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近年来出现了大幅上升。机动车的普及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给社会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遏制酒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此后,针对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大家都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是囿于对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理解不够全面,还是有不少人一不小心触犯了刑法,造成终身的悔恨。本文旨在指出大家对危险驾驶罪容易出现的认识误区,普及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大家提高自律意识,远离危险驾驶行为。
误区一:醉酒后在小区内驾驶很短的距离不是危险驾驶行为。
A是一位企业老板,平时有司机为他开车,所以从没有想到自己会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日,与朋友酒后,A由司机驾驶车辆行驶至其小区门口,但其因琐事与司机发生口角,后司机弃车而去将车辆停在小区门口。A认为司机已经开到了小区门口,自己驾驶车辆开回家只是小区内的一小段距离不会违法,为了省去叫代驾的麻烦,A直接自己坐上驾驶座将车辆开回家。这一幕被A的司机看到并报警。随后,警察来到A的住处,经检测,A当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ml。后法院判决A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A不但让自己身陷囹圄,而且影响了自己企业的社会形象,耽误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A后悔不已,并认为是出于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错误认识导致自己疏忽大意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住宅小区内的路段,虽然在普通人认识上与小区外的公共道路有不同,但无论车辆进出小区是否收取停车费用、是否需要进行车辆登记,只要小区内路段具有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特征就属于道路,不允许酒后驾驶机动车。
误区二:醉酒后在停车场内移动车辆不是危险驾驶行为。
B醉酒后,在停车场内移动车辆,但尚未驶离停车场。因B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擦而被民警查获。经检测,B当日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接近170mg/ml。近日,B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B在公共停车场这一公众通行区域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行为。因停车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且B醉酒程度严重,故B犯危险驾驶罪。该案给了我们很好的警示,若酒后需要在停车场、广场等处移动车辆,一定要请没有饮酒的、具有驾驶资格的人代劳,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误区三:超载只是多搭载几个人不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前,一些机动车驾驶人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多搭载一些乘客而严重超员载客运输,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C是一名幼儿园校车司机,驾驶非营运核载7人的小型面包车为学校接送学生。某日,C驾驶该小型面包车实际搭载20余人,被民警查获。参考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第一条,“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可以立案侦查。同时,C虽未取得营运许可,但不影响C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只要C实际从事旅客运输,发生了本案的超载情形,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故C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为了逃避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行为人在严重醉酒后、被民警查处时,往往会逃避、拒绝配合调查甚至阻碍公安机关检查,有的与执法人员发生推搡甚至肢体冲突;符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又涉嫌妨害公务罪,应以妨害公务罪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希望本文能给与大家警示,正确认识危险驾驶行为,并远离危险驾驶行为,避免害人害己。
你会危险驾驶么?——纠正认识误区,远离危险驾驶行为
作者:王媛媛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近年来出现了大幅上升。机动车的普及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给社会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