
三、定金的履行——定金罚则
定金的履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称之为“定金罚则”——如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四个要点:
1 必须有违约行为,此处的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 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 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4 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5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但定金与损害赔偿合计不得超过守约方的损失。
02.关于“订金”
划重点:
订金只是我们在生活中常用的概念,并未被法律赋予特定含义及法律后果。
从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预付款、预约金,但并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在双方交易成功时,订金往往会被认定为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若交易失败,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后果。
03.法律指引精益化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着实让很多非法律人摸不着头脑,但如果不能区分这两个词语,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此提示,交易或合作时必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1 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同时要签订书面合同。
2 如果约定的是“定金”的,定金约定必须明确。需要约定具体数额和明确定金义务(一旦违约需要双倍赔付等),并注意督促交付定金的一方及时交付。
3 如果约定的是“订金”的,要核查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字样或者没有明确类定金义务的相关条款。
合同无小事,一招不慎,全盘皆输。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价款如何约定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与法律顾问沟通,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查,帮助您避开合同中的“坑”,避免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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