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概念
(一)定义
(二)作用
(三)分类
二、风险
(一)商标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
(三)合同争议
(四)不正当竞争
(五)特殊行业监管风险
(六)商誉风险、舆情风险、伦理风险
三、合规
(一)在合作洽谈阶段
(二)在合作签约阶段
(三)在合作执行阶段
四、结语
五、案例
“雪入了编制,瑞嫁了豪门”、“感谢瑞幸让我喝上了茅台”,近期,蜜雪冰城与中国邮政联名邮政主题店、瑞幸与茅台联名酱香拿铁成就营销经典案例,联名方实现双赢。
走入豪门、门当户对、强强联合,如同美好的婚姻都是一样的甜蜜,而不幸的婚姻却千奇百怪的苦楚,品牌联名合作也会因授权、授权对价、授权期限、授权品类及授权产品之开发、推广、销售、分成等引发法律风险,尤其对知名品牌而言,联名一旦出现法律问题,相关方还将面临巨大涉法舆情风险。
一、概念
(一)定义
营销大师科特勒说:“在注意力稀缺和信息碎片化的时代,品牌需要为消费者创造Wow Moment(惊叹时刻)。”品牌联名,正是这样一种能创造“惊叹时刻”的商业模式,它指不同品牌合作打造创意新品,互相借助对方品牌影响力提升联名产品的价值和吸引力,以实现“1+1>2”商业效益的营销方式。
(二)作用
品牌联名可以实现消费群体的互推,吸引不同消费群体的注意力,增加产品的差异化和创新性,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实现资源置换、互利共赢。在联名模式中,两个或多个品牌之间共同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张。
(三)分类
整体性品牌联名;
成分、原料、零部件式品牌联名;
影视IP联名;
个人IP联名(著作权联名、艺术家肖像权联名);
知名IP联名(博物馆联名、知名景点联名)。
二、风险
(一)商标侵权
联名营销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就是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规范商标注册所有人自身行为,在这个范围内(核准、核定范围)其自身可以自由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由上可知,品牌联名双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超出核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需要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就算在产品上已经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能会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以上可知,常见商标侵权情况有:
不具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超越核准的适用范围授权,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未明确约定,成分、原料、零部件式的品牌联名一方在联名产品显著位置突出展示成分方的标识,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联名一方超出其商标核准注册范围去跨界使用其商标,可能因不规范使用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二)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在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佛山出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7054号)中,被告出众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网等使用几米、几米漫画进行联名合作等对其品牌进行宣传的行为,其中采用几米漫画形式重新创作漫画。法院认为,出众公司在未经某色公司或案外人廖某彬授权或许可,对某色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作品从事改编活动,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及授权加盟店铺在经营场所使用案涉侵权图案的行为侵害某色公司基于授权所取得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
另外,联名还可能产生其他知识产权侵权,如在专利权品牌联名中,在商品名称及宣传中未强调合作方名称或专利技术名称系对权利人或技术本身的指代,用以说明商品整体的技术特性,可能触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合同争议
在联名宣传活动中,联名方没有遵守合同约定,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展示,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并引发纠纷。
联名合同中,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授权的形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其中,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权利人)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除权利人及被许可人方有权使用外,第三方不得使用;普通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外,权利人仍有权授权第三方进行使用。实践中,有的企业可能存在希望联名方在本行业内只与自己一家联名合作的需求,此时双方便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中选择需要的授权形式,并遵守其交易模式。例如,取得普通授权许可的商家不应在宣传中采用“独家合作”、“独家授权”等表述,此要点也可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签订联名合同时,要注意联名授权方本身是否有合法授权。在付智丹与至高(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681号)中,原告、被告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授权原告采用Supremetea餐饮项目名称。法院认定该协议为《合作服务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并以被告未获得Supremetea”相关商标权利,宣称对涉案的“Supremetea”品牌宣传为“潮牌跨界、美国元素”构成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资源的欺诈。
(四)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其他品牌方存在联名等特定联系的,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是由于其具有与商标一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防止产生市场混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包装及装潢经过特定经营者的使用而取得知名度后,相关公众会将其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通说认为具有兜底性。也就是说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未予明确规定的时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对相关行为予以规制。
在IP联名(影视IP联名,著作权联名,艺术家联名,知名IP联名,如虚拟人物联名、游戏人物联名、博物馆联名,知名景点联名)中,有时候如果仅以著作权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面临救济不足的困境。如同人作品仅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点等作品元素,以著作权主张保护可能面临着独创性不足,或者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而导致无法受到有效保护;如游戏作品中,游戏界面、角色形象、游戏玩法规则、数值设定等内容很多时候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当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不能满足原告救济诉求时,权利人可以在主张著作权的同时,一并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特殊行业监管风险
食品、化妆品、烟酒产品、保健品等行业因存在特殊性,品牌联名面临行业监管风险。
1.食品类:联名生产食品,需取得生产许可;仅仅是包装品牌露出,不需取得生产许可,但须在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化妆品类:化妆品品牌联名,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还应取得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
3.保健品类: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烟酒类:生产酒类和烟草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销售烟、酒产品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
(六)商誉风险、舆情风险、伦理风险
除前述五类风险之外,品牌联名营销也可能触发其他涉法风险。
1.商誉风险:品牌是企业整体商誉的载体,品牌联名意味着是将联名双方的商誉直接捆绑到一起,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负面情况都将给合作方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双方品牌都承受商誉下滑的风险。
2.舆情风险:由于品牌本身的影响力,当品牌陷入负面法律事件之后,极有可能引发舆情风险。舆情信息在自媒体和社交平台相互交集,涉案敏感话题被广泛讨论形成热点,呈现几何式增长态势。
3.伦理风险: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品牌联名方违背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或者违反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将陷入伦理风险。虽然品牌联名的成功案例众多,但也屡屡出现低俗、诋毁、丑化他人、群体歧视、性别歧视等违背善良风俗的伦理事件。
三、合规
(一)在合作洽谈阶段
应该对准备双方或多方预计参与合作的权利基础进行确认。
在此阶段应当对著作权、商标等权利进行检索和分析,例如审查著作权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检索商标权属及核准使用范围等,品牌合作双方都应当完善联名产品的知识产权检索与布局。联名产品往往涉及两个品牌的跨界,为避免商标侵权风险,应提前在相应产品类别对联名品牌的商标、著作权、专利、商品化权益等进行检索,合理评估侵权风险。同时,相关的产品包装设计有可能会产生新的作品或专利,此时也应及时进行注册或登记,尽可能地赋予联名产品全方位的保护。
联名双方在合作之前,对联名双方的商标权属问题应当特别注意,尤其要核查、确定作为合作方是否具有适格的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主体资格;在合作之时,合作方要检查、督促注册商标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二)在合作签约阶段
明确商标、作品等权利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权利内容使用的限制等重要细节;进行商誉评估,以此为基础来约定合作过程中商誉损害的赔偿方式,尤其是赔偿的比例及范围;品牌联名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内容,例如包含各个品牌方元素的新logo或新IP,为推广而创作的物料等等,需要明确这些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方式、范围等;要明确合作商品或服务产生的产品责任应如何承担;因品牌联名一般会有明确的合作期限,故而需要考虑合作期满后,各方应如何处置联名商品存货等等。
相比普通的授权许可关系,品牌联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须明确约定授权使用的细节外,还涉及联名产品的设计及制作;联名产品的数量、销售方式、销售时间;宣传方式;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重点要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及侵权的责任承担;以及合作结束后对对方产品、品牌的约定,和对剩余产品的约定。
实施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知识产权权属基础,确保权利链条的完整性;
2.明确商标、作品、专利的许可使用范围和权利内容限制。可以双方约定商标许可的商品仅限于联名商品,即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进行使用,避免构成商标性使用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3.联名产品的设计可能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企业需注意约定新权利的归属、使用方式等问题;
4.联名产品的收益分配问题。在实践中,联名产品的收益分配模式主要有一次性许可、许可加后期收入、纯后期收入的分成模式,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成标准,合理分配收益;
5.剩余联名产品的处理。注意约定联名合作期满后库存产品的处理方式和消化;
6.联名双方需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售后服务保障、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7.保护商誉。联名双方可以增设道德条款,以便约束联名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负面事件而给另一方商誉造成损失的行为;同时约定损害赔偿方式。
(三)在合作执行阶段
对合作内容的创作、使用等进行及时的审查和监督,不应在合作协议许可范围之外进行使用。要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好的权利归属,针对新产生的作品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
在合作后期,要注意时间,及时推进合作物料的下线、库存产品的处理等工作。如果联名产品出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商标许可人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虽然跨领域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品牌联名合作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合作模式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会涉及更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在开展联名行动时务必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并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以此尽可能地降低相关法律风险。让品牌联名的方式真正做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让企业的销售业绩得到很大提升,可以让品牌联名双方实现合作共赢的美好愿景。
五、联名营销涉法案例
(一)司法案例
1.【缦彤旗舰店×哈万斯案】
2.【Snoopy×Peanuts联名案】
3.【“K-59×Supreme”联名案】
4.【“御茶家”×哈佛大学联名被损害声誉案】
4.方珍味小梅园×《刺杀小说家》联名直播
5.虚构美国潮牌“Supreme”跨界奶茶授权案
5.品牌联名作为证据使用
6.几米案
(二)行政处罚案例
1.茅台咖啡案
2.淘票票×杜蕾斯联名案
一、概念
(一)定义
(二)作用
(三)分类
二、风险
(一)商标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
(三)合同争议
(四)不正当竞争
(五)特殊行业监管风险
(六)商誉风险、舆情风险、伦理风险
三、合规
(一)在合作洽谈阶段
(二)在合作签约阶段
(三)在合作执行阶段
四、结语
五、案例
“雪入了编制,瑞嫁了豪门”、“感谢瑞幸让我喝上了茅台”,近期,蜜雪冰城与中国邮政联名邮政主题店、瑞幸与茅台联名酱香拿铁成就营销经典案例,联名方实现双赢。
走入豪门、门当户对、强强联合,如同美好的婚姻都是一样的甜蜜,而不幸的婚姻却千奇百怪的苦楚,品牌联名合作也会因授权、授权对价、授权期限、授权品类及授权产品之开发、推广、销售、分成等引发法律风险,尤其对知名品牌而言,联名一旦出现法律问题,相关方还将面临巨大涉法舆情风险。
一、概念
(一)定义
营销大师科特勒说:“在注意力稀缺和信息碎片化的时代,品牌需要为消费者创造Wow Moment(惊叹时刻)。”品牌联名,正是这样一种能创造“惊叹时刻”的商业模式,它指不同品牌合作打造创意新品,互相借助对方品牌影响力提升联名产品的价值和吸引力,以实现“1+1>2”商业效益的营销方式。
(二)作用
品牌联名可以实现消费群体的互推,吸引不同消费群体的注意力,增加产品的差异化和创新性,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实现资源置换、互利共赢。在联名模式中,两个或多个品牌之间共同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张。
(三)分类
整体性品牌联名;
成分、原料、零部件式品牌联名;
影视IP联名;
个人IP联名(著作权联名、艺术家肖像权联名);
知名IP联名(博物馆联名、知名景点联名)。
二、风险
(一)商标侵权
联名营销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就是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规范商标注册所有人自身行为,在这个范围内(核准、核定范围)其自身可以自由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由上可知,品牌联名双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超出核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需要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就算在产品上已经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能会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以上可知,常见商标侵权情况有:
不具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超越核准的适用范围授权,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未明确约定,成分、原料、零部件式的品牌联名一方在联名产品显著位置突出展示成分方的标识,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联名一方超出其商标核准注册范围去跨界使用其商标,可能因不规范使用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二)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在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佛山出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7054号)中,被告出众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网等使用几米、几米漫画进行联名合作等对其品牌进行宣传的行为,其中采用几米漫画形式重新创作漫画。法院认为,出众公司在未经某色公司或案外人廖某彬授权或许可,对某色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作品从事改编活动,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及授权加盟店铺在经营场所使用案涉侵权图案的行为侵害某色公司基于授权所取得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
另外,联名还可能产生其他知识产权侵权,如在专利权品牌联名中,在商品名称及宣传中未强调合作方名称或专利技术名称系对权利人或技术本身的指代,用以说明商品整体的技术特性,可能触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合同争议
在联名宣传活动中,联名方没有遵守合同约定,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展示,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并引发纠纷。
联名合同中,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授权的形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其中,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权利人)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除权利人及被许可人方有权使用外,第三方不得使用;普通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有权使用外,权利人仍有权授权第三方进行使用。实践中,有的企业可能存在希望联名方在本行业内只与自己一家联名合作的需求,此时双方便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中选择需要的授权形式,并遵守其交易模式。例如,取得普通授权许可的商家不应在宣传中采用“独家合作”、“独家授权”等表述,此要点也可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签订联名合同时,要注意联名授权方本身是否有合法授权。在付智丹与至高(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681号)中,原告、被告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授权原告采用Supremetea餐饮项目名称。法院认定该协议为《合作服务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并以被告未获得Supremetea”相关商标权利,宣称对涉案的“Supremetea”品牌宣传为“潮牌跨界、美国元素”构成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资源的欺诈。
(四)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其他品牌方存在联名等特定联系的,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是由于其具有与商标一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防止产生市场混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包装及装潢经过特定经营者的使用而取得知名度后,相关公众会将其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通说认为具有兜底性。也就是说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未予明确规定的时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对相关行为予以规制。
在IP联名(影视IP联名,著作权联名,艺术家联名,知名IP联名,如虚拟人物联名、游戏人物联名、博物馆联名,知名景点联名)中,有时候如果仅以著作权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面临救济不足的困境。如同人作品仅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点等作品元素,以著作权主张保护可能面临着独创性不足,或者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而导致无法受到有效保护;如游戏作品中,游戏界面、角色形象、游戏玩法规则、数值设定等内容很多时候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当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不能满足原告救济诉求时,权利人可以在主张著作权的同时,一并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特殊行业监管风险
食品、化妆品、烟酒产品、保健品等行业因存在特殊性,品牌联名面临行业监管风险。
1.食品类:联名生产食品,需取得生产许可;仅仅是包装品牌露出,不需取得生产许可,但须在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化妆品类:化妆品品牌联名,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还应取得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
3.保健品类: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烟酒类:生产酒类和烟草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销售烟、酒产品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
(六)商誉风险、舆情风险、伦理风险
除前述五类风险之外,品牌联名营销也可能触发其他涉法风险。
1.商誉风险:品牌是企业整体商誉的载体,品牌联名意味着是将联名双方的商誉直接捆绑到一起,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负面情况都将给合作方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双方品牌都承受商誉下滑的风险。
2.舆情风险:由于品牌本身的影响力,当品牌陷入负面法律事件之后,极有可能引发舆情风险。舆情信息在自媒体和社交平台相互交集,涉案敏感话题被广泛讨论形成热点,呈现几何式增长态势。
3.伦理风险: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品牌联名方违背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或者违反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将陷入伦理风险。虽然品牌联名的成功案例众多,但也屡屡出现低俗、诋毁、丑化他人、群体歧视、性别歧视等违背善良风俗的伦理事件。
三、合规
(一)在合作洽谈阶段
应该对准备双方或多方预计参与合作的权利基础进行确认。
在此阶段应当对著作权、商标等权利进行检索和分析,例如审查著作权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检索商标权属及核准使用范围等,品牌合作双方都应当完善联名产品的知识产权检索与布局。联名产品往往涉及两个品牌的跨界,为避免商标侵权风险,应提前在相应产品类别对联名品牌的商标、著作权、专利、商品化权益等进行检索,合理评估侵权风险。同时,相关的产品包装设计有可能会产生新的作品或专利,此时也应及时进行注册或登记,尽可能地赋予联名产品全方位的保护。
联名双方在合作之前,对联名双方的商标权属问题应当特别注意,尤其要核查、确定作为合作方是否具有适格的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主体资格;在合作之时,合作方要检查、督促注册商标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二)在合作签约阶段
明确商标、作品等权利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权利内容使用的限制等重要细节;进行商誉评估,以此为基础来约定合作过程中商誉损害的赔偿方式,尤其是赔偿的比例及范围;品牌联名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内容,例如包含各个品牌方元素的新logo或新IP,为推广而创作的物料等等,需要明确这些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方式、范围等;要明确合作商品或服务产生的产品责任应如何承担;因品牌联名一般会有明确的合作期限,故而需要考虑合作期满后,各方应如何处置联名商品存货等等。
相比普通的授权许可关系,品牌联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须明确约定授权使用的细节外,还涉及联名产品的设计及制作;联名产品的数量、销售方式、销售时间;宣传方式;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重点要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及侵权的责任承担;以及合作结束后对对方产品、品牌的约定,和对剩余产品的约定。
实施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知识产权权属基础,确保权利链条的完整性;
2.明确商标、作品、专利的许可使用范围和权利内容限制。可以双方约定商标许可的商品仅限于联名商品,即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进行使用,避免构成商标性使用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3.联名产品的设计可能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企业需注意约定新权利的归属、使用方式等问题;
4.联名产品的收益分配问题。在实践中,联名产品的收益分配模式主要有一次性许可、许可加后期收入、纯后期收入的分成模式,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成标准,合理分配收益;
5.剩余联名产品的处理。注意约定联名合作期满后库存产品的处理方式和消化;
6.联名双方需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售后服务保障、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7.保护商誉。联名双方可以增设道德条款,以便约束联名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负面事件而给另一方商誉造成损失的行为;同时约定损害赔偿方式。
(三)在合作执行阶段
对合作内容的创作、使用等进行及时的审查和监督,不应在合作协议许可范围之外进行使用。要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好的权利归属,针对新产生的作品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
在合作后期,要注意时间,及时推进合作物料的下线、库存产品的处理等工作。如果联名产品出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商标许可人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虽然跨领域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品牌联名合作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合作模式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会涉及更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在开展联名行动时务必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并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以此尽可能地降低相关法律风险。让品牌联名的方式真正做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让企业的销售业绩得到很大提升,可以让品牌联名双方实现合作共赢的美好愿景。
五、联名营销涉法案例
(一)司法案例
1.【缦彤旗舰店×哈万斯案】
| 案件 | 范斯公司(VANS,INC.)诉广州缦彤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 情况 | (2020)粤广南方第011739号公证书中记载了缦彤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玫娇苏旗舰店”,其销售的“官方旗舰店联名哈万斯女鞋正品官网帆布鞋休闲板鞋低帮情侣鞋子男”和“官网旗舰店玫娇苏联名哈万斯女鞋男鞋情侣帆布板鞋官方经典款鞋子”的商品,均是采用联名范斯公司的方式进行销售。缦彤公司销售的商品中的商标标识与范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图形均由汽车图样上标注两排英文字母组成,二者在排列方式、单词数量、组合形式等均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近似;将鞋子侧面缝制的标识与范斯公司注册商标比对后发现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为未经范斯公司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范斯公司作为全球知名运动潮鞋类品牌生产厂商,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广泛知名度,已注册了多个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缦彤公司在网店销售了侵犯范斯公司第21171127A号、第4724337号、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 认定 | 范斯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其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时受到法律保护,作为侵权方的缦彤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缦彤公司自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范斯公司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范斯公司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
2.【Snoopy×Peanuts联名案】
| 案件 | 上海全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 情况 | 全布公司与长帆公司签订《IP授权合同书》,由全布公司将Snoopy IP授权长帆公司使用,用于Snoopy/Peanuts史努比/花生漫画版权作联名产品开发销售合作,长帆公司支付合作费用。而长帆公司仅于2020年12月17日支付70,000元,尚余212,000元未支付。 |
| 认定 | 全布公司授权长帆公司使用Snoopy/Peanuts史努比/花生漫画作品著作权,长帆公司应按约支付授权保底金7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在授权商品销售金额不足100万元的情况下,再行支付20万元的授权商品销售分成,并承担前述金额6%的税费。并且判决长帆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K-59×Supreme”联名案】
| 案件 | 常州佑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恩洪服饰有限公司、王某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
| 情况 | 恩洪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王某某。2019年9月19日,佑亚公司许可恩洪公司在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使用“K-59xSupreme”联名系列品牌,从事鞋类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双方签订《K-59XSupreme商品授权协议》,佑亚公司承诺其及关联企业已依法取得意大利Supreme的许可,从事IP运营,因品牌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由佑亚公司承担;许可使用费按实际销售价格12%收取,保底销售RMB800万/年,并约定了具体的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前,佑亚公司向恩洪公司出具了一系列文件,可以证明“SupremeItalfigo”商标已由秀帛公司在德国等国注册,皎奢公司作为国内总代授权佑亚公司使用,并且佑亚公司自己获准注册了K-59商标。秀帛公司2019年5月31日在中国申请注册“Supreme”商标,2020年3月3日被驳回。2019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佑亚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库存清单及样品运动凉鞋一双:鞋面标有Supreme,鞋内底面以较大字体标注Supreme,以较小字体标注“K-59丨Supreme”。鞋底标有BALECIAGA。所附标签印有“K-59常州佑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总经销:上海恩洪服饰有限公司”字样。恩洪公司否认上述样品由其生产提供,并称因Supreme商标侵权,造成其依授权生产的商品被下架,宣传直播账号被封。因恩洪公司拒付后期的品牌管理费,佑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恩洪公司及王某某支付剩余的品牌管理费50万元、逾期利息、因违反质量保证条款的赔偿金30万元、律师费等。 |
| 认定 | 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基础即恩洪公司认为佑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依法已取得“Supreme”标识在意大利的注册商标权,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2019年12月13日章节四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supreme”商标被核准注册,秀帛公司申请注册“supreme”商标却被驳回。若恩洪公司继续在服装、鞋帽上使用K-59xSupreme未注册标识,会侵犯章节四公司的上述商标权,而恩洪公司也称因Supreme商标侵权已造成其相关商品被下架,宣传直播账号被封。当未注册商标可能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权,且该已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时,未注册商标应当予以避让,即不再继续使用以避免侵权结果发生。因秀帛公司早已在中国申请注册“Supreme”商标,而章节四公司“Supreme”商标直至2019年12月13日才获准注册,因此在2019年12月13日前佑亚公司许可他人使用“K-59xSupreme”品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2019年12月14日之后,若其仍许可他人继续使用该标识,因“Supreme”商标的知名度较大,继续使用“K-59xSupreme”与之近似,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故授权许可合同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可予解除。 |
4.【“御茶家”×哈佛大学联名被损害声誉案】
| 案件 | 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谭某名誉权纠纷案 |
| 情况 | 二次元公司注册经营“御茶家”商标品牌。2020年12月,哈佛大学、阿里授权宝公司与二次元公司三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就授权二次元公司使用与“哈佛大学”相关作品及形象相关的创意元素进行授权联名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并作宣传推广作了详细约定。二次元公司发现网名为“阿七AQi_”的谭某于2021年2月24日在《哔哩哔哩》平台发布了标题为《JK大避雷|买了就能上哈佛?JK店迷惑操作大赏》的视频,该视频中针对“御茶家”品牌发表了大量歪曲事实的内容,而且通篇充斥着大量的淫秽字词和侮辱性语言。该视频中的不当言行严重损毁了“御茶家”品牌及原告的声誉,且因该视频曲解IP内容授权和商业联名的概念,严重误导了粉丝和消费者。该视频经大量浏览和评论,已对二次元公司品牌形象及运营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021年2月26日,阿里授权宝公司(授权方)向二次元公司(被授权方)出具一份《授权书》,载明:针对《哈佛大学》,授权方现获得作品版权方的授权,有权在授权区域内开展该作品授权产品(以下称“授权联名产品”)的招商和授权业务。2021年2月,二次元公司在抖音、快手平台发布关于其与哈佛大学联名的宣传广告。2021年3月8日,二次元公司向谭某发送律师函,要求谭某于同年3月9日前删除侵权视频,并在哔哩哔哩平台澄清事实,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谭某收到律师函后对视频内容所指对象作了修改,重新上架,新视频中将“御茶家”改为“绿茶家”、“某茶家”,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
| 认定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例中,根据哈佛大学与阿里授权宝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二次元公司与哈佛大学、阿里授权宝公司三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结合阿里授权宝公司向二次元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内容,足以认定二次元公司获得了使用与“哈佛大学”相关作品及形象相关的创意元素进行授权联名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并作宣传推广的授权,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内容并未欺骗、误导消费者。谭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在哔哩哔哩平台拥有众多粉丝,其在明知粉丝群体和二次元公司的消费者群体年龄段重合的情况下,对二次元公司发布的广告未经调查核实,便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对方名誉的方式制作视频并公开发布。最后,法院支持了二次元公司主张谭某以在其哔哩哔哩平台本人账号上以视频方式发表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
4.方珍味小梅园×《刺杀小说家》联名直播
| 上海海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影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 |
| 案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54731号 |
| 情况 | 2020年12月14日,原告与影杉公司签订《薇娅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约定:影杉公司提供淘宝直播平台主播账户“薇娅viya”为原告产品进行销售推广。合作费用包括基础费用350,000元。原告需缴纳直播所需要的链接费用。原告需要按照主播要求开设相应线上及线下佣金。原告保证所有提报的产品SKU的价格为全网历史最低价。同日,原告向影杉公司转账支付350,000元。其后原告与影杉公司签订《品牌联名合作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后至《刺杀小说家》专场直播之日(2021年1月27日)起1个月(暂定),原告在授权范围内,将影杉公司授权作品开发在授权产品类目的产品上,以电影《刺杀小说家》合作款食品的头衔,在授权渠道内进行销售。……《品牌联名合作协议》第3.3.4条约定:保价保证金350,000元用于保证原告直播所售商品符合前述全网最低价保价条件,如有违约,影杉公司有权启用该保证金给予主播及买家金额补差价及其他福利。原告于开播前5日支付保证金,如原告未有出现上述问题,影杉公司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保证金。……后影杉公司与案外人谦娱公司签订《品牌联名合作协议》,约定谦娱公司向影杉公司授权取自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的授权素材。影杉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将授权作品开发在授权产品类目的产品上,以电影《刺杀小说家》合作款食品的头衔在授权渠道内销售。影杉公司应当向谦娱公司支付影视授权费用400,000元。2021年1月25日,影杉公司向谦娱公司转账支付400,000元,用途显示为“刺杀小说家联名费用”。影杉公司明确“薇娅viya”非其名下主播,其角色为中间商。 |
| 认定 | 现影杉公司未按约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品牌联名合作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影杉公司作为中间商,其向谦寻公司支付的80,000元链接费用系自身商业成本,将该笔费用转嫁于原告于法无据。 《品牌联名合作协议》特注:“经协议,3.3.3.2-3.3.3.4条标红信息在此次合同品牌方珍味小梅园2021.1.27号上播场次无需另外支付。”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均确认,除了2021年1月27日上播场次,不存在原告产品与《刺杀小说家》联名的其他直播活动。故根据《品牌联名合作协议》特注之约定,原告无需另外向影杉公司支付600,000元授权费用。 关于原告是否因侵犯授权产品知识产权应当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是否侵犯了授权产品的知识产权,应当由影杉公司另案解决,且影杉公司也声明保留诉讼权利,不在本案中主张,故关于原告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而应支付违约金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
5.虚构美国潮牌“Supreme”跨界奶茶授权案
| 付某与至高(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 |
| 案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681号 |
| 情况 | 2019年8月14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进行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等事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标识的使用。1.1餐饮项目名称:Supremetea。1.2.1项目标识“单店使用服务”……同日,双方签订《附属协议》,约定《合作协议书》条款1.4乙方签约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包含该品牌项目标识使用权费。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3.邀请函、网站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被告网站截图显示“Supreme跨界茶饮创办Supremetea子品牌,这是Supreme首次跨界,从服装跨界餐饮”等内容;照片中的“品牌文化”内容显示:1994年,Supreme诞生于美国纽约曼哈顿,至今已经成立25周年,擅长跨界联名、中国制茶、饮茶的文化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中华茶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此次美国街头文化与中国茶饮文化的碰撞交融会有怎样的火花?……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相关工作人员陈述“现在我们是中美合资的企业”等内容。 |
| 认定 | 关于《合作服务协议书》的性质。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开设“Supremetea”餐饮店,对原告的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等提供服务,原告有权使用“Supremetea”标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费用后才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服务并取得“Supremetea”标识的使用许可,经营售卖“Supremetea”品牌餐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授权函、网页截图、被告经营场所的宣传照片等证据显示,被告对涉案的“Supremetea”品牌宣传为“潮牌跨界、美国元素”,被告宣传自身为“中美合资的企业、由美国至高控股公司控股”等内容。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Supremetea”项目的宣传中,多次突出强调其经营资源、权利来源于美国相关权利人的事实。但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无法就其经营资源源自美国相关权利人进行举证。且对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授权函,被告未能提供该授权函的原件,也未能就授权函上授权方“SUPREMEAMERICAHOLDINGSLIMITED”的主体资料、授权方已将“Supremetea”项目标识许可给被告使用及被告有再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等进行举证说明。结合被告提交的著作权授权情况,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我国取得“Supremetea”相关商标权利,且未证实其已将上述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信息告知或明示原告,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宣传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构成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资源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现原告以其签订的涉案《合作服务协议书》是基于被告对于经营资源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
5.品牌联名作为证据使用
| 北京他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薇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 |
| 案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2573号 |
| 情况 | 他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薇漾公司生产、销售,秀碧公司销售与其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装潢近似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证实上述主张,他颜公司进行了多次公证取证行为。 |
| 认定 | 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于2020年6月进入市场,他颜公司为证明其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知名度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对于联名推广的证据,他颜公司分别与马蜂窝、虎扑网、吉列剃须刀、知乎合作推出联名品牌。他颜公司与吉列剃须刀、知乎合作推出的商品装潢如上图二所示,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装潢并不相同。其次,他颜公司与马蜂窝、虎扑网合作推出商品虽然为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该前述网页报道关注度较小,他颜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宣传效果。第二,对于天猫网页页面截图、奖牌照片打印件及相关网页截图,他颜公司未能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且奖牌的举办方信息及规模、影响力均不明确;同时,天猫榜单上的上榜商品为上图二所示,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装潢并不相同。第三,对于抖音视频及直播截图,根据他颜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除其中一位抖音用户“宋老虎黑科技”在抖音视频中展示香水商品与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的装潢基本一致外,薇娅、张韶涵、陈赫、金星、罗永浩、周淑怡、吴宗宪等直播介绍dearBOYfriend亲爱男友香水商品,商品的瓶体装潢如上图二至上图四所示,与他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装潢均不一致。 由于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商业标识的认识与接纳是在经营者的持续使用、宣传过程中渐进获得的,他颜公司不能仅凭其与部分网站或品牌进行联名推广或个别用户在抖音直播的展示即证明其商品的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亦无法进一步证明涉案商品的装潢的相关特有性可以起到足够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他颜公司不能证明其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对于其主张薇漾公司、秀碧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6.几米案
| 上海墨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佛山出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 |
| 案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7054号 |
| 认定 | 被告出众公司虽强调其所使用的案涉被诉侵权图案与某色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作品不同,但结合在案证据看,某色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作品通过线条及颜色搭配,呈现一对拖着行李的年轻男女在公园相遇的场景,出众公司虽将年轻男女以拟人化的兔子形象取代,并将相遇地点进行了改变,但其仍使用有案涉作品中年轻男女的穿搭、配饰等相同或近似的表达,故被诉侵权图案系出众公司在某色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部分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对案涉作品进行的改编活动,属于依附于某色公司案涉作品的再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的规定,出众公司在未经某色公司或案外人廖某彬授权或许可,对某色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作品从事改编活动,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及授权加盟店铺在经营场所使用案涉侵权图案的行为侵害某色公司基于授权所取得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对于某色公司认为出众公司使用“几米”作为品牌名称并使用“几米”“几米漫画”等进行展示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某色公司认为出众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首先应举证证实其对所主张的案外人廖某彬的笔名等享有相应的商品化法益,而某色公司虽经著作权人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时间内取得对案外人廖某彬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但该权利与廖某彬的笔名等所蕴含的商品化权益不同,其经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不等同于取得著作权人笔名等商品化权益,仅凭某色公司经授权所取得对著作权人相关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不足以证实案涉作品著作权人笔名等所产生的商品化权益当然归属于某色公司。 |
| 二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行政处罚案例
1.茅台咖啡案
| 案件 | 无锡市心甜化妆品经营部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
|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3月1日对名为“无锡市心甜化妆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茅台咖啡在售,且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在无锡市梁溪区睦亲坊巷20-103从事咖啡制售等食品经营活动,截至案发该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咖啡等食品货值金额合计8378.15元,未缴税。之后进一步查明该商户于2021年12月起在未取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开始自制茅台咖啡(8克53°茅台酒与350毫升拿铁咖啡混合物),在店内设置了“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128”、“咖啡天花板玖号53°飞天茅咖”等宣传牌,并在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软件上对其销售的茅台咖啡商品进行宣传。截至案发,共计销售标称“玖号53°飞天茅咖/拿铁生椰茅咖”21杯,非法经营额为2728元。 | |
| 处罚 | 无锡市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商家无法提供该地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贵州茅台酒厂商标授权材料,遂认定商家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共罚没7万多元。对于该商户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其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无证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较少,处罚决定是责令该商户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茅台咖啡对外销售,并将此作为商业噱头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体工商户制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咖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2.淘票票×杜蕾斯联名案
| 案件 | 海淘票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
| 情况 | 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代理的杜蕾斯品牌,委托有门公司运营杜蕾斯品牌官方微博(微博昵称为“杜蕾斯官方微博”)。经当事人授权,有门公司创意、策划了419品牌互动活动,并分别与喜茶公司、淘票票公司、拉扎斯公司等公司取得联系,约定通过官方微博进行互动宣传。2019年4月19日,经当事人授权,有门公司通过“杜蕾斯官方微博”发布了含有“419FORONENIGHT#不眠夜#”“今夜一滴都不许剩”“今夜钻进那片秘密角落”“你想当我的女主吗”“愿和我一起演爱情动作大片么”“今夜喂饱每一张嘴”“#419不眠夜#”等内容的品牌联名广告。上述内容系有门公司在分别向喜茶公司、淘票票公司、拉扎斯公司等征求设计、创意思路后,由有门公司策划、制作,并在经相应公司和当事人确认后予以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因关注到上述微博宣传相关负面舆情,当事人于当日即要求有门公司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修改,并于当日全部整改完毕。 |
| 处罚 | 为宣传推广杜蕾斯品牌,当事人授权有门公司创意、设计并联合喜茶公司、淘票票公司、拉扎斯公司发布的含有“今夜一滴都不许剩”“今夜钻进那片秘密角落”“今夜喂饱每一张嘴”等内容的微博联名广告,内容低俗,极易引发不良联想,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反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和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构成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授权有门公司发布了多个不同的违法内容、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