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虚假陈述作伪证,被罚3万元!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2024年7月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证人依法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其出庭作证时虚假陈述处以30000元罚款。
2024年7月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证人依法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其出庭作证时虚假陈述处以30000元罚款。

基本案情
在原告永川区某经营部与被告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证人孔某出庭作证,法庭向证人孔某告知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但证人孔某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后,证人孔某见无法再隐瞒事实,才如实向法院陈述案件关键证据(即证人向原告提供的显示被告关某出具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是其伪造。
法院决定
孔某虚假陈述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应予制裁。法官将孔某传唤至法院,并进行训诫谈话,孔某当场如实陈述其行为并承认错误。鉴于证人孔某认错悔过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法院对孔某罚款30000元。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证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案件事实,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故意虚假陈述。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捏造事实等手段来混淆事实,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证人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诉讼程序的有效推进,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诚信乃为人之本
无论是案件的庭审还是为人处世
都应该坚守诚信
为一己私利挑战法律的威严
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END
永永铸魂┃永川法院“七一”升国旗并重温入党誓词
永永普法┃凭本事收的律师费,为何法院要调整?
永永新“枫”┃执一案化累诉 执源治理见实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