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市民王女士以3,800.00元的价格在哈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使用不足3月,洗衣机开始频繁出现停转问题,经售后人员多次维修后仍不见好转。王女士遂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商场以“洗衣机已多次维修,且目前无权威部门检测结果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退。王女士遂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场退货。
仲裁结果
裁决商场退货并返还王女士3,800.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商场未能证明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王女士人为因素导致洗衣机故障,因此可以认定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在多次修理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王女士有权退货。
哈仲提示
洗衣机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商品,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因此,该洗衣机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质量合格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进行举证。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还有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商品质量好与坏,须由商家来证明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市民王女士以3,800.00元的价格在哈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使用不足3月,洗衣机开始频繁出现停转问题,经售后人员多次维修后仍不见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