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杭州实名曝光一批“色狼”,侵犯隐私了吗?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杭州市政府在网上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的信息,主要是针对在地铁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者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决定: 比如姚某在地铁上行扶梯位置,用手机偷拍女生的裙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被地铁公安罚款500

近日,杭州市政府在网上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的信息,主要是针对在地铁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者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决定:
比如姚某在地铁上行扶梯位置,用手机偷拍女生的裙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被地铁公安罚款500元。

比如章某某连续3天在地铁上猥亵女性乘客,被地铁公安处罚拘留13日。

那么,公开被处罚人姓名,是否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该办法还规定: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政府网站上仅公布被处罚人名字,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做法,未超过必要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进行公开,但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情况除外。
本事件中,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可以安抚人心,警示类似行径人员,预防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能让社会公众准确辨识“色狼”,进而杜绝“色狼”再次走进人群猥亵、骚扰他人。
所以,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公开,且并不会对“色狼”的个人隐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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