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88变A448,购买车位却“货不对板”,能撤销吗?

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所有款项后,发现因卖方疏忽写错车位号,导致消费者买错车位,是否属于重大误解?能否主张撤销合同并要回已付车位款项?

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所有款项后,发现因卖方疏忽写错车位号,导致消费者买错车位,是否属于重大误解?能否主张撤销合同并要回已付车位款项?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因消费者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法院驳回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朱先生通过微信向物业工作人员询问A488号车位购买事宜,并向对方发送转账1万元的截图,称是A488号车位定金。工作人员回复:要得,给你登记起。
不久后,地产公司与朱先生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登记的朱先生所购买的车位为A448号,而非此前聊天记录显示的A488号,但买卖双方均未发现。签约当日,地产公司向朱先生发送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1月10日前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地产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2023年1月10日,朱先生未前往办理车位交接手续。2月,朱先生偶然发现购买的车位为A448而非A488,遂联系地产公司,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位款、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后,2023年3月,朱先生诉至法院,后撤诉,又于5月以其构成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已付车位全部费用。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其想购买的是A488号车位,由于被告方将约定的车位编号登记错误,导致朱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成立。
但在本案中,双方约定车位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前,逾期未办理视为已交付。朱先生既未按时前往办理,也未在2月缴纳1月车位费时提出验收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023年1月10日是朱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至2023年4月10日为除斥期间90天届满日。至5月本案起诉时,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归于消灭。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实施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予以撤销”。所谓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且该种错误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会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构成重大误解并不要求行为人有一般过失。
此外,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原则上采主观标准,即“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不同事由需综合案件的证据确定除斥期间不同的起算点和期限,行为人若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权利,撤销权则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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