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坏人被惩罚的结局
没有获得掌声。”
“2018年7月15号,长生生物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行为,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2018年7月18号,长生生物生产‘百白破疫苗’不合格,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3442887.60元。”
我是被疫苗事件的新闻砸醒的。朋友的孩子刚接种了长生生物生产的疫苗,看到该疫苗出问题的新闻,在微信里几近咆哮。
药监部门应没有想到,“恶人被惩戒”的故事结尾竟然拉开了公众恐慌的序幕。舆论情绪充满了愤怒、恐慌,所有爆炸的情绪里,共同的一点就是“不安”。和毒奶粉、毒跑道、毒鸡蛋不同,那些真切发生的损害能让人们知道该如何回击。那些潜在的危险和花钱也买不到的防疫,才真正让人背脊发凉和毛骨悚然。
人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与涉事疫苗流通相关的所有消息都是封闭的。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的药品管理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守卫人民的生命健康?现在是时候好好了解一下那些枯燥的,看起来“与自己无关”的制度了。
谁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是大家熟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能做什么?在全民恐慌的氛围下,已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群众来信要求监管药品。这多少有点病急乱投医,卫生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关于药品的使用进行监管,比如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对于药品的生产、质量、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职责,主要还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管环节都有哪些?
据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接到了举报才对长生生物开展飞行检查。那如果没有人举报,这批涉事狂犬疫苗是不是就正常投产、入市并注射到你我的体内。还有哪些环节可以避免涉事疫苗投产入市流通?
我们来看看我国目前药品监管的大致框架:

我国药品监管的前置环节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手段对药品的生产、质量、经营、销售进行管理;药品流通环节是通过随机或专项检查的方式对药品的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的方式基本分为“依职权”和“依投诉/举报”。依职权主动监管的规定频次,要求最高的是每年至少二次。所以,一个可怕的事实就是,如果不是有人举报或出现恶劣后果,药品监管部门也许真的无法发现长生生物生产的狂犬疫苗不合格。
所以,要如何才能及时发现药企的违法行为?!
以一个理性的态度思考,药监部门无法做到24小时监管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于是我们注意到,对于疫苗类制品,我国的规定是“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此规定,为的正是在疫苗类制品流向市场前,再加一层保险杠。新闻报道称长生生物的涉事狂犬疫苗未流向市场,此处暂且不谈;那25万支被确认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又是如何通过检验或审核批准完成销售的呢?
嗯,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查处药品违法行为有哪些流程?
这次疫苗事件中,大家还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查处长生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不合格,为何历时9个月。
我们来看看我国目前药品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和行政处罚流程:


和狂犬疫苗案不同,长生生物的“百白破”疫苗不是群众投诉举报,而是在国家专项抽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后进行立案调查。立案时间是2017年10月27日。从上图可知,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期限做明确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抽取样品检验、查封扣押、案件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流程仅对立案、查封扣押和听证的提出明确规定了期限,但未规定应何时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按照目前的规定,9个月完成一件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至少不能被认定超出法定期限。法律规定如能在处罚期限上有明确规定,确实能起到倒逼履职流程进展的效果。
生产销售劣药,有多少翻身机会?

对照上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生生物违规生产“百白破”疫苗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一般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至于长生生物的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目前仅看到了收回GMP证书的通告,不属于因生产、销售劣药被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另外,生产销售劣药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一般认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才会被认定构成情节严重。药企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成本不言而喻。
这也许是坏人被惩罚却没有获得掌声的原因。
谁能给我们安全感?
所有的不安都来源于不透明。
此次事件表面上是一次疫苗危机,但实质上是一次信任危机。疫苗事件发生后,公众关注的不是涉事企业被处以多少罚款,而是与无效疫苗流通及后续处理相关的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政府要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特别是涉及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
制度的完善和执法的效率是此次事件给我们敲响的警钟,也是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的领域。但此刻我们正处于疫苗事件的信任危机中,删帖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通知只会让焦躁和猜疑情绪成倍蔓延。当下能给大家带来安全感的,既不是一封道歉信,也不是一份关乎涉事疫苗无害的说明,而是公开和透明的信息。
没有获得掌声。”
“2018年7月15号,长生生物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行为,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2018年7月18号,长生生物生产‘百白破疫苗’不合格,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3442887.60元。”
我是被疫苗事件的新闻砸醒的。朋友的孩子刚接种了长生生物生产的疫苗,看到该疫苗出问题的新闻,在微信里几近咆哮。
药监部门应没有想到,“恶人被惩戒”的故事结尾竟然拉开了公众恐慌的序幕。舆论情绪充满了愤怒、恐慌,所有爆炸的情绪里,共同的一点就是“不安”。和毒奶粉、毒跑道、毒鸡蛋不同,那些真切发生的损害能让人们知道该如何回击。那些潜在的危险和花钱也买不到的防疫,才真正让人背脊发凉和毛骨悚然。
人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与涉事疫苗流通相关的所有消息都是封闭的。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的药品管理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守卫人民的生命健康?现在是时候好好了解一下那些枯燥的,看起来“与自己无关”的制度了。
谁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是大家熟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能做什么?在全民恐慌的氛围下,已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群众来信要求监管药品。这多少有点病急乱投医,卫生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关于药品的使用进行监管,比如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对于药品的生产、质量、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职责,主要还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管环节都有哪些?
据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接到了举报才对长生生物开展飞行检查。那如果没有人举报,这批涉事狂犬疫苗是不是就正常投产、入市并注射到你我的体内。还有哪些环节可以避免涉事疫苗投产入市流通?
我们来看看我国目前药品监管的大致框架:

我国药品监管的前置环节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手段对药品的生产、质量、经营、销售进行管理;药品流通环节是通过随机或专项检查的方式对药品的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的方式基本分为“依职权”和“依投诉/举报”。依职权主动监管的规定频次,要求最高的是每年至少二次。所以,一个可怕的事实就是,如果不是有人举报或出现恶劣后果,药品监管部门也许真的无法发现长生生物生产的狂犬疫苗不合格。
所以,要如何才能及时发现药企的违法行为?!
以一个理性的态度思考,药监部门无法做到24小时监管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于是我们注意到,对于疫苗类制品,我国的规定是“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此规定,为的正是在疫苗类制品流向市场前,再加一层保险杠。新闻报道称长生生物的涉事狂犬疫苗未流向市场,此处暂且不谈;那25万支被确认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又是如何通过检验或审核批准完成销售的呢?
嗯,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查处药品违法行为有哪些流程?
这次疫苗事件中,大家还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查处长生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不合格,为何历时9个月。
我们来看看我国目前药品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和行政处罚流程:


和狂犬疫苗案不同,长生生物的“百白破”疫苗不是群众投诉举报,而是在国家专项抽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后进行立案调查。立案时间是2017年10月27日。从上图可知,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期限做明确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抽取样品检验、查封扣押、案件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流程仅对立案、查封扣押和听证的提出明确规定了期限,但未规定应何时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按照目前的规定,9个月完成一件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至少不能被认定超出法定期限。法律规定如能在处罚期限上有明确规定,确实能起到倒逼履职流程进展的效果。
生产销售劣药,有多少翻身机会?

对照上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生生物违规生产“百白破”疫苗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一般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至于长生生物的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目前仅看到了收回GMP证书的通告,不属于因生产、销售劣药被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另外,生产销售劣药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一般认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才会被认定构成情节严重。药企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成本不言而喻。
这也许是坏人被惩罚却没有获得掌声的原因。
谁能给我们安全感?
所有的不安都来源于不透明。
此次事件表面上是一次疫苗危机,但实质上是一次信任危机。疫苗事件发生后,公众关注的不是涉事企业被处以多少罚款,而是与无效疫苗流通及后续处理相关的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政府要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特别是涉及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
制度的完善和执法的效率是此次事件给我们敲响的警钟,也是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的领域。但此刻我们正处于疫苗事件的信任危机中,删帖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通知只会让焦躁和猜疑情绪成倍蔓延。当下能给大家带来安全感的,既不是一封道歉信,也不是一份关乎涉事疫苗无害的说明,而是公开和透明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