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辈子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第二辑 成年人的生活(上) 第7个年龄非常重要,那就是年满18周岁。这一年龄的到来通常标志着我们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所有的权利都开始由自己的来行使。

第二辑 成年人的生活(上)
第7个年龄非常重要,那就是年满18周岁。这一年龄的到来通常标志着我们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所有的权利都开始由自己的来行使。
如果这个年龄没有在继续读书,那么我们应当首先想到做什么?赚钱养活自己?对,就业。年满18周岁的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对于自然人而言,劳动者是权利也是义务,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维权相对而言更难。简单地讲,劳动者要想在劳动关系中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也不难,一是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一天和尚就要撞好一天的钟,自然老板想炒咱们也没有门。二是要有证据意识,尤其是单位不愿意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们更要有证据意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至少要对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考勤及被处罚的依据等情形要留好证据,以防自己被侵权时之需。三是不要有“坑”单位之心。有些劳动者听说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单位主张两倍的工资,于是他故意不签订。有一个案件,开始单位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左拖右推。到了入职的第51天,他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而且是四级伤残。当时他就傻了,工伤发生后,要作工伤认定,单位不搭理他,于是他不得不从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开始,历经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工伤待遇等6个程序才把事情了结。他还是幸运的,因为他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单位最后也不算太为难他。如果单位要为难他,他就可能要走完13个程序才能维权成功,如果他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他有可能难以维权。当然作为用人单位,劳动法需要研究的东西有很多,而且非常有必要研究,否则劳动法会让单位很难受。今天我们是普法讲座,对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管理的问题就不展开。但对于劳动者和单位都很重要的是,劳动关系与经济关系是不一样的,从年龄上讲,未毕业的在校生到单位从事的勤工俭学或者是实习,或者是退休后的自然人就不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单位建立的仅是平等主体之间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处于平等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单位无需承担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休假成本及经济补偿金成本,所以对单位来讲,建立经济关系比建立劳动关系好,相反对劳动者而言,建立劳动关系的保障更好。
有了钱,我们会做什么?对,购物。购物有两种方法, 一是到实体店购物,二是网购。我们先说到实体店购物。我们有个同事祝律师,到超市买了一包粽子,结果当天晚上她妈妈说粽子是坏的。如果是我们碰到这种事情会怎么做?是不是坐在那里骂奸商,太黑了,下次再也不去买了?我们的这位律师不是这样做的,她先是收拾好粽子的尸体,放好购物小票,然后洗手吃饭。第二天,她拿着购物小票和粽子的尸体到这家超市交涉。超市非常客气,向她道歉,说愿意为她换一包粽子。换成我们,换货,能不能接受?能?不能?我们这位律师没有接受。超市说,那好,退一赔二,一共退赔她45元。换成我们,换货,能不能接受?能?不能?我们这位律师没有接受。为什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过期、变质的,销售商要赔偿十倍。超市说,那好,退一赔十,一共退赔她165元。换成我们,换货,能不能接受?能?不能?我们这位律师没有接受。为什么?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最低赔偿为500元。超市说,那好,退一赔500,一共退赔她515元。换成我们,换货,能不能接受?能?不能?我们这位律师没有接受。为什么?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质量有瑕疵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后来,超市答应赔偿她3000元。换成我们,换货,能不能接受?能?不能?我们这位律师当然接受了。有人会问,我能不能要更多?反正我有的是时间,超市怕暴光,他不给到我满意我就把它捅到媒体上去,发微博。这个地方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惩罚性赔偿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二是以此为要挟,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所以,我们去超市购物要怎么做?对先看商品的标识,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持期等等。如果我们在超市发现有变质、过期、商标假冒等等情形的,怎么样?是不是发财的机会到了?我们要怎么做?对,问导购员,你们家这个货还有多少,我全要了。因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允许消费者对这种情况恶意购买。于是现在许多商店会不承认涉案商品系他们所出售。这就要我们怎么做?对,到收银台,打开手机的视频功能,进行取证,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否则维权很难。
所以,我们面对食品安全,不要再骂政府不作为了。为什么?法律赋予我们对假冒伪劣商品非常有力的武器了。如果我们每个人碰到后都能够积极主动地依法维权,还都来个恶意购买,不用政府处罚,商家会因为消费者维权就弄个倾家荡产了,他还会有心思去卖假货?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今天做起,碰到假货就维权,食品安全根本不是问题。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网购。说网购就绕不开淘宝。最近国家工商总局说淘宝销售的大部分商品是假货。如果大家注意看广告,会发现一个现象,京东的广告老早就在影射淘宝卖假货。最近京东的广告是奶粉广告,男主角说去网上淘,女主角马上说假货怎么办?淘宝上卖的是不是假货,智者见智,不过,马云说淘宝不卖假货,只不过卖网货。我们不讨论淘宝卖的是不是假货,我们更关心如果淘到了假货怎么办?网购的维权成本比较高,而且非常难诉。所以,更要我们有证据意识。及时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下订单记录等等。我认为网购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无理由退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们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但这个无理由退货不能包括以下商品:消费者私人订制的,电子出版物,易腐烂的时令蔬果,在线电子产品,以及原包装无货损退货。问题来了,现在的东西,我们只要拆开了包装,就再也没办法包装成原样了。网购第三个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诈骗。这个没有办法,只能靠我们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看清楚是不是官网,不要有贪念。
有钱又有物了,我们接下来想要什么?对提高生活品质,要弄个代步工具---买辆车。买车的过程就是购物,我们不多说。有车自然会碰到有车的烦恼,比如说车牌。在我们杭州,车牌不再仅仅是车牌了,自从限牌以来,杭州的车牌价格节节高升,不仅摇号成为我们的烦恼,还有车牌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也增加了一个财产分割内容。但是,我今天特别想说的不是这些问题,而是与车本身息息相关的问题。
首先是交通事故。前面我们有说侵权后,受害人要维权,作为原告要做四件事情,即首先要证明谁是被告,即被告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次是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比如被告打原告了;第三要证明原告受到侵害了,比如原告受伤且发生了医疗费等损失;第四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归责中最觉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要让我们证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对原告来讲比登天都难,为什么?人的主观虽然从客观上可以推论,但要证明它自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怎么办?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原告无需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错,而是法律推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类归责原则就是推定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除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被告的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法律规定被告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比如工伤、环境污染等等。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证据保存,现场拍照,留好相关的全部记录与票证。当然现场有人员伤亡的,要把施救放在首位。对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尤其是轻微财产损失,我们可以协商处理,但要注意如果我们觉得对方有那么一丝的碰瓷可能,我们就要果断地报警。碰瓶的人最怕报警。现在高速公路上也有碰瓶。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理赔,标准化作业,我们不需要特别注意,到交警队去调解也好,上法院也好,都是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只不过,在我国仍然是同命不同价的,比如同样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杭州的标准自然是高于合肥的标准,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关。在我国只有一种情况下是同命同价的,那就是在同一事故中的赔偿标准,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了很多人,有杭州人,有上海人,也有江西、贵州人,这个时候大家都可以选择上海标准索赔。假设车上没有上海线人,但发生在上海,我们照样可以选择上海标准索赔。也就是说,我们在交通事故中可以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也可以选择车上乘客所在地的标准索赔。那我可不可以选择贵州的标准索赔?当然可以,放弃或降低权利,法律并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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