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郑州市纪委就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问题发布调查问责情况的通报,经查,共有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其中446人系入郑扫场所码被赋红码,871人系未在郑但通过他人发送的郑州场所码被赋红码。
该通报认为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冯某,团市委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副部长张某等五位同志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为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分别对冯某、张某等五位同志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等党纪和行政处分。
该通报发出后,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似乎根本就不买账,部分观点认为应该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有观点认为应该追究滥用职权罪,因为红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还有观点认为应该追究非法拘禁罪,那么郑州红码事件究竟应担何责呢?
笔者认为,郑州市纪委对上述相关人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没有问题,虽然赋红码的行为尚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结合该事件发生的背景确实还不能排除冯某等五位同志存在滥用职权或者受贿的犯罪嫌疑。
所谓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当目的或者不当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根据《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健康码仅用于疫情防控,服务于人民身体健康,不允许在国家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用,不允许在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场景使用,不允许超规则增加或删减健康码风险人员数据库。
由此可见,冯某等人任意赋予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红码的行为严重违反健康码的专项用途,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并且因此还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因此给1300余名储户造成很大的出行不便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为此,冯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此外,许昌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8日发布警情通报,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但是该通报没有明确具体涉嫌的刑事罪名。据《北京青年报》旗下新媒体“北青深一度”报道,河南新财富集团涉嫌非法集资,金额高达上10亿元。
由此可见,本次郑州红码事件的最终目的就是阻止储户到郑州村镇银行挤兑存款,所以该事件背后尚不能排除冯某等人非法收受村镇银行或者河南新财富集团贿赂的犯罪嫌疑,要不就是冯某受到过更高层次的授意或指示,以维护村镇银行挤兑引发群体性事件。否则,冯某等人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村镇银行提供恶意赋码的行为完全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最终查明冯某等人在滥用职权的同时还非法收受贿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所以,郑州市纪委应该将本案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继续调查。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就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和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由此可见,健康码就属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所以本案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还违反了《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的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对被赋红码的1300余名储户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郑州红码事件究竟应担何责?
作者:易永锋来源:中奕律师

最近,郑州市纪委就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问题发布调查问责情况的通报,经查,共有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其中446人系入郑扫场所码被赋红码,871人系未在郑但通过他人发送的郑州场所码被赋红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