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违反限制高消费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柴某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9‰,借款期限为12个月,柴某、贾某某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及担保人都未能及时偿还,以致贷款逾期,故贷款人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执行人员发起网络查询,后又进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在常态化查控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贾某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违反规定于2023年1月份经“特殊途径”加价购买了从西安前往广西、云南后返回榆林的飞机票。掌握线索后案件承办人立即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贾某某到庭,铁证之下被执行人承认其乘坐飞机游玩的事实。被执行人在得知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时,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将本案欠款偿还完毕。
对于贾某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神木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执行理念,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贾某某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贾某某缴纳了全部罚款。
典型意义
“限高令”既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也是倒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本案中,神木市法院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相结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约谈教育,让其认识到故意躲避执行的严重后果,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乘坐飞机游玩?休想!
作者:神木法院来源:神木法院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违反限制高消费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柴某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