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8点,一名4岁男童在小区泳池的儿童池游泳时,被发现在成人池中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坪山招商花园城小区,据男童父亲刘先生介绍,29 日晚上 8 点多,其妻子带着小孩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一时没注意,导致小孩进入成人泳池,被其他业主发现时,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介绍
2017.07.30
刘先生一家是安徽人,搬到招商花园城小区不久。其介绍,那天晚饭后,其在家陪着母亲和大儿子,妻子则带着 4 岁的儿子天天(化名)到小区南区的游泳池游泳。其介绍,购买的是该小区二期的房子,处于小区的北区;而南区系小区的一期,小区的游泳池便处于一期南区内。
儿童泳池位于泳池大门的左手边,而成人池则位于右手边,其中成人池最深处为 1.65 米,二者之间有一堵不高的墙作为隔离带。而在泳池的大门口张贴着不少告示,其中一张写着 “儿童入池,须成人看护”。此外,泳池门口还张贴着经营方的资质证明及泳池救生员的岗位资格证等证明。
小区游泳池不大,分为儿童池和成人池两块,但两块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分隔带。刘先生带着大儿子在成人池游泳,而其妻子则带着天天在儿童池,“妻子坐在岸边,然后天天进水游泳了。”
其介绍,当时儿童池内有 20 多个小孩,泳池周边也有救生员。游了一会儿后,其突然听到泳池内传来喊叫声,“听着说有人溺水了,我过去一看,原来是天天”。当时天天是被小区游泳的业主救到岸上的,地点位于成人池。
在天天被救上岸后,刘先生发现,其面部铁青,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泳池工作人员及业主迅速拨打急救电话,并对天天进行相应的急救措施,有业主马上对天天进行人工呼吸。刘先生称,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抢救,宣布天天已经溺亡。
小区物业方招商局物业公司一名刘姓负责人介绍,小区泳池已承包给深圳市邦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于今年 5 月份正式开业。而刘先生提供的一份由小区物业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则显示,物业方于 7 月 20 日巡查时发现,泳池现场缺一名救生员,已经要求经营方 “尽快补员一名,并持证上岗,否则将给予罚款处理。”
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已介入事件调查,公司也在进一步核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律师说法
溺水事故该谁来担责?
对此,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张雪云律师表示,首先我们要明确在这起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都有哪些?
在本案中,分别是泳池的所有权人小区开发商、泳池管理者小区物业公司、泳池经营者深圳市邦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邦达公司”)以及小孩的父母。
对于泳池的所有权人小区开发商而言,国家对于建设泳池有严格的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人工游泳池须配建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足够的水池扶梯,沉淀吸污设备或者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排水口的安全防护网,应付开放夜场须有的足够的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浅水区水深不能超过1 .2米等。开发商若未证明其已按上述国家标准进行建设,亦未对人工游泳池这一单个项目进行验收的话,作为涉案游泳池的所有者,若将尚未经过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游泳池交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则其存在过错,应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泳池管理者小区物业公司在对涉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在开发商未移交相应材料证明游泳池已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将游泳池出租给他人经营,也存在过错,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泳池经营者邦达公司而言,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其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同时还要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而本案中邦达公司缺少一名救生员,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在小孩过成人泳池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对于小孩的父母而言,其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孩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小孩过成人泳池并阻止他,即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值班的救生员虽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小孩过成人泳池,但由于其受雇于邦达公司,其行为我们称之为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及邦达公司承担,小孩的父母并不能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在邦达公司承担责任之后,若该救生员存在过错,则邦达公司可以向其追偿。
深圳四岁男童泳池溺亡,家长和救生员就在旁边,该谁来担责?
作者:张雪云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7月30日下午8点,一名4岁男童在小区泳池的儿童池游泳时,被发现在成人池中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