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三期下来,谐说板块结合时事热点大话法律问题的风格引来了安理青年才俊们纷纷投稿,上期小丁律师游玩中分析时政,本期小王律师追星中辣评因果。国外偶像纷纷登陆以抢占中国广告份额,甚至可以说是刀光剑影暗潮汹涌。“为何铺天盖地都是酷似小沈阳的都敏俊?”“都敏俊你酱紫红,你们总统知道么?”个中缘由且听小王律师为您一一道来。
广告代言是娱乐圈内“公认“的最易赚钱方式之一,随着《来自星星的你》热播,“都教授”--金秀贤已成为家喻户晓的韩国“星星”,随之而来的便是这位“都教授”在中国大陆的频繁代言。据网友统计,金秀贤目前已在中国拍了35个广告,全面覆盖电视、公交、地铁、餐厅、影院等公共场所,代言内容涵盖了饮料、巧克力、服装、鞋子、蛋糕、矿泉水、数码产品等。还有诸如全智贤、李敏镐等韩国“星星”都携韩剧之风频繁在大陆广告代言。韩国“星星”为何爱来中国代言淘金呢?除去市场利益因素的驱动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呢?笔者将试着从韩国“星星”在其本土代言和大陆代言的不同际遇来说说中韩对广告代言人规制的差别之处。
一、 韩国“星星”本土代言约束多、处罚重
(一)事前有防范----广告预审制度
在韩国本土,有着一个叫做韩国广告自律审议的机构。这个机构成立于1992年,由1个制订审议标准的委员会和3个审议委员会构成。每个审议委员会由来自不同领域的7位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对电视电台广告、大型广告牌以及报刊杂志广告进行审查。韩国的电视广告需由该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此外,该机构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责令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处理。
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由于实施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广告代言人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拒绝虚假宣传”----韩国“星星”重声誉
由于韩国国内演艺市场有限,明星之间竞争激烈,明星们对待做广告慎之又慎,在广告中通常只是露个脸而已,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证。韩国“星星”的自律也保证了他们拒绝“虚假宣传”,因为他们深知自毁名声后将很难有机会东山再起。
(三)事后有制裁----处罚力度大
除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悬在“星星”们头上的利剑之外,巨额的罚款、甚至刑事责任更是起到震慑作用。如据2014年10月8日韩国《亚洲经济》的报道,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于当日发布消息称,通过对韩国《化妆品法》的修订,将严打涉嫌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广告。目前,相关的修订案已递交韩国国会司法委员会。根据韩国现行的《化妆品法》,涉嫌化妆品虚假宣传的责任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面临最高1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7万元)的罚款。修订案则主要对服刑年限和罚款金额进行了重新规定。法案通过后,将被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8.8万元)的罚款。此外,法案还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在3年以内再次触犯《化妆品法》,将面临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产品销售价格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韩国 “星星”大陆代言约束少、赚钱多----速来
(一)事前审查形同虚设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了广告审查机关有权对利用媒体发布的商品广告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审查的广告进行审查以及对广告主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必须审查的广告范围是有限的,如药品、食品等级有限领域,并且广告审查的标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无细则性文件。诸多因素和原因导致广告审查往往流于形式。
(二)事后约束少
我国当前约束商业广告行为的基本法就是1995年施行的《广告法》,但《广告法》并未将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纳入该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在其第38条中仅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责任作出了连带赔偿的规定,并未涉及广告代言人。 但随着近年来虚假广告产生的社会危害,人们开始关注广告代言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其在获得巨额报酬的同时,是应对其虚假代言承担一定的责任。特别是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其第55条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率先在我国实现了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适用的范围仅在食品领域的广告代言,也突显了适用的局限性。此后,2014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适用领域延伸至药品领域。
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制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其第45条第2款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突破了生产领域的适用限制,对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作出了更宽范围的规定。但仅在“生活消费”领域限制广告代言人还不足以产生对广告代言人的全面规制。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现有法律法规条文就明星代言所涵盖的领域并不全面,义务性规范很少。加之我国对广告发布的事前审查制度尚不完善,行业内部也没有权威的自律性组织。韩国“星星”与其纠结着韩国本土代言的各种规制方式,不如选择一个市场大、约束少的地方来代言。
三、趋势预测----未来韩国“星星”中国代言也需慎重
(一)拟引进 “广告荐证”制度
2014年8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第2条中引进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其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修订草案》第39条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给了广告代言人一个法律术语,即“广告荐证者”。这些规定如果能够通过,就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需先亲身“试用”,不能在广告中随意叙述与夸张。
(二)应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以此来降低虚假广告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广告发布机率,严格预审制度的确立,是预防不合格广告的极好屏障。
(三)全面连带责任将确立、事后制裁会加重
根据《修订草案》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了顺应全面规范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趋势规定了其连带责任外,对违法经营者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四)明星应加强自律、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商演、广告代言是娱乐圈内“公认“的最易赚钱方式,关于明星代言涉及广告虚假宣传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利益与信誉之间,各商家和明星更乐于追着利益跑。除了法律规范的完善之外,还提高明星自律性组织的权威,强化明星的广告自律。
如果《广告法修订草案》的上述内容能够获得通过,虽然它还不足够完善,但是,至少“都教授”们今后再选择在大陆代言时就得仔细斟酌了。
参考文献:
1、《品牌中国周刊》,第2009年4月8日期
2、中国新闻网相关报道,2014年10月8 日
3、云剑,《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新闻界,2011第14期
4、孙山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研究》
5、曹永清,《关于明星虚假代言法律责任的若干思考》。
小王律师小科普:
广告代言不仅仅是明星一个人的事儿,更重要的是,这是粉丝们发挥实力的战场。被称为“实力与美貌”兼备的ftisland主唱李弘基被选定为韩方洗发水「吕」的形象代言人后,pri在试用后纷纷发声要购买来支持自己的偶像。前段日子“caffee bene”将代言人更换为金秀贤的行为曾使部分“鳗鱼”产生了抵触情绪。
1、pri为ftisland官方粉丝团的简称。
2、“caffee bene”之前的代言人为韩国艺人张根硕,张根硕的内地粉丝团称为“鳗鱼”。
韩国“星星”为何爱来中国代言淘金
作者:王欣来源:安理律师

引言:三期下来,谐说板块结合时事热点大话法律问题的风格引来了安理青年才俊们纷纷投稿,上期小丁律师游玩中分析时政,本期小王律师追星中辣评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