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会采取各种促销手段来加强销售,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但与此同时,企业也将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营销手段是否合法,正常的商品促销与商业贿赂有何区别。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容易被商家忽略,但又实实在在是商家开展促销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之一。
一、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回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进一步予以明确:商业贿赂,即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和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概括地讲,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给予财物,也包括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
二、营销活动中的“附赠”与商业贿赂的区别
电信行业营销活动中的“附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与其交易对象,即客户。客户分为对方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两类。因此,根据交易对象性质的不同,附赠分为经营者对另一经营者的附赠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两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只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而对经营者对普通的消费者的附赠,则没有进行法律上的限制。
(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电信市场竞争中针对客户的附赠行为大都是公开的、帐内的,商业贿赂给予对方财物是帐外的、暗中的,因此针对一般消费者或集团客户明示的附赠、折扣不会涉及商业贿赂。
(二)经营者对另一经营者的附赠。经营者之间的附赠构成商业贿赂为法律所禁止,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不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移动公司在营销中针对客户开展的预存话费赠话费活动,如预存1000赠送800元话费,在法律上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其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这种预存话费赠话费活动,其实质上是移动公司在整体盈利的情况下主动让利于消费者。从实际效果上看给电信用户带来了实惠;从宏观经济角度上看刺激了社会的消费,扩大了内需,带动了经济的增长;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看,消费的增加也促使国有资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移动公司预存话费赠话费活动也体现了企业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心,尤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更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善事。
实际中要注意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区别。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其赠品金额原则上没有限制,但赠品与商品之间的价格应当形成一种合理、合法的比例关系。否则,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受到监督检查部门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能被其他电信经营者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实际中赠品超过一定限度,也会扭曲本应建立于商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而对抽奖式有奖销售则有较多规定和限制,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对单个用户的赠品、服务的单次累计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在促销活动中防止附赠变质为商业贿赂的相关建议
1、营销活动中针对客户的附赠行为应公开进行,给予单位或个人客户财物、礼品或其他费用的,首先应保证所给予单位或个人客户财物、礼品或其他费用在公司账目中明确列明。
2、在商业促销中有可能采用向客户单位的关键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由于其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容易构成商业贿赂,要坚持杜绝。
3、在操作方法上,对于集团和个人用户的赠品和折扣,可以与对方签订类似于新业务试用协议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在合同或发票中明确写明折扣或返利金额。
4、严格区分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向客户赠送体育、福利彩票属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实践中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以杜绝。
5、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事先将活动方案抄报有关的主管部门备案,以防范有关行政部门的干涉。
6、关于赠品的注意事项。赠品要标明“赠品”、“非卖品”等字样,以便与正常商品区分;相关营销赠送物品的领用券、兑换券等券面上避免“价值XX元”等字样,且要注明时效日期、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商品促销如何防止“附赠”变质为“商业贿赂”
作者:毛璟文 杨晓东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会采取各种促销手段来加强销售,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但与此同时,企业也将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营销手段是否合法,正常的商品促销与商业贿赂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