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孩子是你生的就可以随便打么?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正常的八岁孩子应该过着怎样的生活? 最天真烂漫的年纪,或许正享受着爷爷奶奶的宠溺,或许正在爸爸妈妈怀抱里撒欢,应当不知世间险恶,应当没有近愁远虑。

正常的八岁孩子应该过着怎样的生活?
最天真烂漫的年纪,或许正享受着爷爷奶奶的宠溺,或许正在爸爸妈妈怀抱里撒欢,应当不知世间险恶,应当没有近愁远虑。早上在爸爸殷切希望的目送下走进校园,下午放学后回家享受着妈妈做的美味晚餐,一家人其乐融融。
可是深圳一八岁女孩妞妞(化名)却有着另一种令人揪心的命运。网传4分多钟的视频中,她4次遭爸妈的残忍殴打。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妞妞的父母经常不分青红皂白地就扇女孩耳光、掐脖子、拉扯头发,摔倒在地后,也只是默默爬起,扎好头发,坐回凳子上继续写作业。父母似乎根本不在乎自己下手重不重,打的似乎是一个不会疼的布娃娃。
妞妞全程的冷静真让人心疼啊,发生的这一切似乎与她无关,或许她是被打麻木了,已经习以为常,或许她以为这就应该是她的命运,从来没有想过反抗。
网络爆料后,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宝安区妇联已经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警方告诉我们女孩没有明显伤痕,或许因此,没有人告诉我们,应当如何处置她的父母。
当我们最信任的父母伤害我们时,弱小的我们可能无法自救,国家责任理论告诉我们,让公权力干预是国家的职责!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的一项举措,虽然对实施家暴者有一定的威慑力,却因为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作用非常有限。法院只不过是做出一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告诉施暴者,“你以后不可以打人了,不然要拘留你,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说到底,在如妞妞这样“没有明显伤痕”的情况下,法院对她的父母依然只能是警告。
如何让妞妞像其他所有这个年纪的小朋友一样,走上正常的生活轨迹?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监护行为规范不足的现实,结合域外经验,笔者提出,至少,我们应当做到:
第一,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受到监督
网传视频中的父亲对爆料人说:“关你屁事,我打的是我女儿!”他从来没有觉得孩子与他是平等的个体,正是这种“孩子是父母私人财产”的封建遗毒思想,才让孩子成为某些父母发泄情绪的工具。
要让监护人知道,孩子是你生的,但是也不可以想打就打,管教孩子不是你家的私事,你应当履行你的监护职责,但是也不可胡作非为,你的行为是有人监督的。在德国,有监护监督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在遭受监护权侵害时,及时得到救济。监护监督人必须在监护人以外选任,例如青少年福利机构。监督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所有监护人违反其监护义务的行为。在日本也有类似规定,监督人有义务防止监护人做出违背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此外,与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人,如妻(夫)、父母、兄弟姐妹等,不能成为监督人,防止偏袒、纵容和包庇。
我们也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的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选定个人或者国家机构担任监护监督人,法律同时应赋予监督人相应的监督权利,随时询问权、查阅资料权、责令改正权等,并在监护人拒不改正时,履行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报告的义务。
第二,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观看国外影视作品时,我们经常羡慕美国成熟的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孩子被父母锁在家中做作业,邻居就会立即举报其父母限制孩子人身自由;邻居听到孩子哭声,会引来警察盘问;发现婴幼儿独自在车里,也会有人立即报警等等,这得益于美国各州的强制举报法,包括邻居、教师、医生在内的任何人,只要“有理由相信”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或忽视时,就应当举报,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妞妞被打肯定不是最近才有的事情,如果我国也有强制报告义务,就能早点被发现,公权力也能早点干预,解救无助的妞妞。尤其是国人有传统的不管别人家务事的观念,强制报告制度,更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有建立临时监护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采纳了学者的建议,将美国的“临时监护”制度纳入法条,即法院在确定新的监护人之前,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遭受侵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做出其他临时保护安排。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可以是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其他家庭或个人。
那么为什么妞妞没有被确定“临时监护”呢?这是因为法院只有在收到撤销监护权申请时,才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而区妇联只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有必要扩大“临时监护”的适用范围,像妞妞这种情况,长期受到父母虐待,法院应当组织听证会,如果听证会结果是父母对孩子有继续危害的危险,那么就应该安排孩子暂时脱离家庭,进行临时监护。
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父母,还有一种制度,叫“撤销父母监护权”。监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孩子应当履行的义务,但也会被受传统家长集权思想影响的父母认为是一种权利;对孩子来说,父母对她的监护权,是一种保护,也可能是一种伤害。对于那些利用手中权利伤害孩子,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父母,就应当撤销其监护权。
视频中,妞妞对于父母的打骂,不哭闹、不求饶、不反抗,很明显她是长期处于这样的虐待环境中,无论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监督监护机构也应当审查,是否要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
《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尽管法律有关于撤销监护权的明确规定,但是现实中,事情往往不恶劣到触犯刑法,就很难引起足够重视。而等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或起诉时,孩子身心往往已经受到了极其严重且难以弥补的伤害。
今年11月30日,倍受网友关注的渭南男童遭继母虐待案,宣告判决,继母孙小倩被判有期徒刑16年。而颅骨被虐待至75%损伤的鹏鹏,自2017年3月起,至今仍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状态。
年仅6岁的鹏鹏,面对恶魔继母,曾经怎样忍受着我们常人不能忍受的痛?
今年11月14日,无锡惠山生母虐童案在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开庭审理,生母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过。这位母亲长期虐待自己的女儿,用针扎、棍棒砸、开水烫、用手撕裂嘴巴、用铁衣架殴打、用手抠挖还未痊愈的腿根部伤口、阴部伤口、灌吃大便等方式进行毒打、折磨,无所不用其极。直到孩子9岁才被老师发现报警。
年仅9岁的她,是如何度过每一天如噩梦般的日子?
还有铜山区邵某对女儿性侵案,四川饿死男童案……
当这些令人发指的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断发生时,我们除了内心愤懑,还应当探究我们该如何做,才能救救这些孩子?
真的希望不要再等到事情发展到需要动用刑法来惩戒父母时,才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范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增设监护权监督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临时监护举措,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势在必行。
保护未成年人,让其健康快乐成长,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充满爱的世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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