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翟连带律师在宏尚所大会议室开展《“出嫁女”的相关权益保护问题》培训讲堂。
在农村经常流行这样一句古话:“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甚至还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重男轻女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对于女性朋友而言,一旦结婚出嫁了,一切对于女性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了,比如一些分红福利、拆迁补偿等等。
本期培训翟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和研究,首先提出几个问题,引起青年律师的思考:
1、出嫁女是否还享有分红及福利?如果已迁出户口,是否还享有?
2、出嫁女的子女迁入其户口的,是否也应享有分红或福利?
3、如何确定是否属于股东?以户口、婚姻还是以什么标准?

讨论完毕后,翟律师给青年律师做了总结:
1、根据股东资格界定日确定是否属于股东,享有股东分红及福利等相关权益,与是否出嫁,以及是否已迁出户口无关。
2、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股东依法娶入的妻子、入赘到纯女户股东的男方、股东按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以及股东依法收养的子女等新增人口不再无偿配置股权。
3、有关“出嫁女”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对该村履行监督、指导义务,由政府责令改正。
最后翟律师通过案例生动形象地讲解“出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考量标准:

综合以上因素分析,“外嫁女”享有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可以理解归纳为:1、“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外出务工等情形)+2、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3、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4、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
“出嫁女”的相关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翟连带来源: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17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翟连带律师在宏尚所大会议室开展《“出嫁女”的相关权益保护问题》培训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