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VS加班?你分得清楚吗?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摘要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安排部分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值班,用人单位仅仅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支付或支付少量的值班费。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安排部分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值班,用人单位仅仅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支付或支付少量的值班费。劳动者却认为,值班行为也付出了劳动,在劳动法上没有“值班”这一概念,也没有规定劳动者值班可以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值班期间的加班费。由值班引发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那用人单位在员工值班后,是支付值班费还是支付加班费呢?
要搞清楚员工值班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首先应该了解值班和加班是否有区别。
当前虽然法律详细的规定了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但并没有对员工的加班行为作明确的定义,作为日常实践中的通常解释应该是:加班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延续,工作内容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即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开展本职工作。值班是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的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等,期间可以休息。显然值班相对加班,劳动强度低,不是从事本职工作,主要起到有人值守的作用。所有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发放值班费的时候可以由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方法执行,可以区别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的时候,不能把本应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定义为值班以规避加班费的发放。例如,物业公司的保安在夜间巡查期间应属于从事本职岗位的正常工作,如果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应该属于加班而不是夜间值班。而处于管理岗位的员工按每月一次的夜间值班,不是从事本职工作,而是处于夜间待命状态,仅仅起到值守的作用,应该属于值班,可以按值班费予以发放。
附:案例
【案情概要】申请人林某于2011年8月到被申请人某小学从事数学教学工作,系编制外人员,与学校签订了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同于2013年7月15日到期。林某在校工作期间,一直按照学校要求在上班前参加班级早自习,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突发问题。学校按照惯例,按月支付林某早自习费150元。聘用合同到期后,学校与林某终止了聘用合同。后林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小学支付早自习期间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认为,林某早自习跟班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不同于其作为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教学工作,故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要旨】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作,属于值班,不作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
【案例点评】对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区分,主要是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是不是从事与原有工作职责没有关联、或与原生产岗位不相延续的工作内容,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在具体案件中,应从单位有没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两方面来考虑。本案中,学校有规章制度要求教师参加学生早自习,从而维护班级秩序,保障学生安全,并按月支付相应费用。林某早自习跟班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不同于作为教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应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应认定为值班,故对其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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