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引言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但因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程序、审判人员等原因,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呢?
根据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仔细分析,本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和例外规定:原则性规定为,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一律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例外规定为:如果该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例外。
而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是经历了三次修改才发展成今天符合我国审判实践及中国国情的状况。历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历年颁布实施 的民诉法 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的规定 解读
1991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所有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但当当事人同时向两级法院申请时,会造成两级法院重复审查而结论不同的乱象,影响司法公信力。
2007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决了上下级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两头受理,审查结论不一的问题,但也因为大量申请再审案件进入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资源严重不足。
2012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既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也实现了再审案件的分流,使得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有序进行。
2017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沿用2012年的规定。

综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确立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的再审管辖制度,赋予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双方当事人为公民和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以选择权,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人文精神,也符合方便法院审理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两便原则。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