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证明相关人员是否需要出庭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目前诉讼中单位出具证明是比较常见的证据形式。关于该证据的形式要求《民事诉讼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上述形式要求,一般无异议。

在目前诉讼中单位出具证明是比较常见的证据形式。关于该证据的形式要求《民事诉讼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上述形式要求,一般无异议。
但庭审中对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同时相关人员是否必须一同出庭质询,产生分歧。
部分认为必须出庭,因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实质属于证人证言,若证人不出庭,则该证据直接不予采信。
然而笔者认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人员非必须出庭,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尽管表面上看类似于证人作证的行为,但由于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事实证明作用,其性质上属于书证。”
2、《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可知,单位出具的证明非严格意义上的书证或证人证言,所以不宜直接将其划为证人证言,并以证人出庭作为要件。一般情况下,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出具证明材料后,相关人员无需再出庭质询;若法院对证据有疑问,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认为却有必要需要出庭时,也是在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才不予采信。但这种情况下,也是基于法院对庭审中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了一定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因此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需要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传唤相关人员。在法院没有明示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无需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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