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舟案甚嚣尘上,笔者通过公开途径的资料检索,全景透视其背后主体其相关风险,在法律人的视角审视“卖课+AIGC服务+网站”模式可能的法律风险。注意,以下分析不代表涉事主体确定的责任,均为责任可能性的探讨,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案情简介
自称清华博士的“网红”李一舟通过大量投放广告,以直播形式售出大量 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课程,但是对于课程的质量,部分消费者产生了异议,根据澎湃新闻网消息,目前,其微信小程序“每个人的人工智能课”中的课程内容已经无法查看(运营主体:杭州泛舟商务咨询工作室),相关课程在微信视频号的橱窗中已经下架,其课程中出现的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站(一舟智能)仍在运营当中。
该案中,采用的商业模式即“卖课+AIGC服务+网站”,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一方通过大量投放,然后引流,然后卖课,然后在课程中插入提供AIGC服务网站的链接进行二次转化。该模式为目前AIGC产业变现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下文中,笔者将以李一舟案为例,分析该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风险分析
对于李一舟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依据主体不同,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 可能的行政责任
第一,公开资料显示,一舟智能网站的运营主体为提示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的查询结果,目前没有查到该主体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备案信息,因此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第17 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22 条的规定,提示语科技(并非李一舟本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同时,如果一舟智能网站使用非法VPN 服务以 API 形式调用了国外大模型(如midjourney、chatgpt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 条、第14 条规定,经营者主体(提示语科技)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其直播间宣传内容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 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就是说,其课程内容是实际提供了相关 AI 工具的实操流程还是仅仅是对 AI行业进行了一个概览性的陈述决定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 条的规定,虚假宣传,可能为经营者(杭州泛舟商务咨询工作室)带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若造成损害结果,还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 可能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一舟本人及其小程序运营主体杭州泛舟商务咨询工作室,是否构成刑法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或者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提供的课程内容中是否涉及虚假交易的部分,根据目前的公开资料,笔者认为课程质量和课程价值目前很难作为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依据。
因此,构成上述犯罪比较困难。
3. 可能的民事责任
第一,是可能的侵权责任,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最新消息显示,一舟智能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AI 模型开源社区 LIBLIB社区的模型(如下图),该社区的运营主体系北京奇点星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官网为 liblib.art,截止到完稿日期(2024 年 2 月26 日),笔者在其官网中并未看见相关下图声明,同时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平台、B 站均未看见下图声明,同时,liblib社区网站中虽然标明了网信办备案号(110112129623601230015号),但是笔者并未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综上所述,一舟智能是否未经授权使用了 liblib 社区的大模型,liblib 社区运营公司北京奇点星宁科技是否确定发布了上述申明、甚至,liblib 社区本身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合规,均不能根据目前官方途径的公开资料确定,因此,一舟智能主体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存疑。
第二,是可能的违约责任,部分用户认为课程质量存在瑕疵,与广告介绍中的内容不符,消费者根据直播间中的广告才选择购买相应课程,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65条、502条、577条、578条,课程交付方(是否为“每个人的人工智能课”运营主体杭州泛舟商务咨询工作室,需要依据合同当事人名称条款确定)
可能因交付课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能的形式包括退还课程费用、赔偿损失等。
4. 最后
李一舟本人是否需要对杭州泛舟商务咨询工作室可能产生的金钱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李一舟系杭州泛舟商务咨询工作室投资人,而杭州泛舟商务咨询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 条的规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对于公司(杭州泛舟)可能产生的债务,李一舟可能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卖课+AIGC服务+网站”模式可能的法律风险
李一舟案中涉及到“卖课+AIGC服务+网站” 模式,为目前AIGC产业变现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笔者提醒,在该商业模式的运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相应风险。
本文参考资料
•刑法第266 条、224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465条、502条、577条、578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 条、56 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 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第17 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22 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6、17、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 条、第14 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答记者问_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第四批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_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
• liblib 社区官网:https://www.liblib.art/inspiration
•李一舟卖课小程序被封,AI模型被质疑侵权使用,可能被起诉
“AIGC服务+卖课+网站”模式的风险警示——全景透视李一舟案
作者:江山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李一舟案甚嚣尘上,笔者通过公开途径的资料检索,全景透视其背后主体其相关风险,在法律人的视角审视“卖课+AIGC服务+网站”模式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