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商业贿赂”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竞争者为了使自己在交易中获取交易地位或竞争优势,通常通过降低利润或通过提高技术降低成本来达到上述目的。但是“正常”的方法投入大,收益低;于是低成本,高收益的“商业贿赂”便产生了。

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竞争者为了使自己在交易中获取交易地位或竞争优势,通常通过降低利润或通过提高技术降低成本来达到上述目的。但是“正常”的方法投入大,收益低;于是低成本,高收益的“商业贿赂”便产生了。商业贿赂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该行为对竞争者利益(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可产生危害,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可能触发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性
“商业贿赂”之所以为大多数国家的竞争法所禁止,原因在于该行为不是依靠价格、价值之类的客观标准去吸引顾客,而是依靠贿赂吸引客户。该行为将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利于市场竞争。
二、我国“商业贿赂”的规定

2003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01 - 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的主体一般行贿人和受贿人两类。与2003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现行法对受贿对象进行了明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收受贿赂的主体限制为
“对方单位或个人”。
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受贿对象调整为:
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02 - 商业贿赂的手段
法律明文规定的商业贿赂手段主要包括财物和其他手段。对于其他手段,可以理解为包括免费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向受贿人提供旅游接待、房屋装修、汽车使用权,为受贿人亲属安排出国学习、提供工作机会,性贿赂,等等。
03 - 商业贿赂的目的
旧法将商业贿赂的目的要件规定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新法调整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小编认为,修订后的表述更为准确,也反映了商业贿赂区别一般贿赂,具有以不正当竞争的属性。
四、商业贿赂的界限
01 - 回扣与商业贿赂
回扣是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回扣的定义安排的明明白白。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简单理解就是:入账就是折扣,不入账就是回扣。
注意,此处的入账必须入正规账,不包括“账外账”、也不包括以其他名目如报销等做假账。
02 - 佣金与商业贿赂
所谓佣金,通俗解释就是给介绍生意的人支付劳动报酬。但此处的中间人必须拥有合法的资质,例如房产中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由此可见,佣金具有以下特征:
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经营者给予佣金须“明示”。
实践中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法第7条第2款有效区分了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要求佣金也应当明示、并如实入账。
03 - 附赠与商业贿赂
附赠是指在交易中,经营者无偿提供给交易方财务的行为,与商业贿赂关系密切。根据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除外)。
五、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新法与旧法均明确了商业贿赂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新法尤其加重了经营者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虽然新法第19条只规定了对于行贿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受贿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行贿、受贿均会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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