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今年是抗美援朝战争爆发70周年。为纪念伟大的抗美援朝战争,《跨过鸭绿江》《长津湖》等一系列优秀影视剧火爆荧屏,让我们更加了解70年前爆发的那场战争中,像“冰雕连”那样的最可爱的人是何等地悲壮!然而,正在国人热烈讨论“冰雕连”、向其致敬之际,竟然有人对志愿军战士出言不逊,在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刑法对此必须亮剑,严惩诋毁者!
致敬冰雕连
随着电影《长津湖》在国庆期间热映,国人被中国人民志愿军不畏牺牲、誓死卫国的精神深深地感动着,掀起了一股缅怀志愿军烈士的热潮。“冰雕连”已然是抗美援朝战争中不可磨灭的符号,亦是志愿军捍卫祖国和人民利益、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象征,值得国人永远怀念。向“冰雕连”致敬!
严惩诋毁者
牺牲的志愿军烈士,他们用行动换得了每一位国人的尊敬!然而,网络世界里却有极个别人,对我们崇敬的志愿军英雄进行恶意诋毁!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诋毁者罗某平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活在人民心中的志愿军英雄,岂容被恶意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新增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公众平台上公然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严重侵害了志愿军烈士的名誉、荣誉!这是对国民民族感情的公然挑战,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罗某平的行为已俨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实,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已足以对网络上恶意诋毁英雄的行为进行规制。本案中,罗某平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有辱英雄的言论,是对人民感情的公然挑战,触碰了基本的道德底线,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网络社会秩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只不过,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理本案,更能彰显刑法的惩治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诋毁英雄行为,司法机关要勇于亮剑,严惩诋毁者!
致敬“冰雕连”,严惩诋毁者
作者:肖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新闻背景 今年是抗美援朝战争爆发7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