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附再审实务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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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当事人提起再审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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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当事人提起再审能否获得支持?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个法律程序问题,更涉及到法律实体问题,笔者通过以下五个案例,详细梳理法院在不同时期的裁判思路,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
裁判规则梳理
裁判主旨: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否定当事人绕过审级的常规救济程序(二审)而直接利用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的权利。
具体阐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类似问题已经做出过几乎完全一致的裁判说理,说明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已经达成了共识。
最高法院在这一总体裁判主旨框架下,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判理由及处理结果略有不同。
裁判规则1: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缺乏再审利益,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缺乏再审利益。具体而言: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终278号民事判决,驳回卢蓉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谦权利的判定,故王谦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王谦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王谦与卢蓉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2017年07月27日]
裁判规则2: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与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2016年11月28日]
裁判规则3:法院仅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案件二审上诉期间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法院认为:法院仅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案件二审上诉期间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具体而言,本案辽宁高院发回盘锦中院重审,盘锦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贺昌并未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辽宁高院二审仅审查上诉人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现王贺昌申请再审提出的“1.撤销辽宁高院(2013)辽审二民再终字第3号涉及王贺昌应缴税款部分民事判决;2.改判建业公司返还多扣税款88,854.73元;3.退货款16,656.00元应从建业公司应付工程款中调增;4.对2、3项诉求合计90,510.73元款项从工程交付之日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等再审请求,应当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王贺昌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王贺昌与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盘锦华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11号,2014年02月27日]
裁判规则4:尊重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再审申请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东骏公司在一、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东骏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
——《姚佰宙、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2019年05月31日]
裁判规则5:当事人规避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等不法目的,再审申请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规避了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南充农商行并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南充农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规避了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2020年05月27日]
实务建议
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我们发现,尽管未经上诉的案件能否再审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此种情况下,再审申请不应获得支持。对此,熊少虞律师观成诉讼团队特别提示:
1.“行正途”,保障审级利益。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积极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2.“走大道”,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巧维权”,把握法律主旨,维护合法权益。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因此,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一,对象适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需要注意两点:一,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只有四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即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第二,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审事由,我们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以下六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轻微瑕疵或者被称为无害性瑕疵并不包括在内。该类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④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⑤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⑦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在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存在不法行为四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第四,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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