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减少核心人才外流,巩固竞争优势,保护商业秘密所常用的管理方式。但在竞业限制约定履行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时常会出现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些可能是人力资源管理不善所致,但也不排除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或抱着劳动者不催讨就不支付的心态。
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如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就有权请求(如发函、申请仲裁等)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此后不再受竞业限制约定之约束。
但在劳动者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是否会导致竞业限制约定对劳动者自然失效呢?关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沪01民终7931号案件中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三个月,但劳动者并未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作出解约意思表示前,即使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依然具有拘束力,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而当然免除。(该案例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收录的典型案例之一,对上海地区内的同类案件具有较强参照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竞业限制约定对劳动者就不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则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二点。)
高庭律师提醒
对有必要实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务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会导致竞业限制约定对劳动者丧失约束力。反之,对一些没有必要再继续实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应及时解除与之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以免继续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补偿。
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作者:人力资源法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减少核心人才外流,巩固竞争优势,保护商业秘密所常用的管理方式。