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上周末,网络上一个视频被大量转发。视频中的事件发生在北京地铁十号线的列车上,一个青年男子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两名女子进行辱骂,在女子拿起手机准备报警时,公然抢走女子的手机,并继续辱骂,在地铁到站即将关门之前,男子将女子推下地铁,并将手机一并扔了出去。令人心寒的是,整个过程中,车厢里的所有乘客全部无动于衷。
3月5日凌晨00:41,歌手薛之谦转发了这段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凌晨1:14,疑似视频中出现的男子通过微博为自己辩解。

感叹于大V强大的号召力和热心网民们的影响力,早晨6:42分,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微博“平安北京”发出情况通报。

3月6日,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此次事件处理结果。

01
当罪,当罚?
事件发生之初,很多网友指责视频中的男子是“人渣”、“谋杀”、“抢劫”,加上警察蜀黍的介入,笔者也很好奇这名男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对于男子在地铁上对两名女性进行辱骂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个人声誉,侮辱行为要具有“公然性”,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一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笔者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基础,了解了其中涉及侮辱罪的103份判决书,涉案行为只是公开辱骂的有6份,其中3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另外3份因被告人的辱骂行为导致他人自杀致死或自杀未遂,属于“情节严重”,判决为侮辱罪。就本次事件的实际情况,显然难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并且侮辱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自诉人提起自诉才予追究。
其次,对于男子抢夺女子手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抢夺罪。无论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都强调一个重要的主观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本次事件中,男子夺去女子手机,主要是为了阻止女子打电话报警或者求援,他本人强调,只要女子下车就把手机还给她,随后也确实将手机扔下车,并没有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最后,对于地铁门即将关闭的提示音响起后,男子将女子推下地铁的行为,有网友指责“如果地铁门早关闭一秒,就是谋杀”、“他的行为无异于故意伤害”,那么当真如此吗?
故意犯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需要确定男子明知他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希望”表现为一种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放任”通常被理解为,面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实施者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阻止,而是听之任之自然发生。
综合本次事件中男子的诸多表现来看,男子当时的举动主要是为了让女子下车,一方面摆脱女子的追问和纠缠,结束争吵,另一方面发泄自身的怨气和不满,不具有伤害女子的主观意图,或者说他完全不希望对女子造成生命或身体健康上的任何损害,以故意杀人未遂或故意伤害未遂责难男子,未免有失偏颇。
相信我们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生活经验,在地铁门关闭提示音响起后急急忙忙跳上车,虽然存在地铁门关闭而被挤住的危险性,但我们仍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从这个角度看,男子在主观上更接近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存在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过失犯罪亦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情况,难以认定视频中的男子涉嫌犯罪,但正如北京警方处理结果,其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作为一个十七岁的未成年人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被执行拘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02
冲动是魔鬼
在地铁上被人要求扫码这种事,相信我们很多人都遇到过,当你不愿作出回应时,拒绝就好,戴上耳机,低头看手机,不闻不问,不做任何表态,很快她们就自觉无趣离开。地铁上有那么多人,为什么偏偏是这个男孩与人发生激烈冲突?
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个人性格决定的,一个冲动易怒的人,随时有可能因为一件小事作出非常不理智的举动。
因为一块钱引发的武汉面馆杀人案刚刚过去不久,因为几句口角引发的大兴摔死女童案也历历在目,到底还需要多少血的教训,才能教会大家理性与克制,到底还需要多少悲剧,才能唤醒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03
不出门的网民与不上网的路人
涉事视频被歌手薛之谦转发后,事件迅速发酵,微博评论一边倒的指责男子,更有网友表示如果自己在现场一定会如何如何。
相比事发当时整个车厢乘客的冷漠,我想起来之前流行的一句话,到底是路人从来不上网,还是网民从来不出门?
在网络中做键盘侠的成本很低,在现实中见义勇为的成本却太高,网络的非实名制,使得发表言论的风险几乎为零,敲敲键盘、点点手机,你可以义愤填膺、摇旗呐喊,彰显你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性懦弱和自私的一面却会暴露无遗,人人都怕惹火烧身,更怕做了英雄还要“流血又流泪”。
诚然,此次事件中的两个女孩本身是有责任的,但是没有人知道,下一次会不会有两个女孩无缘无故受到侵害,也没有人知道,下一次被伤害的会不会是你。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上周末,网络上一个视频被大量转发。视频中的事件发生在北京地铁十号线的列车上,一个青年男子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两名女子进行辱骂,在女子拿起手机准备报警时,公然抢走女子的手机,并继续辱骂,在地铁到站即将关门之前,男子将女子推下地铁,并将手机一并扔了出去。令人心寒的是,整个过程中,车厢里的所有乘客全部无动于衷。
3月5日凌晨00:41,歌手薛之谦转发了这段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凌晨1:14,疑似视频中出现的男子通过微博为自己辩解。

感叹于大V强大的号召力和热心网民们的影响力,早晨6:42分,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微博“平安北京”发出情况通报。

3月6日,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此次事件处理结果。

01
当罪,当罚?
事件发生之初,很多网友指责视频中的男子是“人渣”、“谋杀”、“抢劫”,加上警察蜀黍的介入,笔者也很好奇这名男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对于男子在地铁上对两名女性进行辱骂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个人声誉,侮辱行为要具有“公然性”,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一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笔者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基础,了解了其中涉及侮辱罪的103份判决书,涉案行为只是公开辱骂的有6份,其中3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另外3份因被告人的辱骂行为导致他人自杀致死或自杀未遂,属于“情节严重”,判决为侮辱罪。就本次事件的实际情况,显然难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并且侮辱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自诉人提起自诉才予追究。
其次,对于男子抢夺女子手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抢夺罪。无论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都强调一个重要的主观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本次事件中,男子夺去女子手机,主要是为了阻止女子打电话报警或者求援,他本人强调,只要女子下车就把手机还给她,随后也确实将手机扔下车,并没有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最后,对于地铁门即将关闭的提示音响起后,男子将女子推下地铁的行为,有网友指责“如果地铁门早关闭一秒,就是谋杀”、“他的行为无异于故意伤害”,那么当真如此吗?
故意犯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需要确定男子明知他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希望”表现为一种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放任”通常被理解为,面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实施者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阻止,而是听之任之自然发生。
综合本次事件中男子的诸多表现来看,男子当时的举动主要是为了让女子下车,一方面摆脱女子的追问和纠缠,结束争吵,另一方面发泄自身的怨气和不满,不具有伤害女子的主观意图,或者说他完全不希望对女子造成生命或身体健康上的任何损害,以故意杀人未遂或故意伤害未遂责难男子,未免有失偏颇。
相信我们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生活经验,在地铁门关闭提示音响起后急急忙忙跳上车,虽然存在地铁门关闭而被挤住的危险性,但我们仍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从这个角度看,男子在主观上更接近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存在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过失犯罪亦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情况,难以认定视频中的男子涉嫌犯罪,但正如北京警方处理结果,其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作为一个十七岁的未成年人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被执行拘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02
冲动是魔鬼
在地铁上被人要求扫码这种事,相信我们很多人都遇到过,当你不愿作出回应时,拒绝就好,戴上耳机,低头看手机,不闻不问,不做任何表态,很快她们就自觉无趣离开。地铁上有那么多人,为什么偏偏是这个男孩与人发生激烈冲突?
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个人性格决定的,一个冲动易怒的人,随时有可能因为一件小事作出非常不理智的举动。
因为一块钱引发的武汉面馆杀人案刚刚过去不久,因为几句口角引发的大兴摔死女童案也历历在目,到底还需要多少血的教训,才能教会大家理性与克制,到底还需要多少悲剧,才能唤醒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03
不出门的网民与不上网的路人
涉事视频被歌手薛之谦转发后,事件迅速发酵,微博评论一边倒的指责男子,更有网友表示如果自己在现场一定会如何如何。
相比事发当时整个车厢乘客的冷漠,我想起来之前流行的一句话,到底是路人从来不上网,还是网民从来不出门?
在网络中做键盘侠的成本很低,在现实中见义勇为的成本却太高,网络的非实名制,使得发表言论的风险几乎为零,敲敲键盘、点点手机,你可以义愤填膺、摇旗呐喊,彰显你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性懦弱和自私的一面却会暴露无遗,人人都怕惹火烧身,更怕做了英雄还要“流血又流泪”。
诚然,此次事件中的两个女孩本身是有责任的,但是没有人知道,下一次会不会有两个女孩无缘无故受到侵害,也没有人知道,下一次被伤害的会不会是你。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