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保护八问八答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答一 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问答一
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问答二
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妇女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问答三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问答四
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与生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问答五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应当如何寻求救助?
(1)就近求助。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报警。公安机关24小时接受报警求助,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若受伤,可以要求警察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3)要求公安机关告诫施暴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若家暴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依法拘留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
(4)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禁止实施家暴外,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5)寻求临时庇护。被迫离家出走的妇女,可以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6)申请法律援助。若需要法律服务,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如果起诉,可以要求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问答六
如何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问答七
如何维护女性生育权?
(1)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国家鼓励生育,也同样给予女性选择不生育的自由,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进步之处。且女方单方面选择不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2)男方在特殊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旨在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对于女性而言,这条法律在于保护而绝非禁锢。此时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3)无差别享受产假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除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难产、多胞等),女性职工可以享受额外增加天数的产假。且我国产假实行强制允许制,即只要女性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就可以无差别地享受这一福利。
(4)孕期不得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否则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5)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对女性的关照和尊重。
问答八
如何保障女性的继承权?
(1)出嫁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2)丧偶儿媳享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