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作个声明:这篇文章的观点仅代表本人目前的观点,至于以后会不会改变对行业势态的判断,那就等以后再说吧。
“内卷化”是近几年来中文网络上特别流行一个词,一般用于形容某个领域中发生了过度的竞争,导致人们进入了互相倾轧、内耗的状态。就身边来说,高考中的“激烈竞争”可能会是最为典型的内卷现象——高校录取的名额有限,家长又都希望孩子上好大学,考生只好没日没夜地备考,甚至不惜以牺牲身体为代价。
有说法认为,“内卷”一词来源于克利福德·吉尔茨1936年的著作《农业过密化:印度尼西亚的生态变化过程》中,在这部著作中,克利福德·吉尔茨最早使用了“内卷化”概念。吉尔茨考察了印尼的水稻经济,指出农民在人口压力下不断增加水稻种植过程中的劳动投入,从获得较高的产量,然而劳动的超密集投入并未带来产出的成比例增长,反而出现了单位劳动边际报酬的递减,即“内卷化”现象。
有同行认为,律师行业已经呈现严重内卷的态势,主要观点是:法律服务市场容量不变的情况下,律师从业人员急剧增加,导致平均收入下降,此外,通过行政手段放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使得通过者对于法学专业和法律技能的掌握程度偏低,侧面降低了律师从业者的平均专业水平,最终使得律师市场呈现容量固化、从业人数高速增长、行业平均水平有待提高、人均创收低、个体律师(或律师团队)市场占有率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
我对同行的观点保留态度。在从宏观的角度来讨论律师行业的时候,我们不妨先把目光聚焦到实习律师群体。从某种程度而言,实习律师(即申请执业实习人员)恐怕正面临着空前严峻的内卷态势。
为了避免疫情对就业的冲击,司法部和人社部门发文称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应届生可以“先实习,后考证”,将应届生申请实习的门槛降到最低,使得实习律师求职者急剧增加。
然而实习律师的岗位数量总体却呈下滑趋势——现阶段有资格带实习律师的老律师普遍并不十分愿意带实习律师,原因在于,实习律师和指导律师有着较高的人身依附性,一旦接收了实习律师,要一起工作相处至少一到两年,而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规定要求指导律师在某些情况下为实习律师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使得带实习律师成为一件吃力不讨好,甚至有风险的事情。
除此之外,部分同行存在“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观念,认为带实习律师是在给自己培养“未来的竞争对手”,因此对带教实习律师一事相对抵触。而近些年来不断爆出“实习律师和指导律师之间冲突”的行内新闻,也使得本该是携手并进的行业前后辈关系变得更加微妙。
在实习律师岗位持续呈现下滑趋势的大背景下,申请实习的门槛却又被最大限度的向应届生放开,无数应届生涌入,竞争空前激烈,最终只能通过承诺不断的加班、重复价值性不高的工作、以更低的月薪(甚至放弃购买社保)来提升“应聘者的自我竞争力”,最终陷入了内卷的怪圈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实习律师群体内卷的原因在于入行门槛降低、岗位需求降低、薪资没有固定标准、实习律师办案权限低、无法单独办案导致个体工作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且短期内无法通过努力来实现较高的技术突破,因此呈现出相对严重的内卷的态势。
那么,我们把目光放回到执业律师群体。律师行业中是否已经“内卷了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恐怕要持否定的观点。我认为执业律师群体还远没有到内卷的地步。具体原因,可一一述来。
1 法律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完全固化或者定型,而是随着政策的出台和新法的发布不断地变化着。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此后,公安部又在2016年12月8日发布《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程序的初探开始了。
到了2020年,认罪认罚已经成了一项非常普遍的诉讼程序,没有哪个刑事辩护律师敢说自己不知道认罪认罚这个程序。但事实上,未必有律师会说自己精通于认罪认罚程序,通晓怎么利用每一个程序的细节与公诉机关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甚至连天天办认罪认罚的检察官,也未必会直言自己对这个程序非常精通。
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过关吗?并不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于对政策的掌握和实践中的运用本身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技术问题,它往往还涉及到对势态的揣摩、评判、分析,甚至是“赌一把”——诉讼从来就不是什么纯粹的法律技术性的活动,而是综合性能力的博弈和对抗,在此之上,几乎不存在什么“顶点”和“天花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胡云腾主编,沈亮、管应时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在未来,新的程序,新的领域会越来越多,使得法律服务市场有待打开的新空间也会越来越多。
譬如,2020年后,将会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和针对个人信息犯罪的时代,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对信息安全的迫切需求,将会促使针对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进一步的加强和细化,以此产生的法律服务市场将会进一步的扩张。
19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解释》以及一同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便成了最直接的研究素材。
除了信息网络犯罪外,形式合规(也有人称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或“刑事非诉”)、刑事控告这两个新兴起的刑事领域也在近些年来被大量的讨论和实践着。而在律师办理刑事执行业务的领域,几乎还是空白。
对于刑事律师而言,这便是一个个近乎于全新的领域,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去钻研,通过一个接着一个的案件、项目去打磨和刷新对这些个领域的理解和认知——这里面要走的路还非常的长,在这条漫长的求索道路上,谁还能妄言“已经到顶了”、“只能通过内卷来避免失去优势”了呢?恐怕还远远未够。
2 即便是常见的基本业务,需要仔细揣摩和探索的空间仍然非常大,我们距离“难以继续发展的顶点”还有很长的距离。
当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已经无法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提升来争取案源,提高办案质量,只能通过恶意低价来打价格战、罔顾案件进程和实际情况重复进行完全没有意义的工作,那就相当于“内卷了”。
如果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毫无意义的方面,通过延长工时、重复工作来增加所谓的竞争优势,那么这种“内卷”的确会危害整个行业。
但如果是形势所迫,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质量,那么这种“卷”,是有益于行业的,有益于被服务的群体的。
当下,法律服务行业竞争激烈,但这种激烈的竞争,会将我们拖向无休止的低价竞争,还是在倒逼我们不停的提升业务能力和案件应对能力呢?我认为恐怕更多的是后者。在目前的大背景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律师从业者或律师团队不断的升级服务层次,不断形成和培育更快(的事件处理速度),更高(的办案效率),更强(的案件处理能力)的法律服务产品。
当然,在此之中,我们也要正视两个现实,一则是,这种激烈的竞争不停的将不适应的从业人员淘汰出“赛道”(甚至于,这种淘汰随时可能轮到你我);二则是,在某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确存在着“只能通过打低价竞争来实现案源争夺”的问题现象(比较常见的是小额简易的民商事案件领域,以及刑事辩护领域的单次看守所会见业务,后者据说竟然有人开出百元会见的低价)。
但是,淘汰并不必然意味着内卷,只有“无可避免”的淘汰(例如严重内卷行业里,超过35岁可能会被解聘),才有可能使得行业陷入内卷之中。而部分领域的恶性竞争也并不能完全得出内卷的结论——因为中国并不存在所谓严格的律师分级制度,因而对于业务的承接更多的是取决于律师自己的案件消化能力而非所谓“律师所处的层级”,因此“通过自身努力来逃离低价竞争的漩涡”并非是空谈。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即便是常见的基本业务,对于我们从业者而言,需要仔细揣摩和探索的空间仍然很大。我们到了“难以继续发展的顶点”了吗?我想给它画一个小小的问号。
3 律师团队的组成模式,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未来的我们,会怎样变革法律服务的生产力?
在未来,律师团队将会成为个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外,最常见的法律服务主体。
当下,律师事务所是最常见的民间法律服务机构(除此之外还有法律工作者事务所等)。然而,律师事务所的筹建和经营门槛较高,而且割裂的来看,律所经营者其实难以仅通过经营行为而获得巨额利润,因此,并非所有的律师会将“开设一家律师事务所”纳入自己的职业生涯考量之中。
当然,一部分律师意识到单兵作战的生产力有限,便开始抱团取暖,希望通过组团来提升生产力,并且分摊业务中遇到的风险和压力,这便形成了早期的律师团队。
然而,许多律师团队都只是“合伙人律师、律师、实习律师、助理”组成的一个办案小组,这种办案小组只是将“不同履历的办案人员”进行简单的组合和叠加,形成手工作坊式的团队。
在这种律师团队中,缺乏制定分配制度、主管团队内部财务事宜的财务负责人,缺乏制定宣传思路,主管团队宣传事宜的宣传负责人……而正因为如此,律师团队领导人必须从业务工作中,分出更多的时间去研究宣传思路、财务制度,甚至亲自操刀下手执行。
这必然将导致两个结果:第一个结果就是因精力过分分散,导致业务质量下降: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要在所有问题上拿主意,做决策,那就必然会降低决策的准确性——因为当一个人贪图将所有事情都做好的时候,往往是什么也做不好。另一个结果就是,团队的规模只能维持在3-5人,生产力相对局限,因为一旦团队人数增加,就要有新的内部行政、财务分配、宣传推广制度和政策予以配合和执行,而这里面,仅靠律师团队领袖和办案律师进行“手工作坊”式的合作是行不通的。
举个例子:维持团队建制的稳定是促成团队发展的基础,而这一基础又以健康的、合理的分配方式为实现条件——如果分配方式不合理,那么随时就有可能有团队成员离开——可能只是一名实习助理,但也可能是办案骨干,一旦团队建制出现不稳定,将会极大的影响办案工作。但是,律师的能力并非是单一的,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基于每个人的办案能力、办案实际情况来制定更好的分配制度,以“留住”团队成员,实现团队建制稳定?这便是非常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只是,如果我们的律师团队领袖把较多的时间放在这方面问题的研究上,势必会影响到办案业务的开展。这其实也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律师团队的领袖,本质上是“办案小组”的核心办案人员,还是一个法律服务实体的管理者?这恐怕也值得思考。
律师职业是个充满着悖论的特点——它以越来越高的专业办案水平为荣,却不得不让律师自己也充当销售员、财务和宣传部长。在不健全的创收分配政策和行政管理体制下,年轻律师以独立为荣,以“搭伙“为耻,渴望“独当一面”,难以意识到合理组织架构下,成建制的律师团队将发挥更大的功效,综合生产力会得到更大提升的事实。
因此,我粗暴的在这篇文章中提出我的一个设想:让律师的工作回归到案牍之中,让律师团队成为具备多方面专业人员的综合性商业实体、能应对复杂态势的法律服务承包商。
律师不仅仅是手艺人,要的不仅仅是“精雕细琢”的工匠精神。它需要的是体系化的协同办案机制、针对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宣传政策和扩张机制、能最大限度吸引所有团队成员围绕共同目标进取的分配制度——个体的顶尖技术,只有在团队中才能被最大化、最高效的利用……而距离这个目标,我们还要走非常非常远的路。
社会律师本质上是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因此客观上被经济规律所影响着。
谁能最快的顺应经济规律、适应市场形势,谁最能在商海中辨识方向、变革生产力,那么谁将拥有未来的市场。
可以想象,在未来,拥有完整的宣发系统、财务及人事系统,乃至公关系统的律师团队,将占领压倒性比重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
这并非是令人激动或令人恐惧的妄想,因为那就是在未来会发生的事情。当这一商业实体发展到一定规模、一定阶段的时候,它便成了可以处理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危机公关等一系列问题的危机对策服务承包商,不断地提升、变革生产力,实现更高的价值。
结尾:
本文仅为我对“律师行业是否已经陷入内卷”一问题的个人看法,仅代表个人幼稚、初级、不成气候的观点。在未来的工作里,我也会不断地结合我自己的所见所谓,去思考、探索这个问题,并得出(可能是新的)结论。
为什么我认为律师行业还未陷入内卷?
首先,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不断修改、日新月异的法律制度使得永远有“新的领域”和“新型业务”等待着执业律师开采。另一方面来说,国人逐渐从“遇事找关系”的传统思维过度到“遇事走法律程序”的阶段,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而国家也采取各种政策,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走司法途径解决民间纠纷,认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式来刺激对刑事律师的市场需求。
此外,随着新型经济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的层出不穷,刑事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法律素养越来越高,社会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执业律师需要探索的世界、还需要走过的“山和大海”将越来越广阔。
最后,律师团队的组成、运作模式仍有较大的升级空间。在未来,律师团队不仅仅是“律师办案小组”,而是具备综合性专业人才的危机对策服务承包商,具有极高的生产力和对策能力,而距离这一个目标,我们还有着非常远的一段路要走。
以此来看,律师行业恐怕远未达到内卷的程度,甚至短期内也不会卷——但这并不代表律师行业的竞争就不残酷。在这个行业当中每天都会有人被淘汰,就像奥运会竞技比赛一样,每一场比赛都会有人赢,有人输,但是没有人会认为一场竞技比赛是内卷。
这还不是最后的斗争,但我们仍然要团结起来期待明天。律师行业的未来,就一定会实现。
(本文完)
律师行业“内卷”了吗?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先作个声明:这篇文章的观点仅代表本人目前的观点,至于以后会不会改变对行业势态的判断,那就等以后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