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前世今生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碳资产主要包括“碳配额”及“碳信用”两种形式。我国目前监管体系中明确定义的“碳排放权”属于“碳配额”机制(详见《聚焦“双碳”目标(一)|一文读懂碳排放权交易》)。

碳资产主要包括“碳配额”及“碳信用”两种形式。我国目前监管体系中明确定义的“碳排放权”属于“碳配额”机制(详见《聚焦“双碳”目标(一)|一文读懂碳排放权交易》)。国内主要的碳信用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际上主要的碳信用为《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CDM项目在我国运营十余年后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下文详述),因此本文将主要介绍CCER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CCER作为碳配额的有力补充,可以激发企业投资和发展减排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丰富了碳市场的交易品种,为控排企业提供多种履约选择。Ⅰ
01
什么是CCER?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 tC02 e)”计。换言之,企业通过自愿建设减排项目,减少了特定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部分获得备案后即为CCER。例如,光伏、风电、森林林场等项目都具有减少碳排放的效果,都可以依照一定方法论并经国家备案核证机构核准,成为CCER的提供方。
碳配额CEA与CCER的区别与联系

碳配额(CEA)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定义

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属性

强制碳交易机制/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

自愿碳交易/碳信用机制

交易机制

政府将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碳排放管理,按照规则向企业分配年度碳排放配额。企业如果控排工作做得好,分配的碳配额有盈余,就可以到市场上卖掉获取收益;如果配额不够用,就需要到交易市场上额外购买

企业通过自愿建设减排项目,该项目的减排量得到官方认证后在交易所自由交易

侧重点

对高碳排放企业的强制性约束

对减排项目的鼓励

主要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碳交易市场采用碳配额交易为主导,碳信用交易为补充的双轨机制。


02
什么是CCER项目?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CCER项目主要包括
两大类

(1)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新自愿减排项目

(2)由《京都议定书》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转化而来的项目:

①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②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③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CDM项目是CCER项目的前身,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科学技术部于2004年6月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于2011年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为 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2005年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成为国内首个注册的CDM项目,之后,中国CDM项目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一度超越印度和巴西成为第一大国。2012年《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各国迟迟无法达成新的气候协定,CDM机制逐渐退出我国历史舞台,CCER机制也应运而生,填补了国内自愿减排量市场的空缺。
CCER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项目备案阶段和减排量备案阶段两个阶段。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项目备案阶段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获取项目审定报告。

减排量备案阶段

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获取减排量备案。

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03
CCER目前主要监管规定和政策文件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

规范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年3月14日)

即日起,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将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

此次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不影响已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登记,也不影响已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参与交易。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18年3月17日)

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2021年2月1日施行)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9月12日

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2021年10月23日)

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


04
CCER的发展现状
截至2022 年 1 月,累计公示 CCER 审定项目 2871 个,已获批备案项目总数达到 1104 个,已签发项目总数为 358 个,签发 CCER 量达 7300多万吨,主要为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项目。
2017年3月14日起,发改委暂停受理CCER项目和CCER的备案,已经备案的仍可自由交易。停止受理的原因除了官方通报的“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业界普遍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全国碳市场开市之前,CCER整体“供大于求”(实际交易需求量不大),暂缓受理可能是出于消纳库存的考虑。
目前,CCER可在8个地方碳市场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交易,全国碳市场目前只能交易碳排放权配额,不能直接交易CCER;但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其持有的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地方碳市场可抵消的碳排放配额比例各有不同,以上海为例,CCER仅能用于清缴不超过3%的上海碳配额)。
05
CCER的发展趋势
(1)全国CCER交易市场有望重启
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同月发布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将高水平建设北京绿色交易所,承建全国自愿减排(CCER)交易中心。去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市场开启时,明确交易中心设在上海,登记中心设在武汉,自愿减排(CCER)交易中心则定位在北京。
据悉,北京绿色交易所目前负责全国自愿减排量交易系统的开发建立工作,因此未来或将有两个独立却相互连接的全国碳市场,一个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个是CCER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表示目前国家正在积极筹备重新启动CCER项目的备案和减排量的签发,全国CCER市场有望在2022年重启。日前,具有丰富的交易所核心系统建设经验的金证股份已经中标北京绿色交易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项目。
(2)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发展与健全,CCER的需求或将大幅增加
根据测算,2021 年 7 月,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后,首批纳入交易的 2225 家发电企业年平均排碳量超过 40 亿吨,按照 5%的抵消上限比例,CCER 的需求将超过 2 亿吨每年,而目前已签发的 CCER 吨数仅为 5300 万吨/年,供不应求。随着钢铁、有色、建材、航空等高能耗行业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CCER 的需求量或将进一步抬升。但需注意的是,一旦 CCER 项目的备案正式恢复,供给也会相应的增加;并且,如果政府分配的碳配额较为充足,控排企业依靠碳配额即可完成履约,CCER仍将呈现供过于求的状态。
(3)以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金融市场将更具活力
2021年4月,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单以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正式设立。海油发展将其持有的CCER作为信托基础资产交由中海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再将其取得的信托受益权,通过信托公司转让信托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全部投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产业,从而实现以绿生绿、以绿增绿的绿色能源发展路径。Ⅱ
2021年12月,新加坡金鹰集团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协议,共同成立交银国信非资金募集型CCER碳资产服务信托,这是全国首单外资CCER碳资产服务信托。金鹰集团旗下东亚电力(厦门)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CCER作为信托基础资产交由交银国信设立财产权信托;交银国信主要负责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管理、销户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账户、CCER账户的开立、管理;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则提供碳资产托管服务和账务处理等服务工作。Ⅲ
2022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碳金融产品》(JR/T 0244—2022),其中不乏以CCER为基础资产的金融产品。可以预见的是,随着CCER市场的重启,碳金融市场也会更具活力。
Ⅰ 华创证券《碳中和改变中国系列四:CCER——碳市场的左辅右弼》
Ⅱ 《中海信托发行全国首单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载“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众号。
Ⅲ 《碳金融再创新全国首单外资CCER碳资产服务信托花落金鹰》,载“金鹰集团中国”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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